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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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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化工厂工人王某因公受伤7年之后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以王某的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时限为由,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承办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了维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建议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后续事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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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名公司员工,今年3月上班途中,因搭乘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致残。我在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保险补偿的同时.也向肇事方请求侵权赔偿。结果。经认定为工伤后,我获得了一笔工伤补偿款.但肇事方却以我获得了工伤补偿为由.拒绝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问,受害人享受工伤保险补偿后还能享受侵权赔偿的待遇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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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2月14日夜,北京市某运输公司职工邓福民在上班的路上,遇见一车祸现场,在场的交通民警希望邓福民协助抢救伤员。邓在抢救伤员时,被过路的汽车撞伤,后经医院诊断为“脑挫裂伤,脾破裂,颅内血肿”。邓福民认为,自己在上班的路上见义勇为而负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但是他所在的单位一直不为他呈报工伤,工伤得不到认定,1994年北京市海淀劳动局经仲裁认定其为工伤并鉴定工伤7级。但是其单位仍不予理睬,于1998年单方终止了劳动合同,邓福民的生活陷入窘境。邓多次走访有关部门,得知北京市劳动局工伤处对他的伤情未给予工伤认定,也未出具不认定的书面意见。北京地方新闻媒体就此事做了报道,许多热心读者对邓福民的遭遇表示了极大的同情。 今年1月3日,邓福民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市劳动局履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责任,赔偿经济损失。4月24日法院下发判决:邓福民多次向北京市劳动局申请认定工伤意愿,作为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的行政主管机关的郑州市劳动局应履行法定职责。见义勇为者终于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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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铁路局职工杨涛受工伤后出现精神障碍而自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法律条文拒绝了杨涛家属的工伤认定申请。日前,此案经过二审改判,法院认为杨涛自杀属于因工死亡,终审判决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此事重新处理。这起首例确认自杀为工伤的案件成为工伤司法的里程碑判例。作为该案的代理律师、被称为工伤官司第一人的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受本刊特邀,讲述了该案的始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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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了工伤事故时,进行工伤认定理应是顺理成章之程序选择,但工伤认定需要因工受伤的人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在工作期间因职业活动受伤,举证责任很难完成。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倾向于否认劳动关系,给申请工伤认定增加了障碍。此外,工伤认定后续的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二审诉讼程序均充满了变数,且迟来的公正往往让当事人不能承受。因此,如果发生工伤时存在机械伤害或者其他产品侵权的情形,应及时对该机械产品进行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本文指出在证实有产品缺陷存在时,即可优先选择缺陷产品侵权诉讼,避免被拖入无休止的工伤赔偿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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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8)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事后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不予采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