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前半段未解除保险合同不得直接拒赔的规定的理解,应体现保险法第十六条蕴含的最大诚信与利益平衡目的。认为解释第八条前半段不解除不得拒赔的规定适用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所有情形,将使《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后半段以及第四、五款保险人拒绝赔偿权的规定成为具文。主张可以选择适用保险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来解决超过二年不可抗辩的客观期限问题,将使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限制保险人解除权的规定虚置。因保险受益人故意拖延不报保险事故超过二年解除不可抗辩期间的,保险人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附解除条件合同的规定,主张对方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合同失效。  相似文献   

2.
赵岩 《中国法律》2010,(4):41-43,99-101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修订草案。2009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保险法》正式实施。本文从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入手,对新修订的《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限制以及完善进行简要论述。  相似文献   

3.
结构主义法学视角下,我国《保险法》第16条具有双重结构,对双重结构进行"法律后果"等多层次设问及解析,可以获取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条款的立法以及法律适用层面的完善路径。第4款和第5款应当增加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适用前提;保险人在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之前与之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丧失解除权;发现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发拒赔通知书和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顺序。"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应当替换为"重要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实质是与保险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未告知的事项应当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4.
试论利他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任意解除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庶  王静 《法律适用》2013,(2):19-24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理论界将上述法律规定的投保人权利称为"投保人任意解除权",保险实务界则通常称之为"退保"。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同一人时,投保人依该条规定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自无疑问。但当投保人不兼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时,可否依该条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如该解除权无需获得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同意,即可以发生解除效力,被保险人、受益人因解除所生损失应由谁负担?反之,如  相似文献   

5.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其解除与一般合同的解除有所差异,现行《保险法》对此的规定很不完善。其中,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间——时效和保险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溯及力这两项规则的适用极大地困扰着保险合同的违约救济,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投保人利益攸关,因此,充分了解保险合同解除的类型,把握解除权的行使和时效,澄清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   

6.
王静 《法律适用》2012,(3):86-89
一、问题的提出《保险法》第13条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出了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这是对原保险法第13条第1款  相似文献   

7.
何丽新  陈诺 《政法论坛》2021,(1):101-111
在利他保险合同下,我国保险法赋予投保人较强"任意性"的合同解除权,此造成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请求权的落空,有违"利他"之初衷.《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虽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赎买权"维系利他保险合同的存续,但却难以切实实施.借以行政法比例原则的适合性、必要性以及比例性三个子原则对投保人任意解除权制度予以审查,投保人任意解...  相似文献   

8.
祝倩懿 《中国律师》2005,(10):74-7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今年年初启动了《保险法》的第二次修改工作。此次修改工作中,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修订内容之一。由于现行《保险法》第13条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规定的不甚明确,造成实务中对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产生不同理解,直接影响到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启始时间。该问题在人寿险中尤显突出。《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但按照人寿险行业惯例,投保人是预交保费,即投保人向…  相似文献   

9.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存在合同无效主义和合同解除主义。我国《保险法》采用合同解除主义,第54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对于不履行其他方面的如实告知义务,我国相关法律没有对保险公司的解除权设定时间限制。国外立法对保险人解除权一般都有时间限制,但时间长短不等。我国也有法律学者建议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加以时间上的限制,在目前《保险法》的修改过程中也出现了相关的立法建议。最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行使解除权是否应有期限的限制"问题,邀请专家进行了研讨。  相似文献   

10.
略论保险合同的解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保险合同解除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险合同解除与一般合同解除相比具有解除原因的特殊性、解除后果的不定性及解除权时效的复杂性。应当借鉴日本、韩国等保险法有关规定,完善我国的保险合同解除制度  相似文献   

11.
论新《保险法》下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保险合同生效日对投保人和保险人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日期,也是保险合同纠纷的焦点之一,引起了理论界和实践者们的关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了"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不再将"双方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此次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条款进行了完善,而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仍未明确,以此来看,并不能有效减少合同纠纷。本文试通过对保险合同成立及生效的要件分析,结合实践,提出了在保险公司营运中有效解决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文潇 《法制与社会》2013,(10):267-268
文章首先提出《合同法》第54条在保险合同领域中适用的命题,并通过两个判例的概述表明了中国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的基本态度。随后文章从《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三类情形出发,并结合保险合同的具体实际分别讨论各自情形应予关注的问题。最后文章着重讨论了《合同法》第54条与《保险法》第16条的竞合关系及其处理。  相似文献   

13.
诚实信用原则,亦称善意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作为保险的重要原则,始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该法第门条规定,保险合同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学者一般称为海上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也有的称为“最高诚信”原则、“绝对诚信”或“忠诚信实”原则,意思是一致的。我国《海商法》保险合同一章,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但参照了国际上立法的最新倾向,确立了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我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一原则理所当然地适用于我国海上保险活…  相似文献   

14.
一、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也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与保险标的有切身利益关系的被保险人,是否应当有如实告知义务呢?该法没有规定。《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要保人对于保险人之询问,应据实说明。”台湾学者解释认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如果不是同一人而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应负如实告知义务。①这是因为《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规定的“要保人”是兼指被保险人的。 国外理论界认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之危险事项有比投保人更为透彻的了…  相似文献   

15.
保险人说明义务又称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依法承担的将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说明的义务。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7条对其进行了规定。现结合理论和实务中的争议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6.
【裁判摘要】 根据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保险人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明确说明,  相似文献   

17.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明确了异议权的行使期限,目的是要激活《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的异议权。应该基于督促非解约人及时行使异议权的思路,借鉴德国法上的形成反对权,重塑异议权的性质:异议权并不反对解除权的成立,只是针对已经成立的解除权,提出抗辩,以此来阻碍、阻止或是消灭该解除权存在。当异议期徒过后,非解约方丧失的是提出抗辩事由反对解除权的权利,而非反对解除权成立的权利。  相似文献   

18.
保险人解除失权规则的适用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延伸,保险人明知投保人不履行如卖告知义务而仍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得因此而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2009年《保险法》的修订更是将这一规则纳入其中。本文对失权及保险入解除失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指出保险人解除失权规则的方法论基础实为利益衡量。  相似文献   

19.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修订通过,并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保险法》)。从立法层面而言,新《保险法》有很大的突破与发展,对很多条款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增删,从根本制度上确立了一系列原则与制度,使我国保险合同法律制度趋于完善;从司法层面而言,如何在司法中切实实现保险合同当事人平等保护原则问题,交强险的性质、合同效力、赔付前提及方式问题,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界定及履行方式的判断等问题,被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适用范围及判断标准等问题,一直是实践中产生纠纷及观点分歧的主要问题。本期特别策划特约保险法专家及最高人民法院从事有关保险法司法解释制定工作的法官就相关问题撰文释疑,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20.
夏元军 《法律科学》2010,28(2):117-124
投保人违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可能发生竞合。对此,有两种解决方案:一为排除说,二为选择说。前者以保险法上解除权排除民法上撤销权,后者允许两种权利并存由保险人选择行使。选择说会导致保险合同关系长期不稳定,置投保人于完全被动而纵容保险人粗放承保,故不足采。从立法目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分析,保险法上的解除权可以看作民法的特别规定,排除说较为可采。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