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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以自己是房屋的承租人,买受人丁某与出卖人黄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将丁某与黄某二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二被告黄某与丁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黄某履行与原告后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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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6年8月,王某受聘于某工艺品公司工作,任产品设计总监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劳动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为保证劳动合同的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某工艺品公司)先行一次性支付乙方174720元作为乙方(王某)的社保费。乙方每年年初从该费用中提取相应的金额作为社保金,办理后乙方应将社保缴纳的凭证交给某工艺品公司的财务以留档备案。”某工艺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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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工厂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因工作需要,初进厂时,厂里曾安排我到技术学校培训了2个月。今年6月,我的劳动合同到期,厂里要求和我再续签3年劳动合同,我没有同意。于是厂里提出,若不续签合同,就必须补缴我在技术学校培训的费用2000元,否则,就不给我办理终止合同的手续。请问,厂里的这种做法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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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3年9月,河南省西峡县龙湾村村民张某(无资质)与某公司签订了厂房建筑施工合同书,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该公司房屋建筑.并在合同中约定“在施工过程中一切工伤事故。均由张某负责。”张某将工程承包后转包给同样没有承揽建筑工程资质证的王某组织施工。其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王某接过工程后又雇佣冯某为其砌墙。1个月后,冯某在高于墙体的脚手架上砌墙时。因脚手架摇摆而从墙内摔下致双下肢骨折,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其伤情经鉴定为左下肢损伤构成六级伤残,右下肢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冯某在为某公司工程施工时.公司为其办理了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冯某出院后。保险公司支付其10000元,后冯某要求公司及张某、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8万余元。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冯某将四被告告上了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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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张某毕业于一所名牌大学,并且与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公司决定将一批表现良好的工作人员送到德国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培训,张某名列其中。2006年7月,该公司在工作人员前往德国之前,与包括张某在内的全部参加培训的人员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在接受培训后,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再为公司工作4年,在这4年里如果有辞职或者以其他形式离开公司的,必须赔偿公司的培训费用6万元。但是,公司与张某等人并没有重新修改当初的劳动合同期限。2008年7月,张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张某提出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绝了他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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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董事会决定,张某被某有限责任公司聘任为总经理,聘期三年,月薪五万。上任后不久,他认为薪水太低,于是他自己和自己签定了一份劳动合同.规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盖上了由他掌管的公司的印章,没经董事会同意便把自己的月薪提高为十万,并利用手中的职权,每月从亲手掌控的小金库中支出多出的五万元“工资”。请问:张某自己和自己签订劳动是否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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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订《特许经营授权合同》并缴纳权益金及履约保证金15万元的戚女士,在双方均尚未履约之际要求与授权方上海某餐饮公司解除合同、返还权益金12万元遭拒,戚女士于是向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日前,杨浦区法院作出判决,确定双方合同解除,上海某餐饮公司应当返还戚女士权益金12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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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某家政服务中心的家政服务人员。经家政服务中心安排,到张某家为其打扫房间,工作中,王某不慎滑倒,手部骨折,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500元。此时,家政服务中心提出,王某是为张某服务而受伤的,应由张某支付医疗费用,张某则认为王某是接受家政服务中心安排而打工受伤的,应由家政服务中心支付医疗费用。究竟应向谁讨要这笔医疗费用,王某一时没了主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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