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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09 毫秒
1.
盗窃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不应该一概以盗窃罪定罪,要根据其使用的不同手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盗窃信用卡后并不需要采取进一步的诈骗手段就可以获取卡上钱款的情形可定盗窃罪,对盗窃信用卡之后还积极通过猜配密码、非法获取、复制密码的手段并据此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则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2.
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原系两种泾渭分明的犯罪,由于信用卡的特殊性,即必须通过机器才能识别、使用,理论界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问题广存争议。实际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定性为属于刑法196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3.
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在我国主要存在盗窃罪说和信用卡诈骗罪说两种观点。根据信用卡的自身特点,信用卡被盗窃,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在信用卡内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相应价值的财物受损的紧迫危险,盗窃信用卡行为自身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而信用卡被使用,就意味着信用卡内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相应价值的财物直接受损,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才具有刑事可罚性,故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在整体上评价为信用卡诈骗罪。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以为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盗窃并使用,但客观上使用的是伪造、作废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应当如何处理;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应构成信用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其中的"使用"行为是指利用信用卡的功能,即通过信用卡进行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  相似文献   

4.
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在我国主要存在盗窃罪说和信用卡诈骗罪说两种观点。根据信用卡的自身特点。信用卡被盗窃.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在信用卡内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相应价值的财物受损的肾迫危险,盗窃信用卡行为自身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而信用卡被使用.就意味着信用卡内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相应价值的财物直接受损.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才具有刑事可罚性.故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在整体上评价为信用卡诈骗罪。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以为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盗窃并使用,但客观上使用的是伪造、作废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应当如何处理;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应构成信用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其中的“使用”行为是指利用信用卡的功能,即通过信用卡进行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典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完全按盗窃罪论处是不妥当的,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此行为可能按盗窃罪,或信用卡诈骗罪或诈骗罪处理,故建议删除该款规定。  相似文献   

6.
论使用盗窃     
使用盗窃行为已经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部分使用盗窃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予以犯罪化。关于使用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理论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我国刑法对于盗窃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使用盗窃行为却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在我国尚未规定使用盗窃罪的情形下,将使用盗窃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不存在障碍,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从维护刑法的稳定性来说,也应当将使用盗窃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7.
对于使用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问题,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使用盗窃与普通盗窃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我国现行刑法典只有普通盗窃罪的规定,没有使用盗窃罪的规定,在刑法中增设使用盗窃罪,才能较好地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使用盗窃行为的定性问题。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该款规定并不妥当,因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可能触犯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或诈骗罪。故应予以删除。  相似文献   

9.
以敲诈勒索为目的盗窃他人物品后索要钱款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且以该一罪定罪处罚.盗窃罪要求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利用意思是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内涵,排除意思已经淡化,失去其实质意义.行为人盗窃物品以图敲诈钱款,其主观上具有利用意思,同时兼具客观窃取行为和主观盗窃故意,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窃得物品后,后续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单独构成敲诈勒索罪,与前行为盗窃罪构成牵连关系,成立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即按盗窃罪一罪处理.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目前关于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相似文献   

11.
盗窃罪与侵占罪是一组排他关系的财产犯罪,二罪在行为方式上有区分界限。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不以秘密性为必要,不允许有暴力,平和地破坏原占有关系是盗窃罪行为的本质特征;非法占为己有是侵占行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非法占为己有的进一步明确,并不是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易占有为所有是侵占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因而,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上的界限并不在于行为的秘密性,也不在于是否可以以作为的方式实行,而是侵害占有方式的不同:前者是平和地破坏原占有关系,后者是易占有为所有。  相似文献   

12.
在盗窃、抢夺、诈骗等三种侵财刑事案件的立案上,有人主张以公安部规定的立案数额标准为准,有人主张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犯罪数额为准。前种主张在理论上存在问题,后种主张在实践上更不合理。究其原因,在于犯罪但书制度要求有"罪量"标准,有关方面却因工作要求不同而难就量化标准达成一致。加之犯罪但书制度还有许多缺陷,所以解决办法应是取消犯罪但书,仅按行为结构和性质决定是否立案,并设置、适用更多轻缓的刑罚。然而,由于犯罪但书制度难以遽然取消,所以稳妥的做法是坚持执行低于犯罪数额标准的立案数额标准,并不再以经济发展、人均收入提高等理由而提高,为最终取消犯罪但书制度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13.
传统上认定盗窃既未遂的观点存在共性缺陷,引入行为过程的概念能够克服之。行为过程是一个主客观相互作用的过程,因此科学的盗窃既未遂认定标准也应主客观相结合,同时围绕犯罪行为人的行为过程来设计。其认定标准有二:一是行为人的主观计划是否实现;二是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对受保护的法益造成损害,即是否实际控制被盗财物。  相似文献   

14.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之定性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目前不宜定性为盗窃罪,网络虚拟财产不属于财物,其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确定缺乏科学依据,也不能通过扩张解释将其解释为财物。此行为也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运用刑罚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应持慎重态度。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以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盗窃行为和使用行为以及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为研究对象加以分析.拟涉及以下诸内容:以我国刑法文本为基础,讨论刑法学界对《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的理解;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关于信用卡的立法解释为依据,斟酌其中“信用卡”的定义;使用遗留在自动柜员机内的信用卡的行为;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并使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否存在转化型犯罪.  相似文献   

16.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在性质方面的根本差别在于:职务侵占罪除了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产之外,还存在对"信赖利益的破坏",即对社会诚信的践踏。只要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盗窃罪的客观表现是一般主体秘密窃取公私财产,彼此之间没有交集性质的"信赖"。  相似文献   

17.
诈骗罪中被害人的处分行为是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陷入认识错误后作出"终局性"转移财产的行为。被害人处分意志是区分盗窃与诈骗的关键,被欺诈的财产损失由被害人自己造成;盗窃的财产损失由他人直接介入造成。在行为人使用诈骗术欺骗被害人抛弃财物然后自己取得财物时,如果抛弃财物与取得财物之间相隔的空间及时间很短,应以诈骗罪论处。  相似文献   

18.
密取封缄委托物内财物行为的定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关受托者私下取走封缄物内财物的行为 ,是认定为盗窃罪还是侵占罪一直存有争议。界定刑法中占有的概念 ,明确委托者与受托者对封缄物的共同占有 ,分析受托者行为的秘密性 ,可对该行为给予较合理的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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