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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 任何一门科学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这是各门科学相互区别的根据。劳动改造法学既然是一门科学,当然要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它是以劳动改造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专门科学。这种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就使劳动改造法学与其他学科相互区别开来。劳动改造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与劳动改造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为了弄清劳动改造法学的对象,首先就必须明确什么是劳动改造法。劳动改造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戒部分,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关劳动改造罪犯的方针、政策、制度、方法等一切法规的总和。换句话说,它是规定劳动改造机关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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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关检察权内容演进的其他法律规定《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8月28日)第6条规定,劳动改造机关受人民公安机关的领导,受各级人民检察署的监督(即劳改检察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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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劳改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新兴学科,在广大劳改工作干警和劳改法学的教学和研究人员的扶育和培植之下,正朝气勃勃地茁壮成长。劳改法学的各门分支学科,也陆续问世。这就使得劳改法学不断丰富发展起来,在这些分支学科中,罪犯劳动改造学是其中一门重要的学科。笔者想就这门学科的产生条件,意义及其研究对象等问题,谈点看法,希望能抛砖引玉,有助于这门分支学科的建立和发展。一、罪犯劳动改造学的概念和产生条件罪犯劳动改造学是以劳动改造机关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劳动改造为其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它通过对劳动改造的理论依据、性质、特点、规律、原则、实施等问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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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劳动改造机关是依法对一切罪犯执行惩罚和改造的机关。法律是劳动改造机关进行工作的根据,也是惩罚改造罪犯的锐利武器。因而,恪守社会主义法制,严格依法办事,是劳动改造机关的神圣职责和庄严义务。建国以来,随着一九五一年镇反运动后劳改工作的大规模开展,党中央及时地为劳改工作制定了一整套正确的方针、政策和办法,并在实践的基础上,于一九五四年九月七日经由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用法律的形式把这套正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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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一切反革命罪犯和其他刑事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这一规定从阶级本质和职能作用两个方面,揭示了我国劳改机关的性质和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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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改造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早出现的法律部门之一。还在一九五四年九月政务院即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三十多年来,劳改机关在党中央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劳动改造条例》,有力地组织罪犯投入劳动改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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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劳改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是当前劳改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法学界争论比较大的问题。从已经出版的法学教材、专著和论文来看,对劳改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大致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改法是刑法的附属法。其主要理由是:劳改机关作为刑罚的执行机关,它是以对罪犯判处刑罚为前提的。如果刑法典不对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人适用什么样的刑罚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就无从谈起,因此劳改法是依附于刑法而存在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劳改法是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其理由是:对罪犯实行劳动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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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当前,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已经转移到四化建设上来,劳改工作的重点应该摆在哪里?我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劳改工作的重点仍然应摆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上面,特别应加强对青少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将他们改造成对四化建设的有用之材,这是一项极其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劳改工作的重点要摆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上,这是由我国劳改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我国劳改机关的这种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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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劳改工作理论基础的毛泽东劳动改造罪犯的思想,是当今世界博采众长而又独树一帜的行刑思想的科学体系。它不仅是毛泽东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我国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国情、基本政策在行刑领域的具体化。而且又是毛泽东思想体系中一个相对独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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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劳改工作干警,是指在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及劳改工作管理机关从事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干警队伍。对劳改工作干警的社会地位问题,本来不应该有什么争议,但是,由于劳改工作的特殊性,致使社会上一些人把劳改干警看成是“劳改头”、“犯人头”、“二等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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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劳动是新时期劳动改造的深化与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类劳动是新时期劳动改造的深化与发展李君,梁旭劳动改造是我国劳改工作的一个显明特色,但目前对劳改的地位、功能及其输出条件仍存在模糊认识和有待完善的地方。为此笔者认为,劳改工作在继“分管、分押、分教”措施之后,应将“分劳”作为劳改工作科学化的一个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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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我国,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工作是一门科学,这门科学是在建国三十多年来劳改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是一门新兴的应用科学。我国自建立劳改工作以来,广大劳改工作干警,遵照毛泽东同志“让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工作方针,克服了种种困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既是监狱又是特殊企业和特殊学校,既改造人又造就人的崭新的独特的劳动改造机关。在丰富实践经验基础上诞生的劳动改造科学,是广大劳改工作干警、劳改科研人员和教学工作者长期辛勤劳动、共同创建的。它是我国科学百花园中一株具有强大生命力的鲜花,它赢得了人们普遍的关注和兴趣。对它的研究活动已经广泛地开展起来,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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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作为我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自1957年8月正式建立以来,在维护社会稳定、挽救教育违法人员、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积极而独特的作用。长期以来,尽管国家一直致力于将劳动教养在性质和管理方式上区别于劳动改造,但是,劳动教养在执行方式等方面与劳动改造并没有产生显著的差别,以至于劳动教养在长时间内被称为“二劳改”,始终摆脱不了劳动改造的影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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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以马列主义为指导,深入研究我国劳动改造罪犯的理论与实践,阐明我国关于罪犯人权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政策,是当前理论界的一项紧迫任务。本文试图就此作一初步探讨。一劳动改造,是我国的一个特定的法律用语,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是指劳动改造机关以生产劳动为手段,对罪犯实施的一种改造活动,即通过生产劳动的途径改造罪犯。广义是指劳动改造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刑罚制度。我国《刑法》第4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罚、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劳动改造作为我国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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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是我国劳改工作的方针。这个方针,是我们党和国家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改造社会、改造人类及劳动创造世界的原理,结合我国劳动改造罪犯的实际情况,并经过不断摸索、总结和长期实践检验而制定的。它的基本精神是:劳动改造机关在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过程中,要把将罪犯改造成为新人的政治任务放在第一位,把劳动生产的经济任务放在第二位。毛泽东同志在1965年9月28日同阿尔巴尼亚内务代表团谈话时,明确指出劳动改造机关的主要任务是改造罪犯,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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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有人认为行政诉讼在劳改机关是不适用的,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的区别之一,就是二者对行政诉讼适用性上的差别。这种观点,尽管不无一定道理,但有明显的不妥之处。事实上,劳改机关也是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主体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是确认劳改机关是否适用行政诉讼的重要依据,即确认劳改机关是否行政机关,其行为是否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劳改机关是不是行政机关呢?回答应当是肯定的。所谓行政机关,又称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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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对青少年犯适用管制刑的意义几十年来,我国的劳改机关对判刑收监的罪犯实行劳动改造,使他们弃旧图新,重新做人,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监狱劳动改造毕竟是相对封闭的,与社会隔离的,加之旧的设施和矫正制度不完善,越来越暴露出改造青少年犯的不足,甚至有的青少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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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劳改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它既是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机关,又是对罪犯实施改造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明确规定:对罪犯实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