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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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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基本案情]罪犯钟某1996年因故意伤害、抢劫罪被判无期徒刑并交付监狱执行,1999年减为有期徒刑20年,2002年再次减刑1年3个月。2003年钟某因漏罪故意伤害罪被东莞市中级人民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但新判决书未注明无期徒刑执行起始时间,于是监狱按照2002年的减刑情况继续提  相似文献   

2.
来 信半年前,我的一位亲戚因玩忽职守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他患有多种疾病,家里人很不放心。我想咨询两个问题:1、罪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保外就医?2、罪犯保外就医的时间是否算入刑期内?读者 邹某复  信我国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保外就医的一般条件,对罪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保外就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  相似文献   

3.
编辑同志:服刑人陆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年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对此,有一种意见认为,陆某减为无期徒刑后的刑期应从死缓执行两年期满之日起计算。请问,死缓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如何确定其执行日期?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曹现革曹现革同志:你提出的问题涉及到罪犯减刑、假释权益。我国刑法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无期徒刑罪犯假释的,要求实际执行十年以上。这都和无期徒刑的刑期计算问题有关。我国刑法对死缓罪犯减为无期徒刑的刑期计…  相似文献   

4.
我们对假释的认识应从“国家对罪犯施舍的恩惠”逐渐演变成“罪犯的权利”,由此,假释的适用比率在行刑中可以提升.适用对象也可以扩大到被判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是,对于被判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明确只有被减刑为有期徒刑时,才取得假释请求权,这应作为任意假释的前置条件。同时,罪犯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被强制假释,假释的考验期也应当因行刑实践的需要而重新规制。  相似文献   

5.
我国1996年修定《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较诸1979年《刑诉法》缩小了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的范围,即排除了对无期徒刑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能。笔者认为,修改不尽合理。一、将无期徒刑罪犯排除在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范围之外是不合理的笔者认为,无期徒刑罪行深重,主观恶性大,再犯罪的可能性也大。但因此就一刀切不加区别地排除对无期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则有欠公…  相似文献   

6.
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笔者认为,对下列两类罪犯也应不得假释:  相似文献   

7.
一、分歧意见上述案例涉及到无期徒刑减刑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遗漏犯罪事实如何适用刑罚的问题。客观地讲,以往无期徒刑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减刑、假释标准宽泛而使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终身监禁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1]这意味着,实践中"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遗漏犯罪事实"的情况不应是个例。但在实践中,对于此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对罪犯准确适用刑罚却存在一定争议,通常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相似文献   

8.
李立中 《检察风云》2008,(23):54-55
钱达夕(化名),46岁,大学文化.因集资诈骗、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2年3月入上海青浦监狱,因能认罪服判改造表现突出,先后获得三次司法减刑.主管教育的陈警官交给我们几个因职务犯罪的罪犯一个课题:说一件令自己最难忘的光荣事和一件深受切肤之痛的事.……  相似文献   

9.
检察信箱     
保外就医的法律规定有矛盾怎么办?编辑同志:我们在实施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中,发现监狱法和修改后的刑诉法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可否批准保外就医的规定相互抵触。根据监狱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1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相似文献   

11.
编辑同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只有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符合相关法定条件的罪犯才能保外就医。那么,正在监狱服刑的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被减为有期徒刑后能否保外就医呢?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保外就医,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的刑种应当是罪犯入监时由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中确定的刑种;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保外就医。理由是,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是一种实体性裁定,是对罪犯刑种的司法变更,也就是说,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被减为有期徒刑后,其刑种应当界定为有期徒刑,符合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1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相似文献   

13.
《中国司法》2005,(5):110-111
35哪些罪犯受《监狱法》约束?问:不在监狱行刑的罪犯是否受《监狱法》的约束?(浙江晓伟)答:《监狱法》第二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相似文献   

14.
读者来信     
编辑同志: 我们检查了三县一市人民法院判处的抢劫案一百零六件,二百五十三人,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罪犯八十四人,占判刑总人数百分之三十三点二。从量刑上来看,确实做到了从重处罚。但是,在上述判处重刑的八十四人中,没有一人被依法并处没收财产的。虽然刑法没有规定对犯抢劫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罪犯,必须并处没收财产,但是否没有一名罪犯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呢?这不能说不是一个问题。原因之一是对应用没收财产给犯罪分子以经济上的惩罚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只注重了主刑的从重,忽视了附加刑的  相似文献   

15.
[基本案情]被申请人裴某,男,现年26岁。裴某从小学习优异,但因其父喝完酒后经常对裴某打骂和罚站,父母离异,其与母亲相依为命。家庭变故导致裴某心情抑郁而患上扁桃体炎,后经手术摘除。由于手术不成功,使得裴某吃东西非常费力。裴某经过努力考上某大学,报到时学校因其有病没有接收。惭惭的,裴某表现出精神异常。  相似文献   

16.
“我因犯强奸罪被判无期徒刑。回首往昔的罪孽,羞愧与自责一起涌上心头、此时此刻,那如烟的往事又一幕幕地重现在我的眼前,令我痛心,让我悔恨,使我衔耻含羞。我的心在一阵阵地颤栗、揪痛……”台上是罪犯现身说法忏悔演讲。台不是400余名中学师生和数百名服刑罪犯静?..  相似文献   

17.
假释的基本趋向:从国家恩惠到罪犯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假释的性质历来众说纷纭。从应然的角度,对假释的认识应从“国家对罪犯施舍的恩惠”逐渐演变成“罪犯的权利”。假释可以分为任意假释和强制假释两种,其适用比率在行刑中可以提升,适用对象也应扩大到被判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是,对于被判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明确只有被减刑为有期徒刑时,才取得假释请求权,这应作为任意假释的前置条件。罪犯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被强制假释。假释的考验期应重新规制,以适应行刑实践。  相似文献   

18.
<正> 以马列主义为指导,深入研究我国劳动改造罪犯的理论与实践,阐明我国关于罪犯人权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政策,是当前理论界的一项紧迫任务。本文试图就此作一初步探讨。一劳动改造,是我国的一个特定的法律用语,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是指劳动改造机关以生产劳动为手段,对罪犯实施的一种改造活动,即通过生产劳动的途径改造罪犯。广义是指劳动改造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刑罚制度。我国《刑法》第4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罚、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劳动改造作为我国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相似文献   

19.
1990年9月,29岁的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在济南一家企业工作的裴某,确立了恋爱关系。1991年3月,裴某与三位同学共同投资10万元,在济南市槐荫区注册了一家机器厂,裴某出资5万元。1992年5月二人结婚。同年9月,裴某的机器厂不断发展壮大,‘在济南市工商局依法注册了私营企业,名称为“济南某机器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10万元,裴某出资额95万元,股权证书上写的是“裴某某先生在公司的出资额占公司总资产的45%。”裴某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婚后担负起全部的家务和照顾婆婆的担子。  相似文献   

20.
<正> 劳动改造,是我国对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实施惩罚的一种刑罚方法,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任务之一,同时也是党和国家彻底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一项基本政策,在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统称为劳动改造机关。我国劳改机关不但是惩罚犯罪、对罪犯实施专政的场所,同时是教育改造人的特殊学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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