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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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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它是惩治经济犯罪及某些严重犯罪的有效方法。新刑法为充分发挥其服务市场经济建设的功能,十分注重没收财产刑的适用。本文拟对新刑法中没收财产刑的设置特色略作探讨。一、没收财产刑的地位没收财产在各国刑罚体系中都处于一种从属地位,我国刑法亦是如此。新刑法第34条纳入了原刑法第29条的内容,明确规定没收财产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处于附加刑的地位,一般只能与主刑合并适用。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没有在刑法总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2.
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附加刑,在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发展中经历了探索、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是在探索过程中,建国后至1997年是发展阶段,1979年第一部刑法的颁布标志着没收财产刑逐步规范。1997年新刑法对没收财产刑具体适用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使其与罪行相适应,与主刑相配套,建立起了没收财产的适用体系。  相似文献   

3.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中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应该加以改进。在刑罚体系中,主刑中的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刑中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均不应适用于未成年人,附加刑中的罚金刑对未成年犯罪人的适用应做严格的限制。  相似文献   

4.
本文通过一起抗诉成功的案例,就毒品犯罪中应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并外延到刑法规定的其它犯罪并处或可处此附加刑的问题,认为在商品经济的社会环境下,充分利用刑法中这一附加刑种,是对犯罪从犯罪根源予以遏制及打击的有力武  相似文献   

5.
刑法并没有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禁止适用附加刑,所以,在我国附加刑中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都可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有许多不同的特点,人民法院在附加刑的适用上,必须对二者有所区别。即使都适用相同种类的附加刑,也要比照成年犯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真正做到依法处罚,罚当其罪并努力追求取得教育、感化、挽救的良好效果,力争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中犯罪单位的处罚只规定了罚金刑。单一的罚金刑对于单位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均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在以自然人为适用对象的刑罚体系基础上,构建以犯罪单位为适用对象的刑罚体系十分必要。其主要由刑事破产、执业禁止和停业整顿等主刑以及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荣誉称号等附加刑两部分构成。  相似文献   

7.
在世界各国刑法中,没收财产依其范围的宽窄及运用方式的不同有特别没收与一般没收之分。所谓特别没收Z是指对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物的没收,包括违禁品、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预备之物和违法所得之物。所谓~般没收,是指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一部或全部财产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在各国刑法中,一般将特别没收表述为没收,而将一般没收表述为没收财产。本文亦采用此种表述方法。对于没收,有的国家规定为财产刑,如韩国;有的国家规定为保安处分,如意大利;也有的国家是作为刑事违法行为的.一种法律效果来规定的,如前西德。我国采用的…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学界对没收财产刑的实质内容长期缺乏清晰认识,这源于对其所剥夺的"财产"未能有深入认识。在法律上,财产的本质是财产性权利,财产是物的上位概念。我国刑法规定的没收财产刑,实质是对犯罪人的私有财产权的剥夺,而非仅仅是对特定之物的剥夺。只有深入了解到这一点,才能理解没收财产刑超出了刑罚的正当化根基范围,因而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摈弃。  相似文献   

9.
在刑罚种类的应用上,对未成年人不宜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在具体刑罚执行上要注重把握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差别,扩大缓刑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范围.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假释、减刑应作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10.
财产刑作为以对犯罪人的财产利益的剥夺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在世界各国刑法中都有规定。财产刑的种类,大多数国家分为罚金与没收财产两种,个别国家根据罚金数额大小,又从罚金中分离出一种类似罚金的刑罚方法,《日本刑法》称之为科料(也有的译为罚款),《意大利刑法典》称之为罚锾。与此相类似,《土耳其刑法典》则将罚金分为重罚金与轻罚金,前者适用于重罪,后者适用于轻罪。但在刑法理论上,一般都认为罚金与科科两者都是以一定数额的金钱被剥夺为内容,只有金额大小之差,并无实质的区别。在这个意义上,毋宁说科料、罚锾是罚金的变种,都属于罚金刑的理论范畴。本文拟分别对罚金和没收财产进行比较研究,以便为我国财产刑立法的发展完整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1.
自由刑和财产刑虽然都是被告人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但是二者有着不同的功效、目的和作用,两者不是简单的加减关系,也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因此二者之间不能易科;为弥补行政“追缴”、“没收”而适用财产刑的做法,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违背了法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应排斥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财产刑,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构成条件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以产生的前提,刑事诉讼的存在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具备三个实质性条件:一是被告人的行为被指控为犯罪行为,二是民事损害的存在,三是民事损害的结果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3.
涉案财产包括作为犯罪之物和可为财产保全之物,实物财产强制措施,包括扣押和查封,立法应当规定扣押的禁区。金融财产强制措施主要是冻结,应当完善冻结的客体,建立轮候冻结制度和临时冻结机制。针对新型财产,应当设立限制执业资格措施。涉案财产强制措施作为一种临时性、紧急性措施,不应经过司法审查,但要赋予当事人提出异议和申请财产担保的权利,还要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14.
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享有自治权,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此称为自治立法权。根据《刑法》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对刑法的变通或者补充权,此称为变通权。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此称为法律保留原则。上述规定有两个问题需要厘清:一是自治立法权和变通权之间的关系,二是变通权是否违背《立法法》的法律保留原则。二者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之处:自治立法权的法源根据是宪法,而变通权的法源根据首先在于法律(还可能包括行政法规),其次在于宪法。在法律的层次内,二者可以是统一的,在行政法规的层次内,二者是分离的。变通权的规定并不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原因是根据宪法规定,自治立法权中包含了变通权,此种变通权在法律的授权内具有独立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不特定公众"应当以广泛性、不确定性和实质的公开性标准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实质上非法控制或支配他人财物的意图和使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控制的意图两方面进行认定,要打破"先刑后民"刑事诉讼原则,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属性,重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机制。  相似文献   

16.
脱离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去讨论占有本身至于财产犯罪的意义无异于构建空中楼阁,刑法上的占有本身对确定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并无实质作用,其作用仅仅体现为一种在对财产罪内部各具体犯罪进行分门别类时的依据.  相似文献   

17.
在民法之外,重新构建一个仅适用于刑法中财产犯罪法益保护的判断标准,既无必要也不现实。财产犯罪法益保护扩张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入罪,不论是“利益的法益化”还是“管理的占有化”,都是以保护法益之名行扩张犯罪圈之实。犯罪圈的不当扩张,不仅会有损整体法秩序,还会弱化乃至消解法益甄别法与不法的机能。部门法之间的紧张关系在任何法律体系下都是无可避免的,民法典编纂为解决“刑民倒挂”问题以及增加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在刑民之间的衔接度提供了重要契机。为此,应重新梳理刑民之间围绕财产、占有、管理等方面的争议问题,将民法所确定的财产法益内容作为财产犯罪法益保护的基本依据,并允许刑法根据财产犯罪的特点对法益保护范围作出适当调整。这样做的目的不是通过民法给刑法套上枷锁,而是在遵循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基础上达成应有的刑民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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