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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脱逃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脱逃罪的主观故意、主体、罪数的认定问题开展研讨,着重探讨分析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人、保外就医的罪犯、探假期间的服刑犯、被羁押的无罪者、被超期羁押的人等五种人员能否成为脱逃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我院批准逮捕的抢劫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逃,后被县公安局在福建省大田县抓获。执行人员当时身着警服,但未出示逮捕证就将吴某某押上火车。途中,吴某某跳车逃跑,三年后投案自首。县公安局遂以吴某某抢劫、脱逃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法庭上,被告人和律师提出公安人员在执行逮捕时没有出示逮捕证,被告人没有在逮捕证上签字,因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脱逃罪。请问:没有出示逮捕证而被逮捕的被告人在途中逃跑能否认定脱逃罪?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检察院韩书杰韩书杰同志:脱逃罪是指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分子逃脱羁…  相似文献   

3.
共同犯罪是个非常复杂的论域,素有"刑法学的迷路"之称。各国刑法理论对于共同犯罪未完成形态均给予了相当程度的重视,但在认定标准学说上却存在着重大差异。本文从一具体案例入手,结合刑法基本理论对共犯脱逃罪的犯罪形态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并对理论界及实务界存在争议的几个问题略抒拙见。  相似文献   

4.
论脱逃罪的主体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脱逃罪的主体齐文远刘代华修订后的刑法第316条第1款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规定与原刑法第161条规定的脱逃罪罪刑规范在主体条件上有无差别,学界看法不一。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修订后的刑法,构成...  相似文献   

5.
脱逃罪的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上表现得比较复杂。对其认真研讨,很有必要。下面就其中几个问题分别论述。一、脱逃罪罪与非罪的区别1.从犯罪构成看本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构成本罪必须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如果是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人逃跑的,则不构成本罪。其次,本罪的构成有其严格的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即必须发生在依法被关押期间和被关押场所,被关押期间指行为人依法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阶段,被关押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役所等场所,也包括劳动改造时参观学习汝咄劳…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刑法》分则的所有条文中,惟独在第一百六十一条脱逃罪的规定中出现了“加处”的写法,引起了法律工作者的争论。这里的。加处”究属何义?对脱逃罪,是不是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对此我提出自己的看法。脱逃罪的主体,法律限于“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故凡犯脱逃罪的必有前罪可罚,在具体处理中也就必然牵涉到数罪并罚的问题:脱逃罪与前罪如何并罚?是否适用总则第四节规定的并罚原则。有一种意见认为不适用,应按绝对相加原则并罚,因为第一百六十一条明文规定。加处”,这是特别规定,是例外。另一种意见认为仍应适用总则的有关规定,因为“加处”不是相加,一切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7.
脱逃罪是属于严重破坏国家司法管理秩序的犯罪,虽然1997年《刑法》虽然对脱逃罪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但对于无罪脱逃是否构成脱逃罪,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有较多的争议。本文围绕"依法被关押"展开,从刑法学和法理学两个视角对于无罪脱逃的人能否构成脱逃罪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8.
本文案例启示:我国刑法中的脱逃罪不属于连续犯和继续犯.且行为人的脱逃行为发生在司法机关采取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之前.因此不能适用刑法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基于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以及刑事政策之考量,脱逃罪应当适用追诉时效的一般规定,即该罪存在诉讼时效的限制。  相似文献   

9.
[要点]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治安巡防队员的主体构成为一般主体,  相似文献   

10.
司法信箱     
编辑同志: 实施犯罪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逃跑(公安机关未来得及办理收审,拘留,逮捕手续),其后被逮捕归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是否要认定脱逃罪,看法不一。一种看法是对未履行收审、拘  相似文献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22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2.
随着《刑法》、《刑诉法》的修改和完善,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狱检察机关概莫能外;然而,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为保障监狱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文就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思考。 一、问题与漏洞 (一)主体问题与漏洞。监狱的以工代干人员能否构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3.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颁布实施,具有商标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成为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之一。由此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依法行使驰名商标认定权的主体,由原来的国家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单一认定制转为多元化审查。在当前的形势下,驰名商标认定主体的上述变化会对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及保护工作带来怎样的影响,如何更好、更合理的配置、利用现有的行政、司法资源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新问题。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对上述问题加以浅显的分析和探讨,以达抛砖引玉,与同行共同交流之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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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中违法主体的认定尤为关键,作者阐述了当前违法主体认定的法律依据和违法主体的类别;论证了违法主体认定的一般方法和原则;并就个体工商户、个体诊所、单位内部机构、医疗机构、个人合伙、无证照经营(执业)户和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撤销后实施处罚时违法主体的认定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15.
[案情]田某因抢劫罪被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5年3月30日起至2011年3月29日止。田犯后上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0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但因田某正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于2005年10月13日被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05年10月14日至2006年2月2日,由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指派民警予以执行。2006年1月25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签发收监决定书。对田某准备收监执行,但田某声称未婚生子,虽过哺乳期,但婴儿家庭其他成员无人愿意抚养,故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没能将田某收监执行。2006年11月13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前去对田某家准备对收监执行,但田某声称自己已怀孕,法院工作人员遂带其前往医院诊断,经诊断确系怀孕五个月,2006年11月13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决定对田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06年11月13日至2007年11月12日止,由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指派民警予以执行。2008年2月14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下达收监执行决定书,但此时田某已去向不明未能收监。2010年7月26日,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将田某抓获,2010年7月27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即送达余刑执行通知书,2010年8月6日.田某被送往榆次女子监狱执行剩余刑期。本案争论的焦点是:田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发生脱逃能否构成脱逃罪?[速解]本文认为田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发生脱逃构成脱逃罪,应按抢劫罪的剩余刑期与脱逃罪数罪并罚。理由如下:首先,从犯罪主体上看,脱逃罪的主体是指已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本案中的行为人田某因哺乳婴儿被有关部门按法律程序批准为保外就医1年,期满以后不归监应视为被继续关押的罪犯,符合脱逃罪的特殊主体。对于田某是否属于该罪的主体存在一种不同意见。认为该罪名的犯罪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这里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加了特别的定语限制:“依法被关押”,从逻辑上讲,既然有依法关押的罪犯就存在依法没有关押的罪犯。没有被关押的罪犯包括适用缓刑、监外执行及经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罪犯。由此分析可看出,刑法对该罪名主体所限定的范围是有特殊目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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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脱逃罪、盗窃罪的,对其应当怎样实行并罚,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对新罪即脱逃罪、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然后把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与新罪并罚后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对新罪即脱逃罪、盗窃罪分别量刑,然后将各自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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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一、驰名商标的私有性与社会性二、驰名商标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与平衡三、驰名商标相关主体利益博弈与制度演变的关系驰名商标由于代表了商品或服务的高品质以及彰显出一定的文化内涵,成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经营者以及消费者共同关注的焦点。正是这些主体间的利益博弈推动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制度演变,而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制度演变也会反过来影响上述主体的利益关系。驰名商标的私有性与社会性预示了驰名商标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而利益冲突推动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制度演变。这是一个历史的、动态的过程。在当下中国,随着对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的保护由弱到强,驰名商标的私权利益呈现出过度扩张之势。驰名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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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成为经济犯罪的主体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法定性、二元性、独立性”是单位经济犯罪主体必备的三大基本特征,这是对司法实践中单位经济犯罪主体认定之疑难问题进行定性分析的理论依托。单位经济犯罪主体亦存在“一般与特殊”之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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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在规定脱逃罪的刑事责任时,使用了“加处”一词。而在刑法分则其他条款中从未出现过,因此,司法界对于“加处”的理解颇有争议。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逃脱羁押和监管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脱逃的,除按其原犯罪行判处或者按其原判刑期执行外,加处五年以下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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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发生碰撞,碰撞船舶办理光租登记与否究竟对认定碰撞责任主体有何影响这一问题,分析在光船租赁条件下认定光船承租人为碰撞责任主体之法理依据,阐述光船租赁登记的性质及作用,并在此基础上,论证光船租赁登记对认定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影响,提出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发生碰撞,无论碰撞船舶是否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光船承租人均为当然的赔偿责任主体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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