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与被继承人既无血缘关系又无姻亲关系的人,如邻居、朋友等在被继承人生前主动给予扶养的情况。从法律上讲他们对被继承人没有扶养义务,也没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另外,在我国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互相扶养的情况也不少。他们属于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只要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又没有放弃或丧失继承权,他们就不能继承。对此,我国继承法在第15条中明确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在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一规定对于鼓励公民保持和发扬我国民族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提倡公民之间互相扶助的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积极意义。一、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继承法在法定继承一章中对此作了规定,只要他们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这一法律事实存在,他们就可以在继承人继承遗产 相似文献
2.
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一、对“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理解.目前,在公证的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大多是在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而又留有遗产,继承人以外的人尽了扶养义务且事实清楚的情况.如果仅此一种情况还是比较好掌握的,但关键的是还有以下三种情况:(1)被继承人有法定继承人,但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如居住国外,身患重病,工作性质特殊或狱中服刑等等),继承人不能尽扶养义务,被继承人因而由其邻居、同事、朋友等继承人以外的人所扶养的情况.(2)被继承人虽有法定继承人,但拒绝尽扶养义务,甚至虐待被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被迫接受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扶养、扶助的情况.目前此种情况也比较普遍.(3)被继承人有法定继承人,且尽了一定的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 相似文献
3.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条是继承法中很能体现中国特点的一条。这里包括了两种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①死者所扶养的人;②扶养了死者的人。这两种人都不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但都要分给一定的遗产。 相似文献
4.
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一规定比较原则,在实际分割时,份 相似文献
5.
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是法律在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之外增设的规定,是弘扬美德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这类尽了抚养义务的非法定继承人在依法取得遗产 相似文献
6.
作为对非应继承人分享被继承人遗产的保护措施,遗产酌给请求权制度对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非应继承人提供了特别的保护,但我国现行规定存在的缺漏及不合理之处也较为明显。只有对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及其基础进行充分论证,对其权利主体、可分遗产份额及权利的行使方式等进行梳理并准确界定,才能正确地构建此制度,解决因该制度不甚完备而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少有适用甚至不正确适用的局面,以发挥该制度的应有价值,保证其权利主体获得遗产利益。 相似文献
7.
一、遗赠扶养协议存在的合理性。我国继承法中的遗赠扶养协议,运用合同形式解决人们之间的扶养和财产处分的做法,这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我国农村集体早已对无依无靠的老年社员实行“五保”,还有许多公民个人也出于社会主义组织的团结互帮精神,主动承担对年老无依靠的人的扶养、照顾义务。然而,社会上也存在一些不良现象,如有的“五保户”的出嫁女儿没能担负起赡养父母的义务,在父母死亡后却同集体争夺遗产;有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在被继承人生前需要受到扶养、照顾时,没尽过扶助义务,当他死亡后却与扶养、照顾他的人争夺遗产;还有一些人,无视他人主动扶养、照顾无依靠老人的事实,对他人在被扶养人死亡后取得遗产而不满。实行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只要履行了自己对被继承人的扶养、照顾的义务,就可以根据协议排除他人(包括法定继承人)的干扰,合法地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这样,既可以提高集体和公民个人扶养无依靠人的积极性,又可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继承扶养协议制度的立法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但没有规定继承扶养协议制度,无法满足被继承人个人养老和自由处分遗产的多元化需求。我们应当以《继承法》的修订为契机,引进外国的继承合同制度,确认继承扶养协议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通过立法明确继承扶养协议的主体、内容和客体,规定继承扶养协议生效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解除方式及法律后果,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继承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公民私有财产继承的法律。它以我国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符合经济建设的发展状况和客观要求。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继承法典,其特色之一就是它所体现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包括:(1)在法定继承当中,确定继承人范围、顺序和继承份额,既要考虑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又必须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经济依赖程度(扶养关系)。可以说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都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顺序与继承顺序的确定不无关系;对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遗弃或虐待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2)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权利与其生前承担的义务相一致;被继承人有依自己意愿自由处分归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的权利,又有不违反社会利益和公共道德,不得取消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人继承权的义务。(3)继承人既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又负有在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和税款的义务。(4)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或组织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 相似文献
10.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当遵守男女平等的原则。据《民法典》第1120、1126条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根据法律规定或遗产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据《民法典》第1122条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相似文献
11.
当前司法实际中和某些地区的民间作法,常以权利义务相一致作为遗产继承的原则。这固然对于有扶养赡养能力而不尽或少尽扶养赡养义务的人可以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对于尽了较多扶养赡养义务的人也可以起一定的鼓励作用,有利于扭转社会风气、贯彻养老育幼的精神;但是,如果过份或片面强调的话,不仅从法理上讲不通,而且在实践中也不免产生偏向。例如,目前有些农村往往这样认为:谁养老人谁继承。以劲有的继承人借口将来不要遗产(特别是遗产较少的),便“理直气壮”地不尽扶养义务,把遗产继承中的权利义务相一致,错误地看成一 相似文献
12.
在现实生活中,像董某不属于继承人,但又对老人尽了较多赡养义务的情况在广大的农村诸多,如何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分配遗产便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最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便是在老人健在时去公证处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对遗留财产进行分配。老人去世后,扶养人便可凭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取得遗产,解决后顾之忧。 相似文献
13.
我国《继承法》和《物权法》在遗产的物权变动方面规定不一致,在对法条的理解上也众说纷纭.遗产的物权变动因具体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别,不能一概而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发生第一次物权变动,即由继承人概括取得遗产所有权;再根据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具体原因和法律确定的遗产分配规则进行划分,完成遗产最终的物权变动.第一次物权变动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属于事件;第二次物权变动是根据法律行为而发生,应当符合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要求. 相似文献
14.
15.
16.
我们常听到这样一些说法:“×××对被继承人生前尽过扶养义务。”“×××在被继承人生病时,关心照料过。”因此,“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可以有继承权。”经查,这×××有的是亲友,有的是邻居,都不是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象这样的情况,×××从死者的遗产中分得一部份,是可以的,但这只是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予以一定的照顾,不得谓为 相似文献
17.
18.
19.
遗嘱能否取消已尽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这是涉及我国继承立法对遗嘱继承权能否限制的问题,也是遗嘱继承中的一个重要原则问题。我国法学界对此问题有着两种相反的观点,即一种认为,可以取消;另一种则认为不能取消。在实践中,适用法律也不尽统一。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实有加以探讨的必要。依个人管见,遗嘱不能取消已尽扶养义务继承人的继承权。理由是: 首先,从遗嘱人生前与已尽扶养义务继承人的关系来看。遗嘱人生前与已尽扶养义务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种: 相似文献
20.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37条规定:"继承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以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这两条规定构成了我国继承法中的必留份制度。由于享有必留份的主体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因此必留份制度对遗产处分的限制作用就十分有限,更何况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因个人好恶甚至出于某种有违伦理道德的原因任意剥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情形时有发生。如发生在四川泸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