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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羁押作为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执行方式.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妨碍刑事诉讼及再次危害社会,在羁押的理由和必要性不复存在时,应当解除羁押。顺应司法改革关于适当减少监禁刑使用的要求.在审查起诉环节积极探索建立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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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2):92-97
在逮捕适用扩大化的背景下,外来犯罪嫌疑人被普遍羁押难以避免,“依法逮捕”中的不合法现象不容忽视。针对片面把握逮捕的法定条件、非羁押措施适用困难等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依法。为此,一方面应完善法律——增强非羁押措施的效用、实现非羁押措施与羁押措施的衔接、明确社会危险性的法律指向、赋予犯罪嫌疑人对逮捕的抗辩权等,确保逮捕权的依法、正当行使。另一方面,在现行法律规范下,遵循逮捕的法定条件、实施非羁押风险评估也将有效地实现羁押与非羁押的分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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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社会危害性继续发生,依法采取的一种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由于逮捕是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对公民的权益影响甚大,因而检察机关必须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这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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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的逮捕是指侦查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或者发生社会危害性,而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正确、及时地适用逮捕措施,可以发挥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反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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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羁押制度直接关系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保护。完善审查逮捕羁押制度应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项重点。适当延长审查逮捕期限、缩短特定案件的拘留期限、规定审查逮捕过程中应当讯问每个犯罪嫌疑人、赋予被逮捕人对逮捕决定复议、申诉的权利、区别案件的繁简程度规定办案期限等,以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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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羁押对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法律追究、继续危害社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我国不是一个独立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属状态.在日常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我国现行的强制羁押制度逐渐暴露出许多的不足和缺位,“一捕到底”成为刑事诉讼的常态.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未决羁押应属非常态的例外,保持羁押的比例性,完善、规范羁押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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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羁押是指逮捕(抓捕)犯罪嫌疑人后经由法庭或法官审查批准后决定的羁押,我国的狭义羁押指的是侦查机关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和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羁押。羁押的启动应当是在充分遵循羁押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羁押启动条件,并经过必要的司法审查的刑事诉讼程序。各国在捕押分离的前提下对羁押的条件和司法审查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对于完善我国的羁押制度,保障人权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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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2004年捕后轻刑代判决案件分析——兼谈羁押逮捕措施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逮捕是检察机关、法院对那些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嫌疑人,决定实施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由于逮捕是以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错误实施或实施不当,就会伤害无辜,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给其社会生活带来消极影响,因此正确适用羁押逮捕措施,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机关的执法权威和尊严意义重大。本文试通过对我区2004年捕后判缓刑、拘役、单处罚金案件分析,发现司法机关在羁押逮捕措施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及困惑,并提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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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对某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逮捕,将意味着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最严格的、较长时间的限制。从而可以有效地防止其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对于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逮捕的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一般认为,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同时具备三项条件: 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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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逮捕及随之而来的羁押是对公民基本权利最严厉的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逮捕事由作了例举的、详细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只有出现法律容许的逮捕事由,才能采取逮捕措施。逮捕事由是否存在,应当依据具体的事实认定。重罪逮捕应当限缩适用。预防性羁押应贯彻比例原则,不能太过宽松,尤其以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方式来防止财产犯罪,不符合公共利益的优越性。实践中隐藏的逮捕事由——押人取供应当禁止。至于如何以逮捕、羁押方式避免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再次受害,我国未来立法与司法还需进一步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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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对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改变羁押处所时,是否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没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一些侦查部门便以此为由,对被逮捕的人改变羁押处所后,不将变更后的羁押处所通知被羁押人的家属或者单位。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悖立法原义。首先,不利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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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本文将研究重点放在对法院逮捕决定权的监督和制约上,促使侦查、起诉、审判各个诉讼环节均采用非羁押的人性化办案模式,旨在构建起公、检、法三机关共同适用、分工合作的非羁押诉讼新机制,为减少审前羁押、防止权力滥用、促进法律统一适用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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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对未定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并非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由于其涉及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所以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随着司法文明的进步,各国对于实行逮捕、羁押之类的强制措施都很慎重。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强调应当降低逮捕率,对于"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不宜逮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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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逮捕必要性条件因为逮捕必要性情形及相应证明责任不明确,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缺乏保障人权意识等原因被虚置,逮捕率居高不下,且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应当转变观念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落实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明确"逮捕必要性"证明责任,重视听取犯罪嫌疑人一方的意见,完善非羁押强制措施的相关配套制度,确保非羁押情况下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等,以确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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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积极适用非羁押措施,不仅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而且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公正执法。因此,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逮捕羁押率,是检察机关在创新社会管理中应当着重解决的问题之一。2011年12月初,高检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在依法严厉打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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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讯在押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提押被依法拘留、逮捕而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侦查活动,它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依照这一规定,检察机关在查办自侦案件时,对决定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交由当地看守所羁押,有的则根据侦查需要交由异地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就涉及到如何提讯的问题。由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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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在一定期限内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剥夺人身自由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这是保证案件的侦查、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刑诉法有关逮捕的证据条件,把握审查判断证据,准确区分和把握逮捕的证据要求,对办案实践显得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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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各国中逮捕和审前羁押程序相互分离,逮捕是为了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的一种措施,它一般只会带来较短时间的人身监禁;而羁押是在一定期限内,以在专门场所关押的方式,剥夺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本文将以西方国家中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和德国为例,列举两国的逮捕和羁押条件,并对其与我国逮捕条件的联系和区别作出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