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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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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框架之内扩充了商标淡化的传统理论和基本类型,以区别于混淆型理论,标志我国对驰名商标采用反淡化理论进行保护。在司法实践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伊利YILI"商标异议复审案件之终审判决实际上运用了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在审理商标行政纠纷案件上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具有指导性和标志性意义。  相似文献   

2.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应当缓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引入了商标反淡化制度,顺应了国际发展趋势。然而,该司法解释以并无商标反淡化因子的《商标法》第13条为基础引入商标反淡化制度,缺乏坚实的法律依据,而且使商标淡化寄居于商标混淆之篱下,在理论上难谓妥当。另外,该司法解释未合理地限制商标反淡化的适用范围,可能加剧驰名商标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失衡状态。目前,我国商标法理论对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缺乏深入研究,在现实中也欠缺实施该制度的必要环境,因此,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应当缓行。  相似文献   

3.
如何保护驰名商标,这一直是世界各国商标法的重点和难点。而淡化理论作为对传统的混淆理论不足的弥补,是当今世界新兴的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学界对于如何界定淡化,如何适用淡化理论等都存在很大的争议。参考商标反淡化原则在美国和欧盟等商标法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的现状,并结合中国司法实际,我国应当合理地将淡化理论纳入到我国《商标法》当中。  相似文献   

4.
戴蓉 《法制与社会》2010,(29):105-106
驰名商标以其广为知晓和享有较高的声誉著称,它源于经济活动中企业使用自主商标,不断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随着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实施,驰名商标正在成为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利器。然而,因我国《商标法》固守传统的混淆保护理论,使驰名商标在现实应用中未得到充分保护,商标抢注、商标淡化等行为频频发生。为此,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一方面应当突破混淆保护理论的束缚,建立以反淡化理论为核心的驰名商标法制体系;另一方面应当运用企业商标战略,主动应对来自全球市场对驰名商标的挑战。  相似文献   

5.
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正在进行中,争议的热点问题很多.驰名商标的保护,特别是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是否采纳反淡化理论,引起了学界的热议.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应当坚持传统的商标混淆理论,因为商标反淡化保护理论不适合我国的国情.有的学者则认为我国应当紧随国际主流趋势,采用商标反淡化保护理论.对商标混淆理论和商标反淡化理论做了比较分析,并结合我国保护驰名商标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得出结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制度不宜适用商标反淡化理论.  相似文献   

6.
我国《商标法》中的驰名商标规则依然存在诸多认识上的纷争和制度上的疏漏,需要进一步澄清和完善:应该区分禁止注册规则与禁止使用规则,并明确有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执法措施同时适用于驰名商标;需要解决长期以来对《商标法》第13条中的“误导公众”究竟是针对制止“跨类混淆”还是制止“跨类淡化”的争议,放弃令人误解的“误导公众”的含糊表述,并不再就“跨类混淆”作出规定;在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上,不再以该商标是否已经注册为标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加以区别对待;应明确反淡化保护规则也可以适用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复制、摹仿、翻译驰名商标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声誉的行为;没有必要在立法上就反淡化保护特别要求该驰名商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  相似文献   

7.
随着商标功能的丰富和发展,商标淡化行为对驰名商标所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对驰名商标给予反淡化保护不仅已经成为国内外多数学者的主张,而且在国外的立法和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目前,我国应当在《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中,适应现代商标制度的发展,摆脱传统商标混淆理论的束缚,增加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规定,从而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这也是民事审判实践中判断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的最主要法律依据,然而,该条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实践中一直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所诟病。随着审判实践的发展及相关理论研究的深入,司法机关在判断商标侵权方面,逐渐摆脱了单纯的法条主义,并形成了一套在普通商标侵权判断方面以混淆理论为主,而在涉及驰名商标侵权判断方面则在混淆理论的基础上兼顾反淡化理论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用于指导审判实践。  相似文献   

9.
彭学龙 《法律科学》2008,(1):130-143
作为商标法中的基本范畴,“混淆可能性”既是侵权认定的主要标准,又是商标审查的重要尺度。实际上,对于大多数商标来说,其权利边界都取决于“混淆可能性”;即便是驰名商标,要确定其保护范围也离不开这一基本范畴。尽管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要条款却避开了“混淆”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混淆可能性”的基准性地位,误导商标执法司法。《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在即,我国立法机关应遵循商标法制的运行机理,以“混淆可能性”为基准重构商标侵权规范和审查(评审)规则。  相似文献   

10.
当下,我国商标法基于混淆理论建立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制度,但实践中这一制度存在诸多问题,难以完全适应驰名商标保护的需要。因此,部分法院与法官在审理商标案件时开始抛弃混淆理论,尝试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接受并运用淡化理论裁判驰名商标案件。通过对100份有关驰名商标案件判决书的分析可以看出,淡化理论在商标案件裁判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引入淡化理论裁判商标案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第一,尽可能正确把握淡化理论的含义,避免似是而非的理解;第二,淡化理论的运用应当尽可能依附现行制度规范,充分利用现行制度所提供的可能解释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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