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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Z1)
正豫政办[2014]11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制定的《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和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引导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含政府设立小微企业贷款循环和续贷业务临时周转金,下同),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81号)精神,经省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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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9):14-15
财企[2011]206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的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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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2)
<正>晋财企[2013]130号有关省直部门、有关省级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晋政发[2011]16号)精神,规范和加强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山西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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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2):14-18
<正>京财教育[2014]2444号各区县财政局、教委,北京银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16号)要求,为进一步发挥风险补偿金的风险防控和奖励引导作用,完善我市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政策,现印发《北京市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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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7):17-19
财企[2012]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我们针对几年来进口贴息资金在申报、审核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205号)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商务部(财务司、产业司)及财政部(企业司)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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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2,(5)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用于项目资本金部分的工业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7]72号)和《关于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渝府发[1997]40号)中有关我市结构调整资金使用方式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1年起,安排给工业、商业、旅游等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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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2):70-71
【正】2011年第22号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京财综[2011]2780号),现就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发票工本费免征对象为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依照工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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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2,(31):4-8
桂政发[2012]7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金融财税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