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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与普通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职务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根据犯罪主体不同,可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实施犯罪,即共同犯罪人都具有刑法所要求的特殊主体条件。另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普通人员(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及虽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未利用职务之便的)共同实施犯罪,即共同犯罪人中,有的具有刑法规定的特殊主体条件,有的不具有特殊主体条件,俗称内外勾结的犯罪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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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争议性问题。犯罪主体方面,国有单位、家庭式的个体工商户与具有单位性质的一人稳定经营式个体工商户应属“其他单位”,确定单位性质是认定单位内部工作人员身份的第一步;“公务说”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的第二步;“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既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的第三步,也是兼具双重身份的工作人员行为认定的关键。行为性质方面,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宜采限缩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单纯的“事后受财行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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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中的共同犯罪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法律科学》1991,(4)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或玩忽职守而构成的犯罪。职务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与普通公民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该类共同犯罪除具备一般共同犯罪的要件外,还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犯罪主体全部或其中一部分是国家工作人员;第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由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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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之间或者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行为。由于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挪用公款共犯的刑事责任缺少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关于挪用公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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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理论研究》1992年第一期刊登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收受财物应否定罪问题笔谈》一文,就一案例(略)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受贿罪,进行了讨论。此文共列举了三种观点:王树成同志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仅指利用行为人自己的职务之便,不能包括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即否定说。曲辰同志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者谋取非法利益,并非法收取请托者的财物,也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肯定说。武乾同志认为对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要作具体分析,不能认为都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认为都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折衷说。上述三种观点可以说是代表了我国刑法界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第三人职务上的便利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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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共同犯罪中,非身份犯与身份犯的组合是一种特殊的类型。特别在非身份犯作为请托事项的主要联络人的场合,其地位和定性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是,作为无身份犯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直接出面接受请托事项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钱款后给予该国家工作人员部分钱款的行为应单独构成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还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共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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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共同实施:关键是利用谁的职务之便
《刑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应该依照刑法第284条之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犯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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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11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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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什么是职务侵占的违纪行为?答:根据《处分条例》第98条规定,职务侵占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职务侵占有以下特征:第一,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不管身处何种单位,其身份必须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才可构成本违纪行为的主体。所谓“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所谓“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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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必须是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对于挪用公款给私营单位使用,目前仍然要按归个人使用来认定,这是由我国私营企业的经营现状决定的。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公诉罪名的情况时有发生,变更罪名在总体上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应有含意,但变更罪名同时也要符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维持诉讼结构的平衡,要受到一定的制约,特别是由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时,应当注意维护被告方的辩护权。另外,本案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也有特殊之处,那就是对无身份者利用有身份者的职务便利实施无身份者不能独立构成的犯罪应成立共同犯罪,作了理论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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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件的分析,阐述了在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参与犯罪时,应如何给非国家工作人员定罪,是单独定罪还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按共犯定罪,本文认为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系利用该特殊主体职务之便来实施的犯罪,那么就按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来定罪。这样做可以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缓和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日益激化的敌对情绪,对社会的长治久安有着不小的促进作用,为树立良好的社会舆论导向奠定了基础,促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在和谐中稳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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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玷污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行为。其特征:一是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既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二是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三是犯罪的主观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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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的犯罪活动是一种侵犯公共财产的经济犯罪。近几年来我国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一些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经营、保管、控制公款的职务之便,私用挪用公款,有的挪用公款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了保护公共财产不受非法侵犯,运用法律武器同挪用公款犯罪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对于保证国家经济活动及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对于发展生产力,无疑具有其深刻的现实意义。从近年来查处挪用公款犯罪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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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渎职犯罪主体身份与职务不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实行犯、教唆犯、组织犯、帮助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教唆犯,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争论不休的问题,本文就主体中共同犯罪的理论进行深入分析,并回答了如何认定渎职共犯的定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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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一审:(2006)萧刑初字第1616号国家工作人员在被调离原任职务后,采用骗取手法,单方面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掌管财物的便利,侵吞公款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利用了谁的职务便利?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是间接正犯还是片面共犯?笔者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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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3月13日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批复中指出:“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明确界定了受委托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再是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同时进而将非国家工作人员排斥于挪用公款罪主体之外。因为《刑法》第93条规定“国有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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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挪用公款罪的基本形式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对此曾有多种司法解释。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三种情况。除了对作为使用人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