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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28 毫秒
1.
论承诺     
论承诺任旭东承诺是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人提出的缔结合同的条件,应要约人的要求而作出的一种意思表示。承诺能够明确要约人,受要约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要约人、受要约人缔结合同的行为具有规范、制约作用。正因为如此,在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中一直认为要约、承诺...  相似文献   

2.
承诺是指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在各国传统的买卖法中,几乎一致认为,受要约人必须无条件地接受要约(offer,又称发盘)才构成承诺(acceptance,又称接受).英美法称此为镜合原则(mirror rule),是说要约与承诺必须一致,如同照镜子一样,必须重合,而不能重影.有条件的承诺,或更改要约的部分内容后加以接受,在买卖上不发生承诺的效力,而构成还盘(counter offer,又称还价).还盘消灭原要约,构成新要约.  相似文献   

3.
承诺一词(Acceptance)在我国外贸业务中常被译为“接受”,它是与要约相对应的一种行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称《公约》)第18条规定,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它行为表示对一项要约的同意即为承诺。”可见承诺的实质是被要约人以声明或其它行为作出的接受一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4.
<正>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为了订立一分货物买卖合同,通常要经历要约邀请(或曰要约引诱)、要约、反要约、承诺、签约等几个程序。在这些程序中,只有要约和承诺是达成交易的法定必经程序,其余各项程序只不过是为了成立合同而作的一般性磋商,不是成立合同的必经程序。世界各国法律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规定不尽相同,但都认为要约是成立合同的首要程序,它是要约人表示愿意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作出的一种内容十分明确、  相似文献   

5.
合同的成立,必须取决于要约与承诺两方面意思表示的一致。然而,无论要约还是承诺,都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不然,纵然双方或双方以上有了意思表示,也不能视为合同成立。关于要约的构成要件,《法学》今年第二期发表了文章,本文仅就承诺的构成要件,谈些浅见。  相似文献   

6.
论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相似文献   

7.
张华  沈忱 《法律适用》2013,(9):65-70
在谈到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时候,人们一般是将其作为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来讨论的,而要约邀请的作用,更多的时候体现为理解要约这一概念的辅助概念,所以,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大多数时候出现在合同成立的环节,通过讨论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而在谈到合同效力的时候,人们一般将合同的成立作为节点进行讨论和研究,也即合同成立之后  相似文献   

8.
《经济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可见,当事人双方表示自己真实意思需要有一个过程,即经过一定的步骤、阶段,这个过程就是订立合同的要约与承诺。由于合同的要约与承诺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利益,决定着合同是否成立,因此,许多国家在合同法律规范中,对订立合同的要约与承诺都有明确的规定。联合国通过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也较为详细地对要约与承诺的程序和法律效力作了规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已在该公约上签字并承担公约的义务,从1988年1月1日起,这部公约正式生效。在涉外经济合同关系中,我国已经确认要约与承诺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9.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E时代的电子商务以其简便、迅速、低成本的优势颠覆了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以数据电文等方式表达要约承诺也日渐成为主流。本文通过对比传统承诺理论和新电子商务时代承诺的变化,分析新形势下承诺的撤销、生效、安全性等问题,并提出应对新变化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35、什么叫做经济合同的订立? 订立经济合同,是指由签订经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就合同的基本条款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协议,从而确立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签订经济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所谓要约,就是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经济合同的建议,其内容应包括提出订立经济合同建议的根据是什么,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希望他方答复的期限等。要约方在要约期限内受自己要约约束,即不得拒绝他方承诺,同时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在要约期限内不得向第三人提出同一要约,否则因此而造  相似文献   

11.
EDI环境下要约与承诺的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京安 《河北法学》2004,22(8):36-39
EDI对国际贸易中的传统法律规定提出了严峻挑战,给传统的要约承诺理论也提出了许多质疑,比如数据电文表达的要约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通过EDI表达的要约和承诺能否视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EDI是否限制了当事人的权利,在EDI环境下要不要固守到达生效和投邮生效原则等。对这些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的法律程序.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因而给合同的洽谈带来一定的困难.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虽已公布,但对要约和承诺问题没  相似文献   

13.
报载,今年秋播时,某乡规划种植一新品种,可农民就是不加理睬。原来,年初这个乡曾推广了一个养殖项目,并向农民承诺包技术、包价格、包销售。可到了产品销售季节,承诺者在兑现承诺时却  相似文献   

14.
林诗锋 《行政与法》2004,(11):121-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承诺方式的效力的规定,过于原则,易出现法律适用上的不一致。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合同法》第22条进行剖析,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承诺方式和要约指定方式的不一致、以行为方式作出的承诺、行为承诺效力的发生标准等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间就合同主要条款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分析任何一种合同,实质上都是由要约和承诺两种意思表示趋于一致而成立的。要约,是要约人对订立某一合同的一种提议,目的在使对方作出相应的承诺,从而成立合同,因此,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譬如,一项买卖合同的要约必须写明货物名称、规格质量、价格、数量等等内容,且条款的意义必须十分确定,不  相似文献   

16.
三大法系的要约与承诺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几乎全世界的教科书都一致写道 ,合同当事人的协议一致 ,指的是从两个方面的当事人发出的意思形成同一 ,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即要约 ,而另一方作出接受这一条件的意思表示即承诺。但是实践中的合同常常是另一个样子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由不同的方式形成的。比如 ,一宗土地的买卖合同由公证人起草完毕而同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成立时 ,恐怕就很难说哪一方当事人提出了要约 ,哪一方当事人接受了要约。“要约”和“承诺”的概念尤其不能适用在当事人经过很长时间的谈判才最终就合同订立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形 ,因…  相似文献   

17.
要求合同交易中承诺与原要约完全一致的“镜像规则”无论从法理、实践视角都颇受谴责,并成为现代合同法必须应对的重要问题之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就该问题的突破性尝试为完善我国合同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持和立法经验,鉴于当前我国相关立法逻辑不清晰、条款制度缺失等诸多问题,有必要进一步调整要约与承诺相关条款逻辑顺序,拓宽要约内容变更的外延,缩小要约实质性变更类型的范围,减少合同成立的必备要素,构建以合同目的为中心的要约实质性变更的确认标准,界定要约非实质性变更类型,同时,赋予“相互击倒规则”正式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8.
叶金强 《法学》2012,(1):88-93
法律评价存在着量度之纬,如何让法效果和法评价之量度相协调,是方法论上的核心问题之一。承诺传递迟延场合下效果与评价关系的妥当处理,需要通过我国《合同法》第29条与第42条的配合运用来实现。由于受要约人的可归责性在《合同法》第29条中没有获得评价的空间,且该条已将法律效果设定在一定强度之上,故应当对该条的适用要件予以严格限定,限缩其适用范围。同时,应将被《合同法》第29条适用要件排除出去的情形,诸如要约人可归责性较弱,以及受要约人具有可归责性的案型,置于《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中进行评价。  相似文献   

19.
某甲在向某乙发出了一份要约之后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某乙接到的要约有无效力?如果某乙在承诺期限内做出了承诺,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该问题属于缔约过程中的主体缺失问题。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必备要素,主体缺失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作为缔约当事人的要约人或  相似文献   

20.
本文赞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标的共同构成合同成立要件。无视标的作为合同的元素会带来不小的负面后果。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对其判断和把握,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客观说/表示内容的一致论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得更好,在合同欺诈、胁迫等场合采主观说/内心意思的一致论较为妥当。中国法及其理论也应当如此区分类型,确定有所差异的法律后果。在通常情况下,沉默不构成承诺,因为要约人没有理由因为受要约人的沉默而相信受要约人做出了承诺。而且,要约人无法通过约定沉默构成承诺以免受要约人不经意间做出承诺。但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将沉默视为承诺,如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如下交易惯例,或当地业已存在着如下交易习惯:一方当事人向相对人发出要约,相对人未在要约指定的期间内答复也视为接受。在这种背景下,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沉默,视为已经承诺。关于确认书的地位及效力,本文认为,在有确认书的场合,合同何时成立,首先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决定,由于于此场合不涉及公序良俗的问题,应当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如果通过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这条路径仍难得出妥当的结论,则有必要借鉴德国和美国的立法、判例和学说所形成的规则或意见,丰富中国民法的理论,服务于中国民法的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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