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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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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毛卫民 《现代法学》2008,30(3):162-167
我国《公司法》第64条规定的一人公司"法人格滥用推定"制度,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有着质的差别。对一人公司实行"法人格滥用推定",实质上是自始就没把一人公司当"公司"。这不仅在逻辑上自相矛盾,而且在法律上有违平等原则,并有可能打击人们创设一人公司的热情,从而使"一人公司"仅仅停留于纸面而失去实际意义。为追求自由、效率、公平、安全等价值目标,我国《公司法》应当取消专门针对一人公司的"法人格滥用推定"制度,转而对包括一人公司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公司统一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相似文献   

2.
2005年,我国新修正的《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公司法》立法总则中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做出规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也填补了我国相关法律方面的空白。但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在立法上仍然有很多不足之处,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3.
迷思与重塑——公司社会责任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了公司社会责任,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成就,但相关问题的研究依然有待深入。本文分析了美国和我国《公司法》中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基础,指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社会责任的后果,并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司法化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索。  相似文献   

4.
沈贵明 《法学》2006,(11):45-50
对一人公司的立法认可有直接认可和间接认可两种模式,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采用直接认可的立法模式,符合公司立法的发展趋势。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立法认可,突破了公司人格的传统理念,张扬了公司独立人格的本质内涵,弘扬了公司法促进投资的基本功能。然而,新《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资本制度的严格规范与公司法的新理念不相符;有关股东“连带责任”的规定与《公司法》本身有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不相吻合。  相似文献   

5.
论公司担保能力限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王玉梅 《现代法学》2004,26(4):139-145
实践中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已相当普遍,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却未曾十分明确地规定公司担保能力的限制。本文经由评析学界和司法实践对《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及其他相关规定的理解,并比较分析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相关立法例,论证得出我国公司法应赋予公司有限制的担保能力,即《公司法》不应禁止公司提供担保,但应当从担保数额、判断有效的标准、决策程序上予以适当的限制。  相似文献   

6.
<正>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该法第64条又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连带责任情形作了专门的规定。由此,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通过成文法的形式确立这一制度是我国《公司法》的首创,无论是英美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1〕还是德国法中的责任直索制度,〔2〕都是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起来的。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我国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充  相似文献   

7.
我国公司法调整公司相互持股问题的不足 我国《公司法》借鉴西方各国的立法经验,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公司转投资行为作了一般规定,该法第12条规定了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  相似文献   

8.
《公司法》第151条的漏洞及其填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学》2015,(3):178-185
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第151条是2005年《公司法》修正时引入的。由于第151条并非我国司法的本土经验,如何正确实施,才能符合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基本法理和立法目的,便成为了讨论的问题。第151条存在两个法律漏洞,第2款对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应规定而未规定,第3款规定的"他人"未作限制性规定。采用比较法方法和类推适用方法,利用既有法律体系内的制度和规则,认可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仍为原告,而股东则取代法定代表人的地位,确立为诉讼上法定的代表人,以填补第151条第2款之漏洞。对于第151条第3款中的"他人",应探求股东代表诉讼规范的立法目的,采取目的性限缩的方法,将与公司无控制关系的"他人"排除在外,以贯彻第151条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9.
公司代表人是唯一有权代表公司行使对外代表权的机关,公司哪一机关能够作为公司代表人,在公司立法上是一个重大的问题。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将经理规定为公司代表人的备选人范围之一,是公司立法上的一大突破。这一突破不仅打破了我国传统的董事长法定单一代表制,也是对传统公司法的董事会代表权制度的一个挑战,从而陷入了经理作为公司代表人享有的公司代表权与经理本身的经理权水火不容的困境。  相似文献   

10.
公司转投资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该条文是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转投资的基本规定。什么是转投资?转投资有何利弊?如何对转投资行为实施法律监控?违反本条规定的法律效果如何?这是本文将要研讨的问题,也是我国《公司法》修正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一、什么是转投资…  相似文献   

11.
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但同时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这一立法似乎给人这样一种感觉:一方面,立法不论投资主体性质如何,其一旦向公司投资,财产就成为有机一体——公司的法人财产,归属公司所有,作为其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另一方面,在公司中,还必须寻找国有资产,以明确其  相似文献   

12.
我国新《公司法》第15条指出“公司……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由于第15条对“债务”、“连带责任”的模糊使用、以及法条对“有限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之间分野的忽视,助长了人们对法条的误解,误认为法律禁止母公司为子公司的债务作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我国商业实践以及境外有关立法经验,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应无疑问。故必须澄清立法本意,对新《公司法》第15条进行局部修订。  相似文献   

13.
关于公司为他人债务担保弊端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我国法律有关公司为他人债务担保的规定我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公司是法人的一种重要形式,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是允许公司作主担保人,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但是,《公司法》和《担保法》也对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作了某些方面的限制:  (一)对公司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限制  《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法第214条第3款又规定:“董事、经理违…  相似文献   

14.
外国(地区)公司代表受贿能否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问题,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个有争议的新问题。刑法第163条对于“公司、企业”的范围未作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也从未涉及过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对刑法第163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仅仅是指中国的公司、企业,而且包括外国(地区)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而外国(地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就其属性来讲,它是外国(地区)公司分支机构的一种形式,故应当将其列入公司、企业的范畴。 一、从我国公司法的专门规定来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已经纳入其调整范围 我国公司法在第九章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作了专门规定。首先,从其法定含义来看,《公司法》第199条第1款规定:“外国公司依照本法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或办事机构。第二,从其法律地位来看,《公司法》第203条规定:“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可见,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从属于外国公司,是外国公司的组成部分,与外国公司的关系相  相似文献   

15.
"由于公司本身是股东投资的产物,故相对于股东的投资行为而言,理论界将公司以股东投资所形成的法人财产再作其他投资之行为称为转投资。转投资是投资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我国新《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34条规定:"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与其它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它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它企业的股  相似文献   

16.
能否切实地保护股东权益,直接影响到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和切身利益,最终也会影响到股份公司制度所存在的制度价值。我国《公司法》第 4条第 1款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第 10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 112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这些规定,突出了对股东权的保护。但由于我国公司法立法时所面临的实际问题以及缺乏公司法立法的经验,加之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思维模式的影响,我国公司法在股东权的保…  相似文献   

17.
汤璇  王亮 《中国律师》2011,(8):65-67
我国《公司法》第27条和第83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但《公司法》对公司出资方式能否变更、如何变更却没有相关规定.本文拟就变更出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出资方式变更的关注。  相似文献   

18.
公司借贷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同于《公司法》第15、16条明确赋予公司对外转投资和担保的权力立法例,《公司法》第119条和第116条仅从侧面间接规定了公司的借贷问题。《公司法》为何要犹抱琵琶半遮面?到底公司能否对外借贷,尤其是非金融公司与其他企业之间能否借贷?若能,应遵循什么样的程序以及有什么风险;若不能,何以在现实中却屡禁不止;如何理解现有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做法,公司借贷立法将来会走向何处?这些均是涉及公司经营和市场秩序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19.
罗勇 《中国律师》2008,(4):71-73
放眼全球,对一人公司采取绝对禁止的国家已屈指可数,大多数国家均直接通过《公司法》明确地对一人公司予以承认,只是基于各自的立法传统和经济发展现状,在承认的模式和程度上有所差别而已。而我国在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新《公司法》(下称新法)也以立法的形式对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加以承认和规范,但相关规范存有一定的局限性,为进一步完善相应立法,本文拟就一人公司的几个法律问题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20.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一人公司,顾名思义,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法排除了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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