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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探微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存在密切关系 ,因为知识产权法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目标。在知识产权的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以及商业秘密法中 ,都存在重要的公共利益。总体上 ,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表现为确保社会公众对知识和信息的必要接近与分享。知识产权法通过对公共利益的确保 ,在保护知识产权人专有权利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了其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2.
著作权保护具有时间限制,这是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也是著作权法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作者个人利益的一种必要手段。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规定不仅内容简单划一,并且立法技术上也不够周延,出现了很多立法缺漏与矛盾。本文分析了我国著作权保护期限存在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此外,本文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进行了探讨,认为对其的保护应该有时间限制。  相似文献   

3.
著作权法目的与利益平衡论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冯晓青 《科技与法律》2004,9(2):84-87,97
知识产权法具有保护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双重目的。具体就著作权法而言 ,它体现为保护著作权与促进作品的传播、利用的公共利益目的。特别是通过确立专有权而激励作品的创作、知识与信息的共享等。实现著作权法的目的需要建立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著作权法通过确立思想与表达的二分、公有领域的构建、权利限制等制度设计与安排 ,建立了这种机制 ,从而使其能够实现其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4.
陶安安 《法制与社会》2010,(17):101-102
本文分析了技术措施在著作权保护中的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从著作权法的发展史和利益平衡角度阐释了导致技术措施的发展和被限制的原因;本文认为在公共利益原则下,著作权法始终要寻找一个合适的保护力度以维持利益平衡。同时,本文对我国的技术措施的立法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5.
王然 《法制与社会》2013,(21):38-39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所确认的限制著作权独占性以实现著作权人个体权益和公共利益相平衡的重要制度。但是在网络背景下,原先的平衡机制被打破,现行立法中所确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为了协调著作权人权益和公共利益,我国应当通过改变立法模式来完善合理性判断标准,结合社会现实重新划定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畴并对著作权人采取技术措施进行必要限制。  相似文献   

6.
著作权法与公有领域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有领域不仅在当代的著作权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存在,作为支撑著作权制度的基石,在早期著作权法中即被确立.基于公有领域不断遭到削弱的现实,著作权法中确立公有领域具有重要意义.作者原创性作品中包含的公有素材构成了公有领域的基础.公有领域原理还可以从洛克理论以及利益平衡原理加以认识.公有领域与公共利益以及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之间也存在密切联系.  相似文献   

7.
当前的网络技术使信息利用突破了传统的著作权交易模式,为实现对信息性权利的保护,权利人开始运用许可合同来取代著作权法的功能。但是,"私人造法"的兴起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法的消亡,著作权法在实现公共利益方面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可以借鉴民法中任意性条款与强制性条款的划分,以是否涉及市场利益为标准,将著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条款分为"消除市场失灵"之限制条款与"促进基本自由"之限制条款,以此界定合同法与著作权法的效力位阶。从具体立法上看,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回应网络时代的信息交易问题:一是构建交易平台;二是完善交易规则。  相似文献   

8.
雷蕾 《法制与社会》2011,(12):159-160
新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六类情况列入公共利益范畴,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对公共利益作出如此具体和详细的列举,开创了公共利益立法的先河.但任何立法文件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该条例也存在一些规范上的欠缺.本文从公共利益的理论入手对条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出政府和法院在条例实施工作中的重点.  相似文献   

9.
李琛 《知识产权》2013,(1):12-18
“合理使用”的立法技术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有争议的问题.“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开放式、半开放式和封闭式.这三种模式各有其哲学和历史的背景,其实际的运行效果并不仅仅取决于立法本身,更取决于立法与司法的互动.在总体趋势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增加“合理使用”的立法弹性.基于我国的司法现状,著作权法应当改变现有的完全封闭式立法技术,但要谨慎地设计立法的表述,平衡立法的可预见性与灵活性.  相似文献   

10.
衣庆云 《知识产权》2012,(9):42-47,53
在电影作品著作权立法问题上,无论是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模式还是修改草案的立法方案,都明显不够妥当。原因之一是在理念上和立法上没有区分电影作品本身与电影录制品。这一区分是厘清电影作品相关法律关系的前提,是电影著作权法律制度构造的基础。因此,现行著作权法关于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的分类标准是错误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取消录像制品这一类别也是不当的,适当的方案是采用电影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的分类,赋予含义单纯化之后的录像制品以邻接权。相应地,我国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属于制片者的做法,既不合法理,又漠视了作者的权利。只有在著作权原始归属于作者的前提下,作者才可能享有电影收益的再分配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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