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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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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志华 《行政与法》2010,(3):98-101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把行政诉讼之原告限定为行政相对人,此种形式上为保护相对人的作法在实质上并不利于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限制了其他行政争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之可能性,很多国家都承认行政主体的原告资格,我国行政诉讼法应借鉴其规定并明确认可行政主体的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2.
行政合理性司法审查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普遍确立,而在我国却把其作为例外加以规定,并存在不少问题。我国确立行政合理性司法审查,是行政法治发展,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和遵守WTO规则的需要。完善我国的行政合理性司法审查,要确立法律依据,提高司法人员素质,扩大审查范围,明确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3.
行政合理性司法审查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普遍确立,而在我国却把其作为例外加以规定,并存在不少问题。我国确立行政合理性司法审查,是行政法治发展,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和遵守WTO规则的需要。完善我国的行政合理性司法审查,要确立法律依据,提高司法人员素质,扩大审查范围,明确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4.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演进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经历了从“无标准时期”到“法律规定的标准时期”再到“合法权益标准时期”的发展过程 ,至今在立法上与世界发达国家基本同步 ,但在实践中对“合法权益标准”的理解产生了偏差 ,限制了原告资格。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求发展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在其属人因素上 ,应强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逐步放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在其属事因素上 ,应逐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在其发展方式上 ,应依据我国基本国情 ,循序渐进。  相似文献   

5.
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是以行政主体理论为标准的。这一确定标准的理论依据——行政主体理论是从国外引进的,但该理论在我国却只有其名而无其实,已凸显许多缺陷,在实践中,这一认定标准也给司法审判带来了许多困难,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以及时、有效的保护。因此,我国应当根据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确立以便于诉讼为主要目的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标准。本人从我国现有国情出发对原有的被告认定标准进行深刻检讨,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一种更为科学合理的被告认定标准,以期为我国相关制度和理论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帮助。  相似文献   

6.
向忠诚 《行政与法》2009,(10):80-83
在加入WTO的《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中,我国承诺享有诉权的是"受到被复审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我国现行的合法权益标准下的法律利害关系标准虽然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作了扩大性的解释,但与WTO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差距。将法律上的利益作为界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是我国切实履行WTO义务的要求。  相似文献   

7.
传统的行政诉讼法学理论认为,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应该受到司法审查.我国的司法解释也规定行政指导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学者开始对行政指导可诉性进行探讨.但是,我国加入WTO以后,以WTO为视角研究行政指导可诉性的成果十分少见.行政指导不可诉与WTO规则的要求相冲突,WTO成员国对行政指导诉讼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由不接受到逐步接受的过程.只要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受到了行政指导的不利影响,都应当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确立“成熟原则”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可诉 ,体现了我国行政诉讼中的“成熟原则” ;确立“成熟原则”有利于行政机关正常行使行政权、人民法院正确审理行政案件以及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行为是否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实际不利影响和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形成最后的决定 ,分别是判断“成熟性”的实质和形式标准。  相似文献   

9.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拓展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和范围,第一次明确赋予行政相对人对"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救济权,但这种拓展本身是有限度的,不能脱离开现行制度、环境以及法治发展阶段而无限制扩大。司法实践中,应当按照权利保障、法治、利益衡量、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和渐进发展原则,通过丰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关于行为可诉性、利害关系性、时机成熟性等制度内涵,依法科学、理性地把握和设定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  相似文献   

10.
行政委托法律制度在行政法理论与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当前我国行政委托法律地位需要加强、法律依据亟待明确,否则行政权的权威性、稳定性将受到影响;行政委托主体范围问题在某些方面未形成共识,对行政委托主体的资格条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委托主体滥用权力,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委托权限必须加以合法地限制,以防止委托出去的权力构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严重威胁。  相似文献   

11.
郑传坤 《现代法学》2002,24(5):71-76
本文从WTO规则要求的角度揭示了中国政府管理的现行法律制度即政府法制所存在的诸多问题 ,进而从改革和完善行政组织法、行政编制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国家公务员法等方面 ,探讨了政府法制应对加入WTO的改革与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12.
WTO对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影响   总被引:46,自引:0,他引:46  
WTO的规则和原则体系确立了国际贸易的管理框架和一整套法律和纪律。WTO的绝大部分规则是以政府的行为为内容并以政府的管理活动为对象。由此 ,WTO与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密切相关。文章分析了WTO与我国的宪法性制度 ,行政权作用方式的转变 ,行政行为的公开 ,政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以及行政法学研究的创新和公务员制度改革等七方面的关系 ,初步揭示了WTO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行政终局裁决权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终局裁决权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做出最终裁决的权力,是行政机关享有的一种排除司法审查的权力.行政终局裁决权不符合现代民主法制要求,有悖于司法最终审查原则.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赋予行政机关行政终局裁决权弊病彰显,只有通过确立司法最终审查原则才能克服行政终局裁决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司法最终审查原则的确立应当借鉴西方法制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对待行政行为实行严格法律审,赋予司法机关事实审的决断权和充分的调查核实权.  相似文献   

14.
"以审判为中心"的政法政策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它要求法院发挥自身司法能力和司法制度能力,有效地介入涉法行政争议之中,并藉此保护法益。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是法律监督上的国家权力结构关系。法院优位于行政机关,法院作为独立裁判者指挥诉讼管理关系和裁判过程。以审判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构造,应最大限度地发挥法院司法能力在解决行政争议上的优位角色,应完整地发挥行政诉讼法的制度能力,即发挥立法、司法解释、司法组织及指导性案例的制度功能。行政诉讼司法准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诉讼管辖、庭审制度等,是否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方向,主要看其是否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和法益有效保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政策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影响了法院的诉讼角色和功能。回归司法权和诉讼制度本质,宜在行政争议、行政行为和法益之间构造出一致性的诉讼结构关系;宜从组织和体制改革转向程序改革,发挥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在塑造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上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向忠诚 《行政与法》2005,(2):87-89,93
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是法院行政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确立司法变更权,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司法变更权是有限的,只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为了有效地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应当适当扩展司法变更权的范围。  相似文献   

16.
行政声明异议制度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淑芳 《法律科学》2005,23(2):73-79
行政声明异议制度作为一个法律制度其价值是十分明显的 ,其实体上的价值包括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和对行政机关行政权威的维护两个方面。其程序上的价值是使行政救济制度有了最为方便的救济程序 ,是对整个救济程序的一个补充 ,且使原来类似于或者归属于司法程序的救济程序行政化 ,既补充了司法程序的不足 ,又对行政程序概念进行了适当延伸。行政声明异议的主体是行政相对人 ,对象是行政主体 ,标的是未进入实质阶段的行政行为。目前我国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实体法尚无这一制度的规定 ,所以 ,应对我国设立行政声明异议制度的相关问题 ,尤其是技术问题予以探讨 ,以求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7.
WTO与中国行政救济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我国加入WTO与行政救济制度的关系 ,目前的研究比较表面化。应当以加入WTO对政府活动的影响为出发点 ,以市场经济体制对政府提出的要求以及政府活动方式的一系列转变为基础 ,完善行政救济制度。具体包括 :一是从信访制度、行政纠纷的司法审查前置程序和行政补偿三方面完善行政救济制度体系 ;二是要在救济制度的规则方面强调裁判机构的中立性。  相似文献   

18.
我国行政诉讼应确立合理性审查原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现代行政诉讼中 ,法院从偏重对行政行为的形式合法性审查 ,发展到对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审查相融合 ,合理性审查原则得以逐步确立。为履行加入WTO后所承担的法律义务、有效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实现实质法治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应当从目前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向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审查原则转变。确定合理性审查原则的范围 ,除需确立合理的实体标准外 ,还需要完善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19.
谷佳慧 《河北法学》2020,38(5):79-91
审限是我国司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本土化制度。近年来,理论界对审限制度何去何从展开讨论,其历史演变成为重要依据。回溯历史,尤其是清代至今,审限制度受到了古今中西不同法律理念的冲击,历经规则变化:从清代律例中对审限制度进行详尽规定,到民国时期诉讼法典中废除审限而实践中沿用,再到20世纪80年代后立法重新确立审限制度。究其原因,在于审限制度来源自中国传统司法经验,与近现代中国提高诉讼效率的社会诉求相符合,可以保证案件进程;同时审限又是约束司法人员的重要制度--用行政责任来限制司法人员的司法权力,这也是传统中国"治吏"思想在近现代的延续。因此,审限作为一种与中国实际紧密贴合的司法制度,并非是造成今日学术界所争论的积案原因,反而是提升诉讼效率的良方。当下讨论审限制度发展,更需正视其对本土法律资源的重要意义,认识到背后"治吏"思想影响,结合法官责任制改革,从行政责任到司法责任,重新建构新时期的审限制度。  相似文献   

20.
高校管理规章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李红勃 《行政与法》2004,(10):54-55
高等院校与其学生之间存在多重法律关系,高校通过制定和实施规章对学生进行管理是其行政职权的体现。高校规章作为一种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应当合法、客观,体现正当程序,并接受来自行政、司法机关的法律审查,从而在依法治校中发挥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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