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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本罪除了犯罪主体须为国家工作人员外,一是主观方面须由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过失所造成。就是说,出于故意的不构成此罪,与职务无关的过失也不构成此罪;二是客观方面须有玩忽职守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后果,必须是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一般的损失不能以玩忽职守罪论处。根据上述特征,我们对贵州省一九八四年以来,检察机  相似文献   

2.
一、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主观上由过失构成,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严格区分“不正确履行自己工作职责”和“工作失误”  相似文献   

3.
陈晓辉 《法制与社会》2011,(30):277-278
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罪的一种,既具有渎职罪的共性特征又具有其本身个性特点.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是玩忽职守类罪的一个概括罪名.本文利用刑法解释学方法,结合实务出现的一些典型问题,从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  相似文献   

4.
一、重大损失在玩忽职守 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守的直接结果。玩忽职守犯罪行为之所以要负担刑事责任,就是因为它“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对社会造  相似文献   

5.
<正> 玩忽职守罪是刑事犯罪的一种类型,其特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构成的犯罪,我国刑法第18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规定使我们找到玩忽职守罪分型辨析的理论依据。从犯罪结果来区分,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这是经济型玩忽职守罪的主要依据,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这是利益型或称非经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涉及刑法23个条文,规定了33种罪名。如果以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来划分,可以将渎职罪分为两类:一类是滥用职权罪,一类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因玩忽职守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又细划为9个具体罪名。由于每个罪名的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相同,所以本文将玩忽职守这一类罪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分析论述。  相似文献   

7.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符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玩忽职守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有着诸多的争议,亟待我们理清认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法学词典》和《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都将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归于过失,如果是故意,就只能构成破坏罪。其它刑法学理论书上,也这么说。然而,近年来的实践却使我们对这种理论产生了怀疑。笔者认为,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其内容既包括过失,也应包含着间接故意。理由是:一、我国现阶段经济犯罪的实际情况,要求我们承认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包括间接故意这一内容。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国家、集体的经济利益造成严重危害,但出于种  相似文献   

9.
改《法学杂志》1984年第4期刊登的《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初探》一文,对文中所谓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名应按照《刑法》第187条之规定定“玩忽职守罪”。我作为一个检察人员不敢苟同。为什么说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照玩忽职守罪论处欠妥呢?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可以以作为的,也可以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它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作者所例举的“某  相似文献   

10.
《法学》1991,(8)
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187条之规定和1987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的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最近遇到的一个新问题是,在按照上述标准认定玩忽职守罪时,要不要区分生产事故和科研事故。即对因科研失败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者应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怎样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此作一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11.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该罪的犯罪对象是邮件,犯罪后果是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延误投递邮件不构成此罪,而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笔者以为,该罪的主客观要件不统一,应予修改,理由如下,首先,从犯罪构成要件看,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邮政工作人员明知自己拖延、  相似文献   

12.
试论玩忽职守罪的立法完善韩耀元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应该是十分明确的。即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玩忽...  相似文献   

13.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玩忽职守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越来越大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如何加强同玩忽职守罪的斗争,已成为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共同关注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文作者分析了玩忽职守罪的新特点,指出了长期以来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忽视玩忽职守罪的种种错误观念,并着重阐述了自己对这类犯罪的主体范围和主观要件理解。作者指出: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指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事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二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作者认为,本罪在主观上一般表现为过失,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相似文献   

14.
《法学》1989,(6)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职责义务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玩忽职守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日益突出。由于玩忽职守案件牵涉到多种因素、多个环节,往往与经济体制改革中所发生的偏差交织在一起,在认定玩忽职守罪中存在分歧。本文拟就争论较大的犯罪主体及其罪过形式两个方面,谈点浅见。  相似文献   

15.
滥用职权罪相关问题之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滥用职权罪从 1 979年刑法典的玩忽职守罪分离而来。现行刑法典以一条两款之形式 (第 397条第 1、2款 )规定了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基本犯和加重犯的情形。① 关于滥用职权罪 ,学界争议纷陈。理论的微小偏差导致司法实务中执法的任意与悖谬。因此 ,结合立法与司法实践 ,学理探究滥用职权罪的诸多争议问题 ,对澄清理论认识 ,指导司法实践都极具意义。一、“重大损失”及滥用职权罪客体认识(一 )“重大损失”———客观超过要素抑或客观处罚条件刑法典第 397条规定 ,重大损失是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必要构成要件。滥用职权行为必须造成重大损…  相似文献   

16.
首先,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因为王某不符合该罪的主体特征。修订后的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由此,该罪犯罪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以及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修订后的刑法与修订前的刑法相比,将原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主体上加了“机关”一词予以限制,可见该罪主体明…  相似文献   

17.
一、现状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玩忽职守,一般是指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传统观点认为,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且主体限于刑法第83条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从刑法实施的1980年至今,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渎职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日益突出,其形式也呈多样化,远远地超出刑法分则第八章所规定的内容。为了打击犯罪的需要,在立法和司法领域,玩忽职守罪的适用范围大大地突破了传统观点…  相似文献   

18.
<正>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对自己的工作极端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87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对玩忽职守者有一定的约束,特别是在处理“渤二”事件后的一段时间里,工作严重不  相似文献   

19.
玩忽职守罪,是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类型之一。对玩忽职守罪主观方面要件的具体内容,曾有过不少专著与文章加以论述,并且基本上也已有定论,法学界几乎一致认为,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必须由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过失所造成。然而,实践却告诉我们,这一观点值得商榷。例如,我们曾遇到过这么一个案件;温州市某县供销社采购员李某、项某到河南某县采购鹅毛,李某通过其在当地的一个亲戚购进了4万斤鹅毛,检验时项某发现鹅毛中掺杂了大量的沙石,便告诉李某要其退贷,但李某怕伤了亲戚情面,执意不肯退货,仍然全部当作合格的购进,结果由于鹅毛质量太差,使国家遭受损失达10万余元。李某的这一行为。就其所担负的特定职责和采取的手段,以及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来看,无疑是一种典型的渎职犯罪行为。可是,对照我国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李的行为除了与玩忽职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第398条对泄密犯罪规定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两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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