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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开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意义重大。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乡镇人代会的质量不能令人满意,存在应付及会议程序不规范等不正常现象。这势必影响乡镇人代会会议效果,影响基层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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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开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意义重大。但由于种种原因 ,一些乡镇人代会的质量不能令人满意 ,存在应付、会议程序不规范等不正常现象 ,这势必影响乡镇人代会会议效果 ,影响乡镇人大作为一级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点 :1.越俎代庖召集会议。地方组织法规定 ,召开乡镇人代会时 ,选举主席团 ,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代会。这明确规定了乡镇人代会由主席团“集体”召集和主持。但一些乡镇 ,不是由主席团而是由党政几套班子以会议形式讨论召集会议的决议、会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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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乡镇召开人代会是否需要像县级以上的人代会那样举行预备会议,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是可以不举行的,但长期以来各地乡镇的人代会却一直都是举行预备会议的。这种"可以不举行"却"一直都举行"成了乡镇人大的"预备会现象"(以下简称"预备会现象")。这种"现象"其实就是对法律应当作出乡镇人代会举行预备会议规定的有力呼唤。从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1986年之前的地方组织法,对各级人代会是否举行预备会议均未作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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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前,难免有一些经人代会会议选举产生的乡镇人大及乡镇政府的负责人调至外乡镇工作.对这类对象调离该不该履行免职程序,目前存有几种不同看法:一是有的认为,因为是换届前调离,反正没多长时间要重新选举,无须履行免职程序,再履行程序是多此一举;二是有的认为,他们系选举产生的对象,免职程序还是要履行,但不必兴师动众,只要个人写出辞呈交由乡镇人大主席团接受同意即可;三是有的认为,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先接受个人辞呈,然后提交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预备会备案或通过;四是有的认为,选举是件严肃的大事,经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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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每年一次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上,代表们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决定本乡镇经济、文化和公共事业的大事,审查和批准本乡镇新一年的财政预算和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有的还要选举乡镇政府领导人。因此,这是一次庄重、严肃的大会,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进行。但是,目前部分乡镇的人代会会议却不是那么规范。有的会场没有布置、没有主席台、没有写有会议名称的横幅会标。有的作完报告就通过决议,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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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之一:会前准备 乡镇人大主席团应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 1、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做好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主要有:会议召集前,主席团要在征求乡级人民代表和本级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并发布通知;通过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提出本次会议主席团建议名单,决定大会列席人员;提出会议议案审查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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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在设置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明确其职责等许多方面作了进一步的规范,给乡镇人大带来了勃勃生机。随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深入发展,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臻完善,对地方组织法的适用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几个问题,地方组织法只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作了明确规定,而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则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得不明确,执行中不好操作,对此,很有必要进行研究和探讨。一、关于举行预备会议问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是否举行预备会议,这是目前没有引起理论研究重视而在实践中又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地方组织法第13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这里对县级以上规定得非常具体明确。然而,县级以下是否举行预备会议?地方组织法没有规定。地方组织法第15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里虽然规定了要选举主席团,但究竟是在预备会议还是在正式会议上选举主席团?规定得不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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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程序□介满盈一、会议的筹备工作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每届第一次会议均由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乡镇人大主席应召集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第一次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召开乡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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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虽然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乡镇人代会是否举行预备会议,但从各地实践来看,召开乡镇人代会预备会议不仅需要,而且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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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对于列席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多年实践,各地均已形成制度。在依法举行常委会会议时,本级人民政府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同时,根据会议议程所涉及的内容,每次都通知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还邀请部分乡镇人大主席和县(市)人大代表或上一级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但是,在坚持这项制度的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许多消极现象,归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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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民主政治的不断进步,乡镇人大工作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但乡镇人大的工作需要与法律规定还有一些差距,需要在立法实践中加以规范和完善:1、应在宪法中确立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法律地位。宪法第9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而乡镇人大主席团在我国的根本大法上却没有明确规定。地方组织法在第15条也只是规定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会议之后,主席团还存不存在?没有作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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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会议是为保障人大会议顺利进行而召开的会议。地方组织法规定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但对乡镇人代会是否需要举行预备会议没有规定。笔者认为,预备会议是乡镇人大会议圆满举行的保障,很有必要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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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乡镇人大职能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乡镇人大会议的质量。如何在现有体制下,通过完善制度提高乡镇人大会议实效?本文结合重庆乡镇人大探索创新工作,提出了通过地方立法细化完善乡镇人大会议制度等建议,为完善乡镇人大会议制度提供了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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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种种原因,在一些地方乡镇人大会议存在质量不高、效果不好、流于形式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注重会议形式,忽视报告内容。乡镇召开人大会议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年至少一次,必须遵守。因此,在一些乡镇人大会议是开了,但会上的各种报告,如政府工作报告、人大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