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初期,由于技术条件限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和传播途径都不会突破互联网和计算机终端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权属和侵权事实的认定分歧不大。随着技术进步催生新的传播途径,信息网络的概念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范围也出现了分化,相关案件的司法认定和裁判将会对视频点播产业的发展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2.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要.署名权和发表权在网络环境中的行使方式与普通环境不同.作品的电子复制侵犯了原作者的复制权.未经作者许可将作品在网络上传播则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文将从署名权、发表权、复制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四方面讨论网络环境下媒体侵犯作者著作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从2005年开始,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了针对网络非法转载行为的维权行动,案件引发了人们对网络著作权极大的争议。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立法未能正确认识网络的特性,过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因此导致了利益的失衡。平衡的回归呼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弱化,弱化的实现方式就是以默示许可为核心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4.
从2005年开始,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了针对网络非法转载行为的维权行动,案件引发了人们对网络著作权极大的争议。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立法未能正确认识网络的特性,过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因此导致了利益的失衡。平衡的回归呼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弱化,弱化的实现方式就是以默示许可为核心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5.
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评价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乔生 《中国法学》2004,(4):15-24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中国略别于WIPO公众传播权的一项权利创设。中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款提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尚未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设置,权利所涉各方的利益衡平,技术措施保护及权利限制等种种问题,均有进一步从理论上探讨洞彻,并联系国内外司法与立法实践甄别酌明之必要。  相似文献   

6.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广播组织条约》草案中提出了广播组织的网络转播权及向公众传播权,但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对广播组织传播的节目类型、网络广播的方式及特征等方面的再思考,提出在新媒体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相关法律应当确定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主体地位,并从公共利益及反垄断角度对此种权利作出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7.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保护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保护从一开始就强调了与国际接轨 ,向发达国家的标准看齐 ,但在国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设定之前却出现了网上网下法律“通用论”、现行法律“适用论”、“够用论”等观点 ,影响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建立与完善 ,且导致对网站之间抄袭惩治不力 ,认定网络链接不构成侵权以及对电子邮件的属性认识不清等。有效规制信息网络传播 ,必须正确认识中国相关案例司法认定上存在的问题 ,对网络链接与侵权、网上传媒的法律地位、报刊数字化权利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利限制及例外方面进行创新  相似文献   

8.
牟楠 《中国律师》2013,(12):74-75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6条,网络传播权全称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法条明确规定,无论是以任何形式发表的作品.无论作品是不是利用网络第一次发表,只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著作权人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相似文献   

9.
超文本链接引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们的生活已离不开互联网,而互联网的发展离不开超文本链接。随着互联网经济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超文本链接所引发的法律问题日益繁多。尤其近年来国内外已有不少有关链接的案例出现,引起了诸多专家学者的关注。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是在互联网飞速发展以后,才产生的一种全新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当超文本链接这一技术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这种新权利发生碰撞时,是否会造成侵权的结果?本文将对此作一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10.
彭皓 《法制与社会》2011,(15):79-80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视频分享网站在带给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被诉的种种困境,我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网络著作权,其中2006年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最为重要的一部法规,但仍存在着问题,比如对于"应知"没有合理的界定,没有规定"控制的权利和能力"等。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的互联网专条对网络视频侵权也做了相应的规制,但仍存在通知的主体、对象、形式、内容没有具体化,对于"及时""必要措施"等词汇界定不清,对于"知道"的阐释不明确等问题,笔者对此提出了相关建议,希望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资讯     
《中国律师》2012,(5):88-88
最高法就网络著作权保护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全文公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或者应知其提供服务的网络用户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综合考虑七方面因素。  相似文献   

12.
由于现有立法的缺陷,通过网络以单向方式传播作品的作为既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也无法纳入广播权的保护,成为权利真空地带。针对我国现有立法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规制的不足,有两种改进路径可供选择:一种路径是修改广播权的定义,使之能够规制直接以有线方式进行单向传播的行为;另一种路径是创设“向公众传播权”,整合现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内容,将所有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进行传播的行为均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13.
关注1 适用范围《办法》规范的是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的上载、存储等功能对作品进行存储或传输的行为,如在网站提供的论坛自动发表作品、通过网站自动下载作品等,而不包括将作品提供给网站并由网站审阅后登载的行为。(第2条)关注2 执法机构及管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有权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依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在查处侵权案件中有权要求著作权人提交必备资料。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配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信息网络传播权行政保护工作:有权依法处理盗版侵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相似文献   

14.
"三网融合"作为新的传播技术和营利模式,带来了复杂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在"三网融合"的技术背景下,判定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仍应坚持《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标准.总结涉"三网融合"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判经验,对因手机上网提供Wap搜索转码服务、因互联网电视机传播侵权影视作品、因提供连接互联网与电视机之视频播放器或电视机顶盒传播侵权影视作品、因IPTV互联网电视传播侵权影视作品而引发的著作权案件进行裁判规则梳理.对审理"三网融合"案件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回看"服务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范畴,IPTV业务是两个以上经营主体的共同业务,并以此定性来裁判相应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相似文献   

15.
我 今天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谈谈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保护及其新的进展.一是,网络环境下的利益平衡问题及其具体体现;二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三是,介绍一下刚刚公开征求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16.
“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包括电视节目网络直播行为和网络定时播放行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该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调整范畴,应当根据著作权法中“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17.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规制与制度完善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梅术文 《时代法学》2007,5(2):67-77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出现的新的传播权类型,国际社会在运用法律手段设置、调整和完善该类权利及其运行方面进行了有效探索,产生了一系列可供借鉴的文本。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台实现了该权利在我国的体系化规制,但它并不能解决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所有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规则应该在《著作权法》的第二次修改中得到统筹考虑,并以此促进《条例》的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8.
网络传播权立法的价值取向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保护措施及数据库保护构成网络著作权的基本内容。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由《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为著作权人的一项专属权利。但这项新的专有权利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例如权利的范围及其限制、权利的管理、技术性措施的保护标准及其例外等十分复杂,《著作权法》无法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这些问题正是国务院将要制定的《网  相似文献   

19.
宋哲 《电子知识产权》2011,(1):111-113,117
“彩铃”是一种非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的交互式传播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予以规范,但我国《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定义时,并没有规定必须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非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的交互式传播行为从字面而言都可能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导致对彩铃的定性存在误区。彩铃是通过电信网进行的、同时异地的互动式机械表演行为,应受到表演权而非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范。未来三网融合必将促使法律上也进行整合,因此有必要规定一项广义的向公众传播权利,三网融合后通过互联网、电话网和广电网进行的向公众传播行为,不管是交互式亦或非交互式,都可统一由向公众传播权规范。  相似文献   

20.
信息网络传播权紧随着互联网发展而出现,作为一项新的权利,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其相类似的权利进行合理划分变得十分重要。文章认为与性质相近的广播权、放映权,互属包含关系的复制权以及实务中会混淆的发行权的概念交叉,通过从不同权利的明文规定以及各权利在实务中的案例出发,对相关权利运用的过程中解释判定不清的问题,在立法上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关于各个权利的行使范围进行研究,对其与相关权利之间最模糊的地带进行分析及阐述见解。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