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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基本案情]罪犯钟某1996年因故意伤害、抢劫罪被判无期徒刑并交付监狱执行,1999年减为有期徒刑20年,2002年再次减刑1年3个月。2003年钟某因漏罪故意伤害罪被东莞市中级人民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但新判决书未注明无期徒刑执行起始时间,于是监狱按照2002年的减刑情况继续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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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假释制度的趋向:由恩惠到权利——以假释制度的应然性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们对假释的认识应从“国家对罪犯施舍的恩惠”逐渐演变成“罪犯的权利”,由此,假释的适用比率在行刑中可以提升.适用对象也可以扩大到被判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是,对于被判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明确只有被减刑为有期徒刑时,才取得假释请求权,这应作为任意假释的前置条件。同时,罪犯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被强制假释,假释的考验期也应当因行刑实践的需要而重新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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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6年修定《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较诸1979年《刑诉法》缩小了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的范围,即排除了对无期徒刑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能。笔者认为,修改不尽合理。一、将无期徒刑罪犯排除在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范围之外是不合理的笔者认为,无期徒刑罪行深重,主观恶性大,再犯罪的可能性也大。但因此就一刀切不加区别地排除对无期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则有欠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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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笔者认为,对下列两类罪犯也应不得假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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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歧意见上述案例涉及到无期徒刑减刑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遗漏犯罪事实如何适用刑罚的问题。客观地讲,以往无期徒刑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减刑、假释标准宽泛而使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终身监禁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1]这意味着,实践中"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遗漏犯罪事实"的情况不应是个例。但在实践中,对于此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对罪犯准确适用刑罚却存在一定争议,通常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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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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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基本趋向:从国家恩惠到罪犯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假释的性质历来众说纷纭。从应然的角度,对假释的认识应从“国家对罪犯施舍的恩惠”逐渐演变成“罪犯的权利”。假释可以分为任意假释和强制假释两种,其适用比率在行刑中可以提升,适用对象也应扩大到被判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是,对于被判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明确只有被减刑为有期徒刑时,才取得假释请求权,这应作为任意假释的前置条件。罪犯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被强制假释。假释的考验期应重新规制,以适应行刑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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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以马列主义为指导,深入研究我国劳动改造罪犯的理论与实践,阐明我国关于罪犯人权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政策,是当前理论界的一项紧迫任务。本文试图就此作一初步探讨。一劳动改造,是我国的一个特定的法律用语,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是指劳动改造机关以生产劳动为手段,对罪犯实施的一种改造活动,即通过生产劳动的途径改造罪犯。广义是指劳动改造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刑罚制度。我国《刑法》第4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罚、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劳动改造作为我国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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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9月,29岁的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在济南一家企业工作的裴某,确立了恋爱关系。1991年3月,裴某与三位同学共同投资10万元,在济南市槐荫区注册了一家机器厂,裴某出资5万元。1992年5月二人结婚。同年9月,裴某的机器厂不断发展壮大,‘在济南市工商局依法注册了私营企业,名称为“济南某机器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10万元,裴某出资额95万元,股权证书上写的是“裴某某先生在公司的出资额占公司总资产的45%。”裴某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婚后担负起全部的家务和照顾婆婆的担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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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劳动改造,是我国对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实施惩罚的一种刑罚方法,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任务之一,同时也是党和国家彻底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一项基本政策,在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统称为劳动改造机关。我国劳改机关不但是惩罚犯罪、对罪犯实施专政的场所,同时是教育改造人的特殊学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