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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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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晋科高发[2015]163号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山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环境,省科技厅组织修订了《山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15年12月14日山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晋发[2015]1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83号),规范山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  相似文献   

2.
<正>晋政办发〔202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山西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3.
《山西政报》2008,(16):31-34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太原高新区、长治高新区、太原经济区,各有关企业:为了扶持和鼓励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产业的发展,强化企业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4.
《山西政报》2016,(5):31-36
晋财建二[2015]247号省财政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基础测绘专项资金和省级专题地图集经费的管理,促进基础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责规定的通知》(晋财办[2015]24号)和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新要求,我们制定了《山西省省级基础测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5.
《山西政报》2013,(16):23-25
晋无管局发[2013]62号各市管理处、各设台单位: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全国无线电台站规范化管理专项活动的通知》(工信部无函[2013]1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频率台站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标杆单位的辐射带动和示范导向作用,《山西省无线电台站管理示范单位认定和考核办法》已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2013年8月3日  相似文献   

6.
《山西政报》2008,(12):20-26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7.
《山西政报》2013,(15):26-29
晋财企[2013]58号各市县财政局、经信委、省电力公司、省国际电力集团公司:为加强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管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64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16号)的精神,结合实际,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联合制定了《山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8.
《山西政报》2013,(1):38-40
晋经信产业字[2012]684号各市经信委,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加快我省工业设计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现代制造业融合,促进工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工信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要求,我委决定开展山西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现将《山西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和程序,组织做好山西省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9.
《山西政报》2012,(20):36-38
晋商运[2012]321号各市商务局、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营业部及各二级分行:现将《山西省省级食糖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2012年9月24日山西省省级食糖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储备糖的管理,防范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各类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满足紧急状况下城乡居民对食糖的需求,保护公众利益,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山西省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食糖储备的承储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相似文献   

10.
《山西政报》2012,(2):38-40
晋人口发[2011]13号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发放与管理,更好地维护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山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1.
《山西政报》2006,(19):8-10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94号 《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企业认定办法》已经2006年9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2.
《山西政报》2011,(10):7-9
晋政办发[2011]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相似文献   

13.
《山西政报》2010,(5):38-41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卫生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我省工伤和非因工伤残、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结合我省实际,  相似文献   

14.
正黔工信科技[2019]7号各市(州)、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科技局、遵义海关、税务局,有关企业:为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适应新形势下企业创新工作需要,规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贵阳海关、省税务局对原有的《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黔经信技质  相似文献   

15.
《山西政报》2009,(17):23-25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6.
<正>晋文旅发〔2022〕69号各市文化和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为加强山西省非遗工坊规范化建设,振兴传统工艺、促进就业增收、巩固脱贫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制定了《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于每年年底之前将认定结果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原《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晋文旅发〔2022〕39号)文件废止。  相似文献   

17.
《山西政报》2008,(6):3-3
为了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省人民政府经认真清理,决定废止《山西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办法》、《山西省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山西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山西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防范管理规定》、《山西省会计账簿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告》、《山西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相似文献   

18.
《山西政报》2012,(15):18-20
晋建城字[2011]374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园林局:为加强全省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山西省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有关要求,请遵照执行。一、各地要根据《办法》规定,积极组织本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项目经理参加培训考试,到  相似文献   

19.
《山西政报》2013,(14):31-32
晋文物函[2013]56号各市、县(区)文物局,局直属各单位:《山西省文物建筑构件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2月4日山西省文物建筑构件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文物建筑构件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和《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文物建筑构件是指已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文物建筑本体构造  相似文献   

20.
《山西政报》2011,(Z5):39-42
晋教人[2011]3号各市、设岗县(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了贯彻落实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政策,加强对特岗教师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制定了《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管理办法》试行中的问题、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省有关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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