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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2017,(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证据采纳应当满足合法性要求的消极评价,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题中应有之意,对于实现依法治国宏伟目标具有重大意义。加强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能够阻断非法证据从侦查流向庭审,减轻庭审公诉部门的举证负担、避免非法证据影响法官的正确心证的形成。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的加强,需从法理上充分认识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意义,包括观念价值、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在此基础上,应当进一步调和三对矛盾,即强化打击犯罪与坚守客观义务的矛盾;承担法律监督与客观监督不能的矛盾;尊重侦查策略与判别非法取证的矛盾。 相似文献
3.
杨永明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64-68
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进行了相关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参与非法证据排除主体性地位。检察机关参与非法证据排除意义重大,有利于从根源上防止非法证据的出现,也有利于克服我国一元制庭审模式的弊端,从而规避非法证据进入庭审对法官的影响,确保法官公正审判,维护司法正义。这就迫切需要对检察机关参与非法证据程序进行规范,才能以之指导检察实践。 相似文献
4.
黄雪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1):96-102
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面临困境,非法证据的派生证据排除在我国现行法律文本中始终未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范目的:不得以侵害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为手段取证。以此为中心判断派生证据的先天瑕疵是否为实质性瑕疵,再进行利益衡量确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派生证据。构建庭前会议与庭审中心“阶层式”证据审查制度,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起到推进作用。非法言词证据的派生证据应绝对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的派生证据采取绝对排除与相对排除并行的方式。 相似文献
5.
人民检察院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卫东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21(1):67-73
新刑事诉讼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新法规定,对199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排除程序进行了相应修改,主要体现为对非法证据排除实体规则的完善、对非法证据调查核实程序的构建、对非法证据庭审排除程序的规范.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日臻完善的大背景下,人民检察院应当从职权分离、案例指导和协调公法三个方面调整现有的结构体制和工作机制以应对司法实践的变化. 相似文献
6.
杨永明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3):82-85
非法证据是指非法获取的证据,包括实体上和程序上非法获取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刑事制度进入民主化和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基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的地位和职能,检察机关参与非法证据排除意义重大,即预防非法证据的出现、弥补一元庭审模式的缺陷、实现司法正义。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参与非法证据排除的作用,应当规范检察机关参与非法证据规则的程序。 相似文献
7.
卢乐云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21(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旨在强化刑诉法的人权保障功能.新刑诉法全面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对非法证据的发现、调查、排除职责,对庭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职责,对非法证据形成背后涉嫌渎职、侵犯人权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职责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实践中,应当强化检察权运行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发现机制、调查机制、认定机制、制裁机制等配套机制建设,以有效促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人权保障功能的切实实现. 相似文献
8.
杨永明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4(6)
非法证据是指非法获取的证据,包括实体上和程序上非法获取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刑事制度进入民主化和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基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的地位和职能,检察机关参与非法证据排除意义重大,即预防非法证据的出现、弥补一元庭审模式的缺陷、实现司法正义.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参与非法证据的作用,应当规范检察机关参与非法证据规则的程序. 相似文献
9.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0,(1)
关于庭前会议能否排除非法证据在我国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囿于刑事诉讼法将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为正式庭审的准备和辅助程序,导致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效力虚化。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为贯彻集中审理原则、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我国庭前会议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规则经历了一个嬗变过程,有限排除方式成为可能,并且具备证据准入与证据评估相分离、程序性裁判优先且相对独立、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有机统一等正当性基础。因此,就证据合法性审查而言,我国应探索建立一种相对独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庭前司法审查机制,赋予法庭在庭前会议阶段有限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力,尽量在庭审前解决控辩双方关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争议。 相似文献
10.
王晓楠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0(2):117-120
检察和庭审环节是非法证据排除的两个重要阶段。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环节的非法证据排除具有提高犯罪指控的准确性,及时实现程序公正和保障实体公正的价值优势。从现实可行性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以及检察环节的承前启后特性均为检察环节排除非法证据提供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11.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若干重要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卞建林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15(1):5-8
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按照非法证据种类和多元利益衡量法的双重标准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应当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理分配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但是要降低证明标准并建立相关的辅助制度;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应当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庭前审查和法庭审理四个阶段中建立起检察机关、法院依职权主动排除非法证据和依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相似文献
12.
卢宇蓉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4,(6):12-15
我国媒体曝光的多起刑事冤错案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非法证据问题,这与我国司法实践中靠抓人破案,靠口供定案,没有严格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存在着直接的关系。司法工作者应加强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对"刑讯逼供",采用"暴力、威胁"与"其他方法 "收集的证词予以认定和排除,对于"毒树之果"也应该选择性地排除。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负有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也依法具有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的职权。 相似文献
13.
14.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6,(6)
在我国民事诉讼案件中,如何排除非法证据,对于法官来说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有关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因此,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措施十分有必要。 相似文献
15.
检察机关的非法证据排除是一种体现其法律监督职能的前置排除,即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环节阻止非法证据进入审判程序。此阶段适用的排除原则是:对于非法的言词证据应当绝对排除;对于非法的实物证据应当裁量排除;对非法证据的衍生品——毒树之果,应当依法排除。 相似文献
16.
张艳艳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6,(4):31-3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系证据能力的范畴,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调查规则向来持宽松态度,原则上并不存在对证据能力的限制。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仅在总则中写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并在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比之下,同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并未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却多次明文规定关于非法证据的判断问题。非法证据必然得排除在民事诉讼中显然不通,是否排除仍属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 相似文献
17.
孙振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2):92-96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两个证据规定,以及新近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对于建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完善刑事证据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价值分析入手,结合新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具体内容,从排除证据之范围、举证责任之分配以及排除程序之设置三方面进行详细论证,并对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落实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8.
杜芳芳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3):31-34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何取舍和运用刑事非法证据 ,涉及到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两大法系中很多国家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立法对于非法证据效力的态度不甚明确 ,因此必须完善有关立法 ,制定配套制度 ,建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19.
万旭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4):47-54
非法性是非法证据排除理论的核心范畴。非法性所指,游走于取证行为和证据本身之间。非法性的成分包括实体非法性和程序非法性,两者的比例关系影响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处理方式和核心判定要件。非法性依其严重程度而分为四个层次。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规制具备足以导致所得证据"不成立"、"不可采"或"可采性待定"之非法性的取证行为或所得证据。根据具体规制之非法性的层次差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分为绝对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相对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此外还存在一些特殊的非法证据排除类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规制之非法性在成分上体现出由实体非法性为主向程序非法性为主的移转趋势。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的处理尚属立法空白,虽然其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司法解释确定了非法口供和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但该解释却存在缺乏操作性等缺陷,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现象并没有起到很好的规制作用.因此,通过对司法解释的第61条进行解读,结合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非法取证现象,借鉴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在我国立法中确立成熟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犹为必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