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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以支付宝为首的第三方支付被称作“电子支付行业的高速公路”.被认为是当前能够突破支付安全和交易信用诟病的最理想的解决方案。然而,第三方支付在实践中仍然暴露了诸多风险:如2010年6月13日公安部在官方网站上曝光第三方支付企业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服务的洗钱风险,此外还有监管缺失、套现及欺诈等方面的信用风险。网络支付的安全与信用依然是电子商务的瓶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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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平台迅速崛起,它已经不仅仅是一种支付工具,更是电子商务交易环节中最终要的一环。但是在快速的发展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出现了一些法律问题,本文以支付宝为例,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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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传统支付观念的改变,使得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获得迅速发展。但是,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机构的法律定位以及交易、支付、争议处理等规则一直游离于法律调控之外,甚至于法相悖。必须尽快开展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构建法律环境,推动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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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总的来说,互联网金融逃不出金融的本质,应持鼓励创新与风险防控并重的态度3月11日,央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并征求意见。其中内容显示: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同一客户所有支付账户转账年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3月14日,央行再次下发紧急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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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波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3):97-102
秘密转移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的犯罪行为表现为直接转移平台账户内资金和转移平台账户所绑定银行卡内资金等两种行为方式。司法实践中应区分这两种行为方式,对直接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的行为以盗窃罪认定,而对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所绑定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从刑民结合的角度来看,应认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中介机构,刑事认定可突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受指令运行行为的思考,民事认定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账户权利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框架下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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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日渐流行,使得支付宝作为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得到高频率的使用。本文简要分析了支付宝的运营模式,并且阐述了该模式下的相关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支付宝的运营模式的建议,以期推动我国电子支付行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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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1月1日起,有超过百家有资质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可以合法的经营第三方支付业务,然而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却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定性。定性问题上的含糊不清将会导致当事人难以预见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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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体角度看,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存在立法位阶较低、立法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存在冲突、法律合作机制尚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参考国外的立法实践,其在立法框架、监管体制及监管内容等方面都有可借鉴之处.本文认为,我国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法律规制应当从外汇监管制度、安全风险防范制度、备付金监管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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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培新吴韬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3):83-89
我国关于第三方支付业务存在立法缺失或滞后,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通常会沿袭审理银行卡支付案件的传统理路。建议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确立的安全程序规则,按支付流程来构造第三方支付的责任体系,妥善解决非授权交易中举证责任及后果的分配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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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电通公司向支付宝和财付通等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提起的网络结算专利诉讼案打响了新一轮的商业方法专利大战。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持有的与商业方法有关的发明专利(申请)量严重不足。在已经袭来的商业方法专利大战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该积极应对,通过主动申请专利无效、寻求和解或请求法庭调解、制定缜密而又切实可行的专利战略以避免重蹈DVD行业之覆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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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快速蓬勃发展起来.然而,隐藏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洗钱风险,随着平台服务的不断发展逐渐暴露出来.对于这种洗钱风险,建议从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细化非金融机构操作细则和流程、建立奖励机制等方面完善对非金融机构网络平台反洗钱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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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证介入支付中介领域的可行性分析
(一)提存公证搭建公平、安全的电子商务平台
电子商务环境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情况十分鲜见.一般都会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由于先履行方往往承担较大风险.在没有支付中介的情况下.双方都不愿冒险。基于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以支付宝、快钱为代表的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并伴随中国电子商务共同成长。但是,其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提存公证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具有第三方支付平台无法比拟的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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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第三方支付方式作为一种支付平台应运而生。但其在市场运作中尚未成熟,存在支付安全等一系列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第三方支付中的法律关系,探讨了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问题,并提出了构建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体系的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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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额宝”的产生及其法律属性
支付宝联姻天弘基金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推出了余额宝业务.何为余额宝业务?即它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通过余额宝,用户不仅能够得到较高的收益,还能随时消费支付和转出,用户在支付宝网站内就可以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转入余额宝的资金在第二个工作日由基金公司进行份额确认,对已确认的份额会开始计算收益.余额宝的优势就在于转入余额宝的资金不仅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还能随时消费支付,灵活便捷.7月1日,新版支付宝钱包客户端正式开通余额宝功能,用户通过手机就能实现随时随地理财,随时随地消费,更加便利了用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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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利息之法律权属初探——以支付宝为样本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与电子商务配套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出现,产生了新的财产法问题,即因交易延时支付所导致的资金沉淀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营运商手中,围绕该资金及其利息的所有权归属,实务中以及法理层面都存在争议。以支付宝为样本进行分析,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构成了消费者的信托财产,其利息收入也应当归消费者所有,第三方支付平台营运商对此无权擅自占有和使用。同时,考虑到将该部分利息收入分配给消费者所产生的高成本,可借鉴我国对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将沉淀资金的利息收入划归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资金来源,由此在理论上实现了沉淀资金权属的逻辑自给,在实践中也有助于提升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