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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缺席判决制度的基本法意与焦点问题之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法在缺席判决制度上存在着诸如对原告和被告的缺席情形分别适用不同的评判标准、条文缺乏严谨性而使条文之间形成隐形冲突等缺陷,其主要焦点问题涉及对“缺席”内涵的界定、被告应诉后未到庭问题、法院能否依职权作出缺席判决、因被告缺席而产生的推定等等。正确、合理地处理这些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我国应建立以对席判决主义为主、缺席判决主义为辅的一种契合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这种“对席判决”实际上是拟制了一种对席辩论的架构,使其作为裁判的基础。  相似文献   

2.
一些审判人员在审理缺席判决案件时存在三种明显的错误倾向:1、不查明被告缺席原因。民诉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应当延期开庭审理。而一些审判人员为求简便、快捷,对此类案件不实地调查,不分是否有正当理由就缺席判决。2、审判人员独任审理。民诉法第142条规定,只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缺席判决的案件由于当事人一方缺席使审判人员无法知道当事人双方是否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是否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  相似文献   

3.
樊荣 《时代法学》2005,3(2):65-69
改造完善行政诉讼缺席判决制度必须解决的三个基本理论问题:行政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的目的、功能和司法理想。缺席判决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人民法院在缺席行政案件审理中运用审判权提供程序保障,维护法律尤其是司法的尊严;缺席判决制度的功能应当是控制缺席情形的发生,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证司法审查权通过诉讼程序得到实现;理想的缺席判决制度应当是能为当事人所理解的具有正当性和高效性的制度。  相似文献   

4.
行政诉讼应设立强制被告到庭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中 ,没有强制被告到庭的规定。行政司法实践中这种立法缺陷渐渐显露出来 ,行政诉讼中设立强制被告到庭制度由此显得十分必要。一、行政诉讼中设立强制被告到庭制度的现实基础行政诉讼实践中 ,经常会遇到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不到庭的现象。这种时候 ,法院就会作出缺席判决 ,往往是撤销被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原告不服被诉行政机关给第三人颁证(土地使用证、房权证等)行为的诉讼中 ,这种撤销判决有时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被告不到庭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的情况至少有以下两种 :(1)行政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和要…  相似文献   

5.
一、问题的提出 在行政诉讼中,对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如何处理,法学界一致的共识是:对被告可以缺席判决;对原告按申请撤诉办理。这种看法在立法上也得到了确认。我国《行政诉讼法》第84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笔者认为,行政  相似文献   

6.
为使人民法院对民事、经济案件的审理不受当事人是否到庭的影响,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对案件作出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是指一方当事人经传票传唤,而在开庭审理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又中途退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实证据、听取意见,同时审查未到庭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答辩状和证据,并充分考虑其合法民事权益后,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的判决.简言之,是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缺席审理后作出的判决.适用缺席判决结案,可以使纠纷得到及时解决,有利于社会稳定;可以使国家的法律得到及时贯彻执行,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威信.  相似文献   

7.
缺席审判制度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缺席审判制度采用两种基本模式——一方辩论判决主义与缺席判决主义。传统意义上的缺席判决主义在实现正义和诉讼经济方面有严重的缺陷,但经过适当的改造,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一方辩论判决主义能较好地弥补缺席判决主义的缺陷,但同时也存在许多不足。我国缺席审判制度有自己的特点,并存在缺陷:违背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错误理解缺席的性质和缺席判决的制度功能;立法过粗,存在法律盲区。作者就此提出了完善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具体构想:(1)兼采两种基本模式,发挥综合制度的优势。以一方辩论判决主义为基本原则,在特定情形下适用缺席判决主义和异议制度。(2)改造辩论原则为辩论主义,作为一方辩论判决主义的基础。(3)对缺席判决主义与异议制度适当分离,限制适用异议制度。(4)规范缺席审判程序,规定适用两种不同处理方式的范围和法律要件  相似文献   

8.
我国缺席判决制度之检讨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问题的提出  据笔者调查,法院适用缺席判决的民事案件在所审判的案件中只占极小的比例,与审判人员普遍反映的传唤难、送达难情况不相吻合。这是因为审判人员在遇到可以适用缺席判决的情况时,往往不敢轻易下判,而是仍反复传唤当事人。在采取了各种办法之后,如缺席一方到庭确实无望,有的审判人员就转变为反复劝说原告一方撤诉。这样做往往使遵守法院传唤按时到庭的一方当事人感到受了愚弄,进而对诉讼公正与效率产生怀疑。  笔者认为,之所以产生这种情况,是因为我国法律对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适用相同的标准,也就是说即使在一方当…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偿付原货款3万元。但被告不服,在该判决生效后向检察机提出申诉,检察机关根据案情提出了抗诉。法院在再开庭时,原审原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请问对此类情,法院能否按原审原告撤诉处理?河北读者黄民民同志:民事诉讼是由原告提出起诉而成立的,如果原告无当理由拒不到庭,便可视为其放弃了诉讼要求,因此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但,由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引起的再审案件,原审原告无当理…  相似文献   

10.
民事诉讼中,追加当事人的情形有三种:(-)应当追加的原告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二)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被告没有参加诉讼的;(三)依据《民诉法)第56条2款规定,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当参加诉讼,经法院用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在这三种情形中,(关于适用冲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对于被追加的原告和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民诉法)和《意见)则没有明确规定,也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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