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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二○○六年五月十八日第一条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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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五月十八日第一条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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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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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468号《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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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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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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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20l3年1月30日国务院决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之法律特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胜珍 《理论月刊》2007,(3):108-110
我国《著作权法》确立信息网络传播权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具体细化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与之精神保持一致。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主体的专有性、客体的广泛性、行使方式的特定性、财产权性、内容的复合性、合理限制性、保护方式的特殊性等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9.
背景日前,国务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迅速发展,互联网已成为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条例》作为著作权法向网络的延伸,就调整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关键词:网络侵权最高判罚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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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决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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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 2013年1月30日 国务院决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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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政报》2013,(10):1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决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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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 《民主与法制》2014,(18):26-29
声称“不做新闻生产者,只做新闻搬运工”,移动客户端“今日头条”因涉嫌擅自发布《广州日报》的作品,被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公司告上法庭。该公司拥有《广州日报》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4年6月4日,海淀法院公开审理这起著作权侵权案。  相似文献   

14.
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犯罪行为日趋多变,这为刑法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由此,为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刑法保护,需要选择适宜的刑事立法模式,满足时代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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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16.
第一条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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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刊已许可《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以数字化方式复制、汇编、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本刊全文。作者向本刊提交文章发表的行为即被视为作者同意本刊享有该论文的发行权、复制权、汇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许可《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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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仅在《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了版权技术措施刑法保护的一般性原则,而迄今为止,刑法典尚未做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仍然存在操作难的问题。为了使今后相关的立法更科学、合理,有必要对中外版权技术措施刑法保护的立法状况进行梳理,然后比较分析,并从中总结某些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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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贵州民族研究》编辑部:我同意将论文(题目:)著作权中的汇编权、发行权、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翻译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全世界范围内转让给《贵州民族研究》编辑部。未经《贵州民族研究》编辑部书面许可,我不会授权他人以任何形式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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