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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田兴洪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2,(1):53-57
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配置突出地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对医疗事故罪适用的刑罚种类只有有期徒刑和拘役两种 ,显得过于单薄。 2、法定刑幅度太低 ,不符合业务过失犯罪从重处罚的原则。要解决医疗事故罪法定刑配置中存在的问题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增加“罚金刑” ,2、增加“资格刑” ;3、提高法定刑幅度。并以此为中心修改完善刑法第 335条。 相似文献
2.
郑洲蓉 《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1):58-60
科学的刑事立法技术对法定刑的合理化设置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从我国法定刑的设置模式及设置方法看,我国刑事立法技术尚存在诸多问题,致使我国刑罚法定刑幅度过宽,罪与刑,罪与罪不均衡等。为此,改善我国刑事立法技术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3.
法定刑设定根据与设定技巧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洁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6,(4):99-105
刑法的国家强制力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刑罚设定来体现的。刑罚设定问题包括法定刑的设定根据与设定技巧。只有社会危害性程度才能作为法定刑的设定根据。法定刑最低刑与最高刑的设定,决不是可以随意进行的,它应该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可能程度来设定,而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判断又必须依据相应的价值观念来进行。我国刑法法定刑设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存在同罪异罚与同罚异害现象;二是存在法定最高刑与最低刑过高现象;三是不同犯罪法定刑之不平衡。 相似文献
4.
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配置存在两方面的缺陷:一是法定刑幅度较低。法定最高刑仅为三年,这不仅严重违背了业务过失重于普通过失的原则,而且比其他业务过失也偏低_。二是法定刑刑种单一。只有有期徒刑和拘投两类,显得过于单调。建议在医疗事故罪中增加罚金刑,增设剥夺或限制从事特定职业资格的资格刑、资格刑具有防止犯罪人再次利用其资格进行犯罪的独特功能,这不仅是打击犯罪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国刑罚体系科学化的要求。 相似文献
5.
胡承武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10(7):38-40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答复认为,法定刑是指法定最低刑,减轻处罚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处罚。当法定最低刑是管制刑时就出现难以减轻的困境,通过减轻管制的刑期或将法定刑理解为法定最高刑均可帮助走出困境。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规定了超过诉讼时效核准追诉制度及其适用条件,但却未对适用条件的具体内容做出详细规定,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系列问题。核准追诉案件的证据标准应采用“双标准”模式;判断“法定最高刑”时,应考虑能够影响“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量刑情节;“认为必须追诉”的主体应包括司法机关、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于“必须追诉”的认定应对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在事实、证据达到立案标准后立即报请。 相似文献
7.
文章结合法定刑的配刑原则,即统一配刑原则和明确性原则,讨论了刑法典中贪污罪法定刑配置方面的缺陷,如起刑点的模糊、财产刑的可并或不并、资格刑的空缺、死刑的浪费等。最后,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如删除生命刑、延长自由刑、完善财产刑、增加资格刑、明确起刑点等。 相似文献
8.
周光权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4)
我国刑法分则的法定刑规定在宏观及微观层面都有可优化的空间,绝对确定刑的规定、个别犯罪起刑点过高、部分犯罪第一档最高刑过重、对向犯的法定刑设计失衡等,都冲击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优化法定刑配置应当立足于法益侵害和罪责,兼顾一般预防的需要建构具体的罪刑关系。在设计法定刑时,犯罪的一般预防因素或行为人危险性的影响不能被高估。现代刑法的法定刑设计必须呈现分化的特征,即对大量传统犯罪处罚轻缓,但对有组织犯罪、部分危害公共安全及经济犯罪可以处罚更重。应当推动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向自由刑、罚金刑并重的模式转型;对故意犯、过失犯的法定刑应当尽可能衔接性地做出规定;法定刑配置不能无视司法的习惯和难处;一般性地讨论对向犯同罚的意义有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配置准确评估了行为的危险性,同时类型性地考虑了行为人的期待可能性,其立法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9.
面对日益猖獗的职务犯罪,我国当前采用的是"厉而不严"的刑事政策,表现为死刑规定存在立案标准低、刑法规制范围不严、法定刑幅度过大、罚金刑和资格刑缺失。这种刑事政策模式过分夸大了刑法及重刑对治理犯罪的作用,减损了犯罪的治理效果并且不具有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因此,我国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应由"厉而不严"转向"严而不厉":通过拓宽刑法规制范围、细化法定刑幅度、增设罚金刑、资格刑来实现职务犯罪刑事政策之"严";通过废除死刑、提高立案标准来实现职务犯罪刑事政策之"不厉"。 相似文献
10.
李洁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3):41-48
法定刑的设定决不是可以随意进行的,它应该依据犯罪可能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来设定,而且社会危害程度的判断又必须依据相应的价值观念进行.只有这样,法定最高刑与法定最低刑的设定才有充分的依据,各罪法定刑的设计才可以达到平衡.我国在法定刑的设定上并非尽如人意,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含有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程序法定三方面内容;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要求限制警察权力以及赋予相对人听证、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的权利;处罚公开、公正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以完善调解制度和强制性教育措施为保障。 相似文献
12.
浅析有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法定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永和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7(1):52-54
公平合理的法定刑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而我国《刑法》中的某些规定有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表现为法定刑轻重倒置、法定刑轻重失衡、法定刑轻重不分。建议尽快修改相关规定 ,以使《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法定刑达到罚当其罪的要求。 相似文献
13.
论犯罪定量因素立法化对法定刑模式的要求——以抢劫罪为实例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洁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8,(3):105-111
在中国刑法规定中,不但规定犯罪的基本行为,同时规定犯罪成立的量的要件,后者即犯罪定量因素立法化。这种立法模式有积极价值,也有消极影响,甚至带来多罪刑阶段加重减轻事由与法定刑之间的不协调问题。要解决有关问题,应该在法定刑上运用多罪刑阶段之间的交叉式规定模式,并在立法技术上体现出立法公正的要求。 相似文献
14.
非法行医罪的刑事政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志荣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15(1):95-100
非法行医罪属于典型的法定犯罪,应在罪刑法定的前提下,合理划分刑法和行政法不同的规制范围,并坚持处罚上的轻刑化原则;在对非法行医犯罪化的过程中,应以法益侵害为基准,从非法行医行为是否严重侵害了国家医疗卫生管理秩序和公众生命健康权益这一实质标准去把握;对非法行医行为的刑法规制应坚持谦抑原则,尽管目前本罪非犯罪化的条件尚不具备,但非刑罚化措施应广泛适用. 相似文献
15.
张亚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33-36
近些年来,盗窃窨井盖行为频频发生.对盗窃窨井盖行为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是适当的.这种认定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原则已经从当年绝对的罪刑法定走到当今相对的罪刑法定;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盗窃窨井盖行为也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这种认定也不是重刑主义,而是罪刑均衡.对这种行为的认定不需要寻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6.
应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过低 ,刑罚措施单一 ,罪与刑不相适应 ,有放纵甚至“鼓励”犯罪之嫌。宜加大主刑的适用力度 ,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以严密法网 ,严厉打击贪污犯罪。 相似文献
17.
鞠佳佳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17(6):82-86
结果加重犯是以基本犯为前提的一种犯罪形态。从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以及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联系科学认识结果加重犯的内在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客观分析其具体法定刑配置,可以看出,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配置所追求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目标是应大致遵循一定的基本标准,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8.
王志祥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98-101
对结果加重犯范围的界定应以一国现行刑事立法中关于基本犯罪引起重结果而被加重法定刑的法律现象作为依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此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通说所界定的这一概念是妥当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