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贷款诈骗罪主体认定方面有三个疑难问题:一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罪;二是单位贷款诈骗的情况下负有责任的人员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罪;三是以单位名义实施,实为自然人贷款诈骗情形的认定。有五种情形即为实施犯罪而设立单位或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盗用、冒用单位名义实施贷款诈骗,私人合伙企业、私营独资公司实施贷款诈骗,承包、租赁经营者以单位名义实施贷款诈骗。  相似文献   

2.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单位为主体的贷款诈骗行为越来越多,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我国现行刑法未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使得司法机关难以寻求适当的法律依据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引起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重视。本文拟就此问题展开探讨,探求单位作为贷款诈骗罪主体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3.
刑法不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既不妥当也不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单位贷款诈骗按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与法条竞合处罚原则不悖。贷款诈骗和贷款纠纷最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对于行为人欺骗手段的考察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要依据。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冒名骗取贷款或者内外勾结骗取贷款的行为应具体分析具体定性。事后故意不归还贷款只要查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可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以骗取他人担保的形式,获取并占有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应以贷款诈骗罪定性。  相似文献   

4.
采用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涉及我国刑法中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的适用,认定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以对客观欺诈行为的考察为依据,单位应纳入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范围,司法解释应对骗取贷款罪的具体适用标准予以明确,未来贷款欺诈犯罪可采用行为犯的立法模式以实现刑法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5.
贷款诈骗罪是我国97刑法新增加的一个罪名.但在97刑法中仅规定自然人可以实施本罪,对于现实生活中的单位实施类似行为,并没有明文规定.在我国刑法中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罪还有进一步明确规定的空间.在主观方面本罪还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正确把握这两点,有助于对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相似文献   

6.
目前,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完全可以在罪刑法定的框架下进行处罚。从立法趋势上看,单位应该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我们可以从刑事政策、犯罪学等角度对其可行性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目前,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完全可以在罪刑法定的框架下进行处罚。从立法趋势上看,单位应该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我们可以从刑事政策、犯罪学等角度对其可行性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8.
本文对公安机关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时常见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承包企业、单位的内部组织能成为金融犯罪主体;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金融诈骗罪均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构成要件;破坏证券交易管理秩序罪中"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不能过低;保险诈骗罪存在未遂的情形.  相似文献   

9.
骗取贷款罪作为在经济领域的金融类犯罪,罪名定义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骗取贷款罪的犯罪主体比贷款诈骗罪宽泛,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公安机关在侦查此类案件时,要注重对取证的问题、案情的具体分析以及“重大损失和严重情节”的司法认定,同时要注意此类案件的侦查对策。可以从骗取贷款罪多发地区案件特点、案件数量、骗取贷款罪近年呈现出的特点进行分析调查,研究相关司法解释,研究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不足与突破口,从而使公安机关骗取贷款犯罪案件侦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0.
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追究单位贷款诈骗行为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符合其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11.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侵犯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信用安全;客观上实施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主观方面为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体方面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相似文献   

12.
已有观点对票据诈骗菲犯罪客体的认识,圃于"纯刑法"或者"纯公法"的思维方式,认为本罪的主要客体是票据管理秩序,具有局限性.对此问题要从整个法律体系(刑法与其他部门法或者公法与私法的关系)的角度,并结合刑法分则的体系结构进行整体把握.本罪的主要客体应该是"票据流通秩序",而非所谓的"票据管理秩序",二者分剐代表了"讼"和"私"两种不同的法益.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的同类客体是不同的前考如该节罪名所捞述的,是"金融管理秩序",而后者则是金融流通秩序.  相似文献   

13.
为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打击金融业务犯罪活动熏修改后的刑法设立了“贷款诈骗罪”。由于贷款诈骗罪是一个新罪名,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本身一些关键性问题,众说纷纭,仍无定论。本文就贷款诈骗罪的概念、犯罪构成、该罪与民事借贷纠纷的界限以及法人应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进行了全面的论述,为进一步研究贷款诈骗罪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  相似文献   

14.
我国金融犯罪分类在理论上的争议主要是围绕对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的必要性与合理性问题展开的,在明晰金融诈骗犯罪立法沿革背景下,基于对犯罪客体概念的重申和犯罪客体的犯罪化与犯罪分类机能的认知,我国金融诈骗犯罪独立设节虽然能突出国家对该类犯罪的重视,但是违背了我国以同类客体作为《刑法》分则章节设置的标准。从实然的法规范和应然的法体系视角来看,应将其纳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中;从应然的目的性视角来审视,未来《刑法》进行补正解释或将其纳入《财产犯罪》一章也许更具正当性与合理性,也是对我国国权主义刑法向民权主义刑法转变的有力回应。  相似文献   

15.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我国金融创新、金融环境的优化以及中小企业融资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会带来一些风险,并对刑事法律的适用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可能导致洗钱犯罪、信用卡诈骗、盗窃、诈骗、职务侵占等犯罪的加剧,也使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适用范围面临调整。刑法应当充分尊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合理性,肯定金融创新。一方面,坚持刑法调整的补充性;另一方面,对于确因互联网金融而引发的金融犯罪行为,刑法介入应坚持及时性、准确性和适度性,从而发挥刑法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屏障作用。  相似文献   

16.
金融诈骗犯罪主观目的的内涵与证明标准和证明程度是判断金融欺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长期以来理论界的众说纷纭导致了诉讼证明的困难重重 ,进而导致了司法实践的主观随意。为公正合理地处理金融诈骗犯罪案件 ,解决诉讼证明的司法困境 ,需要在刑法中对金融诈骗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段规制 ;并需规范推定的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17.
诉讼欺诈是一种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虚假证据骗取法院的错误判决,从而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对诉讼欺诈不予调整,致使司法实践中诉讼欺诈现象严重。必须将诉讼欺诈规定为犯罪,由公安机关运用刑事侦查手段打击诉讼欺诈行为,以保证正常的审判秩序和人民的财产安全。同时建议修改刑法典第305条,将伪证罪的主体扩大到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从而从根本上解决诉讼欺诈在刑事司法上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