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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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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国公司治理改革的新动向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德国,由于股权结构相对集中,公司的控制股东(商业银行)左右着公司的经营活动,因此如何防止控制股东利用控制权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便成为德国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为了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并增强公司运营的透明度,以达到强化对公司中小股东保护的目的,德国政府最近对其公司治理机制进行了一系列革新。本文就其革新的核心内容进行简要的评述。  相似文献   

2.
浅谈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因资本多数表决原则的确立与实施,中小股东在公司利益格局中处于弱势地位。我国原《公司法》侧重于对公司外部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和有效司法救济手段的具体规定。由于对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缺乏明确的规定,对其侵害行为缺乏必要的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实践中控股股东往往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挫伤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制约了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甚至给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潜在的风险[。1]针对我国存在的上述突出问题,新修订的《公司法》借鉴了国际上有关公司保护中小股东…  相似文献   

3.
由于控股股东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地发生。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解决机制在于,公司法应力求在股东利益的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之间,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平衡。新公司法中的规范股东利益冲突的制度基本上维护了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保证了公司的运行效率,同时兼顾公平,给予小股东以特殊保护,实现了实质正义。建议完善股东大会法定人数等制度。  相似文献   

4.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 ,目标公司中小股东处于被动弱势地位。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角度 ,收购要约作为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投资决策的基础 ,成为各国立法规制的重点。要约收购给目标公司中小股东带来的压迫性、剥削性影响 ,要约收购规制的基本原则 ,要约收购立法规定对目标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及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5.
论独立董事制度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设立独立董事 ,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 ,但对此不应抱过高的期望。作为经济人 ,独立董事在效用最大化行为原则和许多现实条件的约束下 ,难以与中小股东激励相容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动力有限 ;同时 ,由于董事会的决策机制限制 ,独立董事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能力十分有限。为此 ,要健全公司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制 ,特别是有关重大经营信息披露的时限与责任规定 ;降低大股东持股的首位度 ,形成股东制约股东的机制 ;加大对重大的股东侵权案件的查处力度 ,既追究侵权的法人机构的责任 ,也追究当事的自然人违反诚信义务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公司重大资产变更往往是大股东利益的体现 ,中小股东的利益经常受到合法的漠视和侵害。适度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是各国公司立法的共识。措施之一就是赋予中小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我国的现实更应加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 ,现行公司立法对此制度未规定。作者意在通过对我国台湾及其他国家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比较 ,有助于我国公司立法借鉴和完善  相似文献   

7.
中小股东缺乏参加公司治理的途径,即大股东的绝对控制是公司治理结构之中的中小股东权利配置的缺陷表现;中小股东的利益受侵害,不能有效监督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策,恰恰是因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之中的监事虚设弱点。根本性的救济措施有,完善股东的召集请求权制度;从股东投票权完备性角度出发改变大股东的行为选择;完善股东诉讼和累积投票制,从而达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目标;规范表决权代理制。  相似文献   

8.
外资并购中的中小股东处于弱者地位,表现为中小股东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缺乏与并购方的议价权和信息披露不对称。这是由立法体系存在缺陷、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以及中小股东自身原因导致的,因此需要采取完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体系、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与中小股东自身争取主动地位等措施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为加强对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新《公司法》确立了对中小股东的民事赔偿制度和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有效监督制度,并在实体上和程序上予以规范,从而完善了公司法人制度,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0.
公司法一方面为了保证公司经营者的自由裁量权,促进经营者把握商机大胆地进行商业判断,及时作出经营决策,实现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另一方面既要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监督经营者的滥权行为,推动公司形成合理、有效的治理机制,又要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妨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正因为如此,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原诉权虽然属于公司,但是,在制度构建上,公司法必须于公司、经营管理者、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进行诉权分配和再分配,以求兼顾和平衡各种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知情权尚有诸多不足,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首先是加强预防保护机制,强化公司登记查阅制度,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制度以及扩大董事的职权;其次是明确知情权主体的权利,包括隐名或挂名小股东的权利,新任小股东和前任小股东的权利;再次是完备知情权的范围。  相似文献   

12.
有限责任公司是出现比较晚的一种公司形式,这种公司吸收了无限责任公司和合伙的人合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以其规模小、组织机构灵活等优点获得了很多投资者的青睐,其投资者一般都亲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合性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要有互相忠诚彼此信任的股东组成,而股东之间有纠纷发生僵局时,为了维持股东之间的人合性就应当允许股东退出公司。然而公司法为了维护股东的人合性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资本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那样通过在公开市场上转让股份而退出公司。所以为了使股东得以解脱、公司的经营管理正常进行,就应当允许股东以退股的形式,收回其投资。对此,我国《公司法》通过第75条的规定引入该项制度,但仅仅对异议股东股权回购的情形作了规定,对于行使主体、行使程序、价格等却没有规定。本文从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出发,全面地考察了《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找出其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的构想。  相似文献   

13.
近《公司法》第72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做出了规定,设计了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和异议股东购买义务3项制度,但是这3项制度之间存在功能的重叠。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或对股权对外转让采取自由主义原则,或只规定3项制度的1种或者2种。有必要对《公司法》第72条进行修改,单独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比较好的方案。  相似文献   

14.
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制衡机制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是建立和完善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制衡机制,在公司发展的不同阶段,公司控管结构模式经历了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演变,当今世界有三种典型的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制衡机制,其均是各国结合本国的经济、技术条件和市场、法制环境的选择。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公司治理实践,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股东和管理层利益制衡机制。  相似文献   

15.
从刑事诉讼角度谈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也是刑事诉讼机制科学化、公正化的价值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列为当事人,并赋予了一定的诉讼权利,从而确立了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但尚有欠缺。应根据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实际现状,建立与完善保护被害人诉讼权利的机制和法律。  相似文献   

16.
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法人或公民个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分别以国家和个人名义提起的诉讼。我国现行诉讼法没有规定公益诉讼制度 ,但从实证、国外经验和理论上分析 ,我国应该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就要设立监督权力权利运作机制 ,明确公益诉讼提起的主体、条件和受案范围 ,提高公民的公益诉讼意识 ,设立公益诉讼团体组织 ,改善法院的工作效率和执法水平等等  相似文献   

17.
累积投票制的设立,可以通过增加中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机会,弥补直接投票制的不足,实现股东地位的实质平等。防止大股东利用其持股优势控制董事会、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但是,由于累积投票制存在的缺陷,应当扩大其适用范围,进一步完善其适用过程中的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增强可操作性,以保障切实可行。同时。累积投票制度应慎重适用,并注重发挥其他配套制度的共同作用。才能更好地实现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立法本愿。  相似文献   

18.
清末川汉铁路公司实施租股政策,租股的征收额占川汉铁路股款总额的77.5%,是公司股本的最重要来源.这使得7000多万川人尽为公司股东,租股股东在实际上成为公司的大股东,享有绝对的控股权.租股作为一种融资模式,可有效地解决资金缺口.租股征收范围广泛,征收租股过程做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促进了公司理念的传播.出资者不再单纯地认为自己是借款人,逐渐意识到自己是川汉铁路公司的“座上宾”,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他们学会运用股东会这个合法武器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相似文献   

19.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创设对于世界经济的推动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股东有限责任因为股东的“经济人”本性而不可避免地被滥用。学界对于股东有限责任滥用行为多倾向于适用股东有限责任的否认法理。我们对于股东有限责任的缺陷,可以采取制度设计和完善立法等措施加以弥补;对于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行为,可以通过追究股东的侵权责任等手段予以补救,而不宜适用股东有限责任的否认法理。  相似文献   

20.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和有关制度与宪法构建的国家体制、诉讼机制和审判职能不能和谐相融,且显见瑕疵,为此,必须进行开放式民事诉讼立法,其内容要紧扣公正公平原则,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构建以权利限制权利、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平衡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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