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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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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官握有诉讼指挥权和法庭警察权,在维护庭审秩序、推进审判流程、监督诉讼行为等方面拥有绝对权威,但须遵循谦抑原则、目的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原则。我国法官因为驱逐律师过于频繁而饱受非议,其中既有法官和律师自身的原因,法律的不完善和法治的不成熟亦责无旁贷。在强调司法权威的同时,还应努力创建法官与律师之间相互尊重、彼此认同、密切合作的工作关系,合理重构法官驱逐律师制度。  相似文献   

2.
知识是技能的基础,但技能是律师改变命运并创造财富的关键。因此,必须实现从知识到技能的跨越。中国律师业务推广的困惑,西方律师经历过且已成功解决。律师在律师业务推广上要清楚:谁会聘请律师?他们如何聘请律师?什么时候聘请?在哪里聘请?为什么聘请?应懂得并运用教导式营销和杠杆关系网,应充分借鉴律师业发达国家成功律师的业务推广秘诀。如此,才能有的放矢地采取行动,科学地征服客户。就诉讼律师而言,不能仅追求业务推广成功,还应掌握娴熟的出庭技能。出庭前,应充分熟悉案情;应熟悉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其他相关知识;应熟悉法庭或仲裁庭规则;应明确诉讼策略;应制作诉讼提纲。在庭审过程中,应尊重法官的权威并尽可能取得法官的信任;应结合庭审情况适当调整诉讼策略并修正诉讼提纲;应充分注意发言与技巧;应善于用证据构筑堡垒和摧毁证据堡垒;应善于运用法律,利用专业知识解决问题,但不是照搬法律条文。等等。  相似文献   

3.
刑事诉讼模式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诉讼模式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手段。在刑事诉讼目的的指导下,我们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选择适合的诉讼模式。由于律师辩护还不普遍,证人出庭较为少见,刑事审判对诉讼卷宗的严重依赖,我国无法普遍实行证据开示制度、起诉状一本主义,实行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分离,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的立法选择,应当充分注意这些因素,在增强诉讼的对抗性的同时,应当强化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因素。  相似文献   

4.
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奉原则,它贯穿在民事诉讼全过程。但由于我国辩论原则过于笼统和空洞化,使得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对法官的判决不能产生拘束作用,对他们相互之间也不产生拘束作用。这妨碍了诉讼公正,导致法官滥用权力。因此对辩论原则应予完善,使当事人的辩论对法院和法官形成制约,确保诉讼公正。  相似文献   

5.
赋予法官对发生在法庭上的藐视法庭案件直接判决的权力,是维护法庭尊严和权威的需要.法庭上法官直判案件实际上是审判权对公诉权的分割,过多适用必然会侵害公诉权,违背现代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为保证法官直判应用适当,防止或最大限度降低不良效应,对直判案件的范围必须设置适当的界限.同时,在法官直判案件中,应遵循一系列原则,使其受到法律的合理规制.在我国,由于历史上没有法官至上的传统,法庭尊严和权威未得到维护,导致司法实践中扰乱法庭秩序、证人拒绝出庭、判决拒绝执行等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和对判决的认同感与尊重.因此,我国应确立藐视法庭罪,同时赋予法官时发生在法庭上的部分藐视法庭案件直接判决的权力,以树立法庭应有的尊严和权威.  相似文献   

6.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垄断表现为法官对司法业务的垄断、诉讼当事人一方对诉讼或和解的过程及结果的垄断 ,以及律师对当事人诉讼代理服务的垄断。这些垄断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极大影响着诉讼的正当性和效率性 ,必须从诉讼制度上加以纠正  相似文献   

7.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垄断表现为法官对司法业务的垄断、诉讼当事人一方对诉讼或和解的过程及结果的垄断,以及律师对当事人诉讼代理服务的垄断。这些垄断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极大影响着诉讼的正当性和效率性,必须从诉讼制度上加以纠正。  相似文献   

8.
诉讼结构,是指由解决行政纠纷这一诉讼目的所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所体现的原告、被告、裁判者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当今世界各国诉讼结构的基本类型为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前者以法国为代表,后者以英美等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就行政诉讼结构而言,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主要区别是:第一,谁是程序运行的领导者。在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中,诉讼的进行由当事人领导,当事人负责调查证据,双方律师交叉盘问对方当事人和证人以查明事实和证据材料,法官不积极参加讯问,法官的作用相当于双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公正仲裁人。职权主义…  相似文献   

9.
我国台湾地区新近试行的当事人合意选定法官制度虽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但若在大陆地区引进并推行 ,则须对该制度进行更加理性的思考。该制度不但背离了“法定法官”原则 ,模糊了诉讼与仲裁的区别 ,而且在我国大陆地区法官不独立、法官素质不高、回避制度存在缺陷的情况下 ,更不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事诉讼审判方式过分强调开庭审理 ,忽视审前准备 ,导致审前准备程序与庭审程序界限不清 ,功能错位 ,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难以确立 ,诉讼代理制度发展不充分等弊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制度 ,应当在此基础上尽快修改《民事诉讼法》 ,完善民事诉讼制度 ,构建以证据交换为主要内容的审前准备程序 ;设立审前准备程序法官 ;合理配置法官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使当事人真正成为审前准备程序的主体 ;严格诉讼代理人的条件 ,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以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目的。  相似文献   

11.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分工不同,但在诉讼地位、诉讼权利、职业目的上具有一致性.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者诉讼权利不平等、诉讼地位不平等、诉讼职能运行不畅等一系列问题,两者应有的作用未能够有效发挥.平衡检察官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促使检察官与律师的互相监督、互相协助,有助于贯彻人权观念、平等精神,确保诉讼公正与效率、实现和谐司法目标.  相似文献   

12.
论诉讼结果     
诉讼结果是诉讼当事人追求的目标的最终体现,在法官对诉讼案件经过审理后所作出的,确定个案法律事实,分配诉讼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明确法律责任的权威形式。它或者表现为司法判决、裁定,或者表现为双方达成的协议。无论是终局性诉讼结果,还是中间裁决,都具有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13.
律师与法官是一个国家司法的中坚力量,如何构建我国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一个常说常新的话题。笔者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律师与法官关系的重构措施:认为应当加强律师与法官的自律;实现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合理"隔离";建立律师和法官之间的沟通与互动机制;完善律师与法官的监督与制约程序;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相似文献   

14.
诉讼参与人在法庭诉讼中正确地使用法律语言(法庭语言)能够保障司法公正,有利于案件审理质量的提高。本文从法律语言研究的兴起,目前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状况,以及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当事人在法庭上使用语言的技巧做了些许分析,旨在探讨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使用语言严密性、权威性以及准确性。  相似文献   

15.
民事庭审语言是民事法官和律师语言素质的集中体现,是构筑双方谐调关系的一个重要载体,也是法律效力由应然进入实然的重要媒介。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民事庭审语言呈现出不规范的现象,导致了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缺失。从构筑民事庭审语言理性模式的角度出发,民事法官的庭审语言须做到程序、实体和调解语言三方面的规范,律师的庭审语言应突出事实性、规范性、简明性、智慧性。此外,民事法官和律师都应注重对声调、表情、肢体等非语言交往符号的规范运用。通过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达成,共同塑造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共同维护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16.
完善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的行为规范,对于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律师同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作出严格规定,其内容包括交往的原则、交往的限制等方面。新中国成立后,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接触交往一直缺乏明确的规范。目前尽管已经出台了一些规定,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完善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的行为规范,需要明确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的原则以及不当交往的情形,建立检察官与律师的良性交往机制以及相关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17.
目前,我国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规则尚未完全确立,但随着无罪推定、罪疑从无等原则在诉讼程序中逐步确立,这一现状不利于全面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与律师职业特性相悖,且与国际通行做法相离甚远。因此,赋予律师绝对保守职业秘密的权利与义务,是整个诉讼制度和律师制度的良性运作所必需要的。  相似文献   

18.
一、检察机关规范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执行法定程序不严格.具体表现为:有的不依法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不依法送达或不及时送达诉讼文书,不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不让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不答复律师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不让律师复制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资料等;有的甚至等到卷宗归档或上级机关案件质量检查时,才查漏补缺,突击补充相关程序性法律文书,以应付卷宗归档要求或上级检查.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律师被法庭剥夺辩护人资格在我国刑事审判中时有发生。律师不被允许继续参与庭审,通常发生在律师被驱逐出庭、主动退庭、未按时出庭或被法院认为不具备辩护条件等情形中。为了维持法庭秩序、维护司法权威,应当承认法庭在特定情形下剥夺律师的辩护人资格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为了避免法庭权力被滥用,减少负面影响的“外溢”,也应当对法庭实施这一行为加以限制,包括高度重视当事人的意愿、从严限定法庭剥夺辩护人资格的事由、严格界定作出决定的主体并规范相应的程序机制。与此同时,还应系统性地加强对辩护律师的权利救济、重视对被告人的辩护权保护。  相似文献   

20.
完善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群体诉讼是为解决多数人纠纷所设计的一种当事人诉讼制度.群体诉讼主要有四方面的价值:节约司法资源、平衡冲突双方诉讼能力、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处于"休眠"状态,表现为适用范围过窄、诉讼经济原则得不到体现、诉讼代表人和被代表人之间权利不均衡、司法不独立.完善我国的群体诉讼制度,可以通过借鉴美国集团诉讼,完善现有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和配套制度--团体诉讼制度两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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