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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原告人张××(男,四十六岁,上海市某仪表厂工人)与被告人王××(女,四十岁,北京市密云县某大队社员)于一九六二年十一月经人介绍自主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一男孩(十四岁)。后因婆媳不睦等原因,引起夫妻感情不和,自一九六四年至一九八○年的十余年间,张给法院写信一百多封,并四次起诉,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理由,要求与王离婚。十几年来,张与王不同居,不通信,经济上无来往,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  相似文献   

2.
当婚誓成为往事的时候 1985年,25岁的山东女子孙丽华与陈勇结婚了,结婚3年后,陈勇的单位在济南市某小区分给他们一间三室一厅的住房。 结婚10年,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1995年陈勇向法院提出离婚,陈提出夫妻之间经常打架,感情已经破裂;孙丽华则认为夫妻离婚的原因是陈勇几年来经常出入舞厅,并与高姓女子交往过密,孙丽华说:“我和陈勇关系一直很好,自从他与高某相识后,我们之间就经常争吵,我们的感情破裂完全是因为出现了第三者。”也许是约定俗成,第一次离婚法院没有下判决,俩人继续维持着夫妻关系,但是关系日益冷淡,争吵逐步升级。陈勇说:“我们经常争吵。有一次,我正吃饭,她(孙丽华)把桌子掀翻了,饭菜溅了一墙。”1995年2月14日情人节那天,俩人又发生了口角,后来演变成扭打,直至动刀。据孙丽华讲,陈勇在争吵时,  相似文献   

3.
《法学杂志》一九八三年第五期内刊登胡士豪四位同志的“不足婚龄和未履行登记手续结婚者,又与第三者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一文,内云:被告李××(女)于一九七六年十四岁时与胡××订婚。三年后,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行同居。一九八一年三月,李××又与朱××结婚。被告李××是否构成重婚罪?对此,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李××与胡××结婚三年后,又与他人结婚,应构成重婚罪。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李胡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当时均未达到婚龄,而且大队已罚款。因此,两人的婚姻关系不仅是违法的,而且是无效的,  相似文献   

4.
案情 励瑞盛、丁玉英系夫妻,励曙青、励曙群、励曙杰系励瑞盛、丁玉英的子女。励曙青于1993年结婚出嫁,2002年2月离婚,离婚后居住在励瑞盛、丁玉英处;励曙群于1998年3月结婚出嫁;蔡侠赢与励曙杰于1997年6月20日登记结婚。蔡侠赢分别于2005年9月、2006年7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励曙杰离婚,慈溪市人民法院以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蔡侠赢离婚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5.
原告陈××于1994年卖给史××煤一宗,计款2万元。史××将面额为2万元的转帐支票一张交付原告。支票未填写收款人,用途栏内注明“煤款”,背书栏内有史  相似文献   

6.
被告张××(男)与原告陈××(女)于一九六七年自愿结婚,夫妻都在兰州某厂研究所工作,生有两个孩子,感情尚好。被告张××一九七六年结识同所女技术员朱××(其父是高级干部)后,两人交往密切,关系暧昧。被告张××为了达到与朱结婚的目的,利用其妻陈××身体有病,要求调往南方工作的迫切心情,主谋策划了先行离婚,待调走后再复婚的骗局,陈××信以为真,遂由张草拟离婚协议,经陈誊抄呈送本单位,取得组织证明后,于一九七六年八月十六日在当地办事处办理了离婚手续。嗣后,张为了稳住陈的情绪,通过孩子给陈传条子,再三表示工作调成之后一定复婚,并以夫妻关系的口吻托人帮助陈调工作;在陈调走时,张又将离婚时确定由自己抚养的大女儿交她带到南京一起生活。一九七七年六月陈调至南京后,接二连三地给张来信商议复婚  相似文献   

7.
何书丰 《特区法坛》2004,(11):45-46
上诉人黄秀花与被上诉人高世廉均系再婚,1996年11月20日,双方在那大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孩子。结婚初期,夫妻感情一般,后由于双方互相猜疑,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打架,夫妻关系日趋紧张,难以共同生活。2002年4月20日,被上诉人高世廉回长坡老家居住生活,  相似文献   

8.
我国新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张××和陈××的离婚是出于自愿的,离婚程序也是合法的。问题在于这个合法的离婚究竟是不是虚伪的、无效的法律行为,进而应该采取何种方法来处理这起离婚案件。事实上我们知道,张、陈夫妻同居西北,而陈××要求调往南方工作是很困难的;加之我国夫妻分居两地情况严重,一般除工作需要外,是不允许再人为地制造这种“牛郎织女”的状况的。这一点陈是不会不知的;而她要达到调往南方工作的目的,就得另想新法。张提出了假离婚的方案,正中陈的下怀,这样她就可以借口  相似文献   

9.
案情简介: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一日,陈天生和李兰英的女儿陈芳突然生病。李请来“齐天大圣”高一铭(职业务农)“治病”。双方言明:“看一次病给钱十元”。高画符念咒,先后“治”了六次,但陈的病仍无“好转”。十二月十五日,高“看了病”后谎称:“要看好陈的病,得把老鳖精打走!”乃唆使陈、李夫妇用棍棒打病  相似文献   

10.
逃避债务     
1、赖先生的“丽丽服装店”开张了,12万的投资是向朋友陈先生借的。赖给陈写下借据一张,言明两年后归还。  相似文献   

11.
蒋铁初 《特区法坛》2001,(3):19-19,39
“非法同居”一词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关系纠纷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法律术语,它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狭义的“非法同居”是指无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共同居住生活。按有关司法解释,狭义的“非法同居”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男女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如未达法定婚龄,或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是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只是未履行结婚登记。后一种情况在1994年2月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前被视为事实婚姻。广义的“非法同居”系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同居行为。这一含义表明有配偶的当事人同第三人同居(通常称“姘居”)也属非法同居。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定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说明司法解释已将婚外同居视为非法同居,通常情况下所指的非法同居主要指其狭义上的概念。  相似文献   

12.
<正> 石某,女,二十三岁,已婚并生有一子。一九八一年石某与被告人俞某(三十五岁)结识,由于俞在经济上常资助石,取得了她的好感,俩人于同年九月勾搭成奸。一九八二年八月,俞某与妻子离婚,意图与石结婚,并唆使石与丈夫戴某闹离婚。由于戴不同意离婚,并殴打了石,不让石继续去俞家,引起夫妻感情恶化。后石带信给俞,要俞“尽快把自己(石)带走,否则在戴家放火并自杀”。俞接到信后,在九月十四日晚上,邀集十多人,雇了拖拉机破门闯入戴家,不顾戴的阻拦,把正在睡觉的石“接”走,后向派出所交待了此行为。戴等人即雇了汽车追到派出所,向俞某要人。  相似文献   

13.
犯罪嫌疑人褚某某(男,40岁,小学教师)与妻子李某某于2005年结婚(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褚素有酗酒后闹事的恶习。2008年初李某某到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二人和好。2008年2月16日下午,褚某某酒后在家中因琐事与妻子李某某发生口角,李某某扬言:“日子没法过了,不活了”,并用屋内电磁炉的电源线在床铺的防震架上拴套欲上吊自杀。  相似文献   

14.
湖南省桑植县空壳树公社冉家坪大队王家峪生产队女社员陈采芹,今年二十九岁,是桑植县人民法院办公室陈均讲主任的亲妹妹。她从小过继给亲叔叔做养女,一九七二年冬与本县樵子垮公社中家台大队社员黎国林结婚。婚后男到女家落户,共生有三个男孩,夫妻感情好。今年六月二十七日晚,黎国林从外面做  相似文献   

15.
离婚判决生效前丈夫强奸妻子有罪吗?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一、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 ,男 ,28岁 ,系某公司职工。1993年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钱某结婚 ,生有一子。婚后因夫妻不和 ,王于1996年6月携子与被害人分居 ,并于1996年6月和1997年3月先后两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1997年10月8日 ,法院作出一审准予离婚的判决 ,并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双方 ,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1997年10月13日晚(上诉期限内) ,王到原住处 ,见钱某亦在 ,便抱住钱欲发生性关系 ,钱严词拒绝 :“判决书都下来了 ,你想干啥?”王回答 :“就不让你太平”。王将钱的双手…  相似文献   

16.
1 案情1996年,某县某镇农民刘×毛、刘×亮二人因一份关于借款条子作废的“证明”发生纠纷,双方为此对薄公堂.被告刘×毛称:他给原告刘×亮偿还借款后,刘×亮因找不到当初借款凭据,就给他打了一张原借款凭据作废的“证明”;被告同时称:刘×亮认为这张“证明”是假的,将“证明”撕碎后抛撒,现在所见的“证明”是自己(刘×毛)搜集到的原件碎片.而原告刘×亮矢口否认自己曾给被告写过这么一份“证明”.由于双方各执一词,致使该案一时无法审结,这张“证明”的真伪成了定案的关键.2 检验分析检材系9块大小不一的信笺碎片拼接粘贴在一张办公纸上,其中有3块空白碎片呈竖状拼接在底部,拼接后的信笺长宽为19.4cm×14.3cm;检材有明显的  相似文献   

17.
请你断案     
《江淮法治》2012,(4):57
小赵有权要回被收养的孩子吗小赵与郑某结婚后生有一女,后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3岁的孩子被判随郑某生活。离婚后不久小赵即外出打工,两年未归。上个月,小赵的父亲来电话说前夫郑某已经再  相似文献   

18.
1991年夏,青年农民陈某经其兄引见,携其所写《八卦探源与周易研究》一书书稿,找到某高校副教授范某,就该书稿的创意和整改进行了商讨后,陈将书稿留范家整改。嗣后,范某介绍同校副教授张某参与创作,并于1993年7月在原稿基础上创作完成了新书稿《易数原微》。在此期间,范某曾于1993年春节赴陈家同住,与陈共同推敲研究书稿;陈某曾于同年暑假赴范家同住,与范某、张某商讨书稿的统稿、终校及出版事宜。该书定名《易数原微》后,陈某还试设计了该书封面,上面陈某亲笔所写"陈××、范××、张××著"。1993年12月15  相似文献   

19.
作为“被丈夫气死的妻子”一安的审判长,现就安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作以下评判: 一、从客观方面看:安某与陈某发生纠纷后,安某上班去了,陈某一跺脚坐在地上哭,邻居将陈抬至屋内,不一会陈发生休克,经医院抢救,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系“胸腺淋巴体质”病发死亡。此病症发展到一定程度,可因惊吓、轻击、情绪、激动、生气等诱因导致休克死亡。可见,陈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胸腺淋巴体质”。此前,安某并不知道陈某患有如此“小气”的病症。这一结论是陈某死亡后经法医鉴定才明了的事实。这已充分说明,陈某是由于本身生理上存在特殊条件才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安某、陈某夫妻间的吵打纠纷,其结果只会对夫妻感情造成影响。安某的行为打陈某一耳光,只能够使陈某脸部痛苦,并不会损害陈某身体健康及生命。安某的行为,并非因过失而导致陈某死亡的行为,也非危害社会的行为,当然也就谈不上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陈某之死与安某之行为  相似文献   

20.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注意到这样三起案件:例一、王×阻拦张×建房,理由是自己建房时张×曾阻拦,张诉讼排除妨碍.一审认为,张建房所需“三证”齐全,判决张胜诉,王上诉后,二审审查发现张所持“三证”之一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批准面积超过当地政府的规定标准,遂改判驳回张的诉讼请求.例二、朱××与李××离婚诉讼中,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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