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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0日微软推出了正版增值体验计划,在国内引起了轩然大波。人们争议的一个焦点是:微软的此次计划是否违法,有没有侵犯计算机用户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从民法角度通过对微软是否有权推行正版增值体验计划及正版增值体验计划是否侵犯了用户的合法权益等两个方面分析阐述了黑屏事件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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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就打击盗版软件掀起了一阵黑屏活动,并把矛头指向了所有的终端消费者。由于以往维护知识产权活动的打击对象一般局限于非法营利的传播者,微软的行为引起了诸多争议。本文就终端使用者使用盗版软件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围,是否对微软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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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法律层面,对近期讨论较多的微软黑屏行为是否涉及侵犯用户的隐私权和物权、触犯刑律、涉嫌垄断等问题做出一些思考和分析,认为黑屏行为没有侵犯个人隐私权,但微软有能力对用户造成这方面的威胁;没有侵犯盗版用户的物权,但会对用户使用电脑造成一定的不便和干扰;没有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其行为存在危害信息安全的风险;黑屏行为本身没有违反我国的反垄断法,但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其它行为则涉嫌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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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私人起诉权的作用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著名的微软案里,尽管绝大多数的人关注的是美国司法部和各州的诉讼行动,但实际上,微软的竞争对手和部分消费者早就对微软的行为提起过反垄断诉讼。这里涉及到私人起诉权的问题。反垄断法中的私人起诉权(privateright of action)指的是私人是否拥有对反垄断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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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拒绝交易,欧盟、美国的司法救济没有本质差别。至于捆绑,美国要求微软隐藏被捆绑软件的图标;欧盟要求微软提供删除多媒体播放器源代码的视窗版本,但仍允许销售提供捆绑播放器的视窗版本;韩国除了采用类似于欧盟的救济以外,还要求微软在视窗操作系统中安装辅助软件,以方便用户下载微软竞争对手的软件;在针对微软IE浏览器与视窗的调查中,欧盟迫使微软承诺在视窗操作系统中设置选择屏,以便用户自由选择浏览器。比较而言,欧盟2004年的救济比美国的有力,韩国的救济比欧盟2004年的救济又更进一步,而欧盟2009年迫使微软在视窗中设置选择屏足迄今为止解决软件捆绑最彻底的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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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这些人已经离开微软多年,但人们依然认为他们的“风光”与微软密不可分。与唐骏一样,杜家滨、李开复、吴世雄、吴士宏、陈永正……为什么微软培养了一批高调的职业经理人?为什么他们只把微软当做一个客栈?这一切表象的背后反映了微软什么管理性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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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0日,微软开始实施WGA和OGA计划来验证用户是否使用正版软件程序。软件使用者一旦被验证为盗版用户,其电脑桌面将变为黑色,并出现对话框,提示用户“是盗版软件的受害者”,并且这种提示将每小时出现一次,与此同时.用户的办公软件界面上也将出现“盗版”的相关标识。这一事件引发了知识产权界的诸多争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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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法律层面,对近期讨论较多的微软黑屏行为是否涉及侵犯用户的隐私权和物权、触犯刑律、涉嫌垄断等问题做出一些思考和分析,认为黑屏行为没有侵犯个人隐私权,但微软有能力对用户造成这方面的威胁;没有侵犯盗版用户的物权,但会对用户使用电脑造成一定的不便和干扰;没有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其行为存在危害信息安全的风险;黑屏行为本身没有违反我国的反垄断法,但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其它行为则涉嫌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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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1号,微软在中国推出新一轮正版验证计划,未通过验证的WindowsXP操作系统会收到每一个小时桌面背景变成纯黑色的盗版提醒,"微软黑屏"是否违法立刻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本文认为"黑屏"行为违反了民法、反垄断法及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文中从反垄断法的视角思考和阐述了反垄断法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分析了其不足之处,进而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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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自揣测一下:微软的老板最近一定比较烦。本想用来“威吓”(“告诚”)一下盗版软件用户的“黑屏”策略,引发了中国网民出乎意料的强烈反弹,微软也被扣上了“网络暴力”、“垄断帝国”、“新式黑客”等一顶顶或旧或新的大帽子。如果说此前微软举报“番茄花园”作者洪磊涉嫌侵犯微软著作权仅仅是“杀鸡儆猴”,对象只是盗版软件的制作者和传播者;此次“黑屏”行动升级,就是正式向数目惊人的盗版软件使用者“开刀”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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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阿尔卡特-朗讯公司与微软因MP3音乐格式所引发的巨额专利索赔官司,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9月25日作出了微软胜诉的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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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软件企业通过软件搭售的方式,将其支配地位延伸至邻近软件市场,在很多国家都是违反反垄断法的。对软件搭售的救济,美国要求微软隐藏搭售软件的图标;欧盟要求微软提供删除多媒体播放器源代码的视窗版本,但仍允许可提供捆绑播放器的视窗版本;韩国采取了类似于欧盟却又有自身特点的救济方式;为解决微软在视窗操作系统搭售IE浏览器的问题,欧盟2009年迫使微软承诺在视窗操作系统中设置选择屏,以便用户自由选择浏览器。欧盟2009年的这种救济是迄今为止解决软件搭售问题最为彻底的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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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具有成熟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和丰富的反垄断执法经验。对欧盟微软案件的裁决进行比较研究,地我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欧盟委员会认定微软拒绝向竞争对手提供充分的兼容信息和将其多媒体播放器和视窗操作系统捆绑销售的行为违反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八十二条。阐述了欧盟委员会认定微软违反欧盟竞争法的事实理由和司法救济,并通过与美国、韩国微软案件中司法救济的比较,评述了欧盟委员会的救济措施的规制效果。最后得出结论,欧盟裁决对我国在软件产业适用《反垄断法》具有多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