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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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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对于缓和与化解医患矛盾、建立和谐社会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当下构建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瓶颈在于:现行仲裁法的缺陷限制了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我国调整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的实体法的不统一阻碍仲裁在医疗纠纷解决中的适用。为构建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应修改现行《仲裁法》,扩大仲裁范围,明确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建立科学的医疗纠纷仲裁机构,为医疗纠纷仲裁提供组织保证;统一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立法,为医疗纠纷仲裁提供实体法基础。  相似文献   

2.
《仲裁法》第14条虽然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明确了仲裁机构不是行政机关,但却没有直接明确地指出仲裁机构的性质,更没有明确定位其到底属于何种法人机构。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未从法人制度的学理上严格按照法人的“公”、“私”属性来明确界定仲裁机构的性质,而是仅仅对其进行模糊化定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对仲裁机构的准确定性在理论层面和实际操作中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障碍。我国仲裁机构的改革涉及重重障碍,不能一蹴而就。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商事仲裁机构的定位,必须坚持国外仲裁机构所具有的共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独立性、非政府性或民间性。  相似文献   

3.
随着我国法律服务业的不断发展,专家证人制度的缺失已经逐渐成为阻碍我国商事仲裁发展的桎梏之一。相比专家证人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遍运用,我国由于历史和法律传统方面的原因,至今未能对商事仲裁中专家证人制度进行立法,亦未有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此作出详尽规定。这种状况直接导致了在我国商事仲裁中运用专家证人存在巨大的法律障碍.为排除这种障碍,在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时,基于我国仅承认机构仲裁合法性的前提,应当尝试在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对该制度予以完善,从而适应我国商事仲裁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4.
临时仲裁作为仲裁制度初始阶段的唯一形式,在解决争议纠纷方面相比机构仲裁有其独特的优势。临时仲裁制度在现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得以确立,在国际层面也得到认同。我国在仲裁制度建立之初,没有确立临时仲裁,但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无论从经济层面还是法治层面考量,都需要确立我国的临时仲裁制度。  相似文献   

5.
英国体育仲裁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体育纠纷解决中心(Sport Resolutions,简称SRS)是英国专业性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体育仲裁是其提供的主要纠纷解决方式之一。通过介绍SRS的建立背景,分析其体育仲裁的主要程序和实践,概括和总结英国体育仲栽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建议我国建立民间性的体育仲裁机构,分别对普通仲裁程序和上诉仲裁程序作出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并存,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临时仲裁作为国际商事仲裁中最早采用的方式,至今仍以其灵活、快捷、经济的优点而在国际上占有一席之地,国际上很多商事争议仍通过临时仲裁方式解决。我国1994年《仲裁法》只规定了机构仲裁,并未确立临时仲裁制度。随着我国多元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仲裁法》的弊端也逐一显现,其中对于是否应引入临时仲裁制度学者们众说纷纭。本文拟从我国商事仲裁的现状入手,就我国引入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加以分析,认为我国应借鉴各国国内立法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立我国的临时仲裁制度。  相似文献   

7.
仲裁机构的法律定位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仲裁管理体制的改革至关重要.我国现行法律对仲裁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仲裁的本质是法律专业服务,这样的本质决定了从事仲裁活动的机构具有独立性、民间性和非营利性的基本特征,这是正确定位仲裁机构的前提.正确定位的路径在于首先明确其是否法人,然后确定其是何种类型的法人.  相似文献   

8.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核心问题。近年来,出现了国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开庭审理案件的情形,从而引起对此类仲裁裁决性质的争论。由于我国立法的不完善,对此类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有必要明确国外仲裁机构在我国仲裁的法律性质。分别不同情况,对于国内仲裁裁决有效行使撤销权;对于非内国裁决避免将程序审查变相为实体审查;赋予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审理案件时所作临时措施的承认与执行效力。  相似文献   

9.
临时仲裁有着悠久的历史 ,其在解决各种经济贸易纠纷中起着重要作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都既有机构仲裁又有临时仲裁制度 ,中国却只有机构仲裁 ,对临时仲裁较陌生。本文在对两者进行剖析比较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之必要性和可行性 ,以期引起共鸣。  相似文献   

10.
知识产权与仲裁制度的结合是历史的必然。但是,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其本身就属于国家选择的层面。我国可以根据我国的经济社会制度环境等问题对其范围进行限制,但不应限制过多。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与仲裁机构的专门化是历史发展的趋势。我们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仲裁机构的专门化建设。  相似文献   

11.
传统国际商事仲裁理论认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旦被仲裁地国法院撤销便丧失效力,无法获得相关执行国的承认与执行。然而,晚近以来,美国在已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上的做法发生了变化,开始根据个案灵活决定是否予以承认与执行,在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协议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我国相关法律关于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问题的规定过于僵硬,不利于法院灵活作出符合我国当事人利益和尊重当事人仲裁协议的决定,因此,应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合理借鉴美国的做法,完善相关立法和实践。  相似文献   

12.
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现行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逐渐暴露出很多不足和缺陷.这些缺陷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各国在司法审查实践上的不统一.一些国家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并不考虑仲裁地国对仲裁裁决效力的界定,即使仲裁裁决已经被相关法院撤销,这些国家也会承认与执行,从而造成实践中的冲突.其次,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无法充分解决“一裁终局”制度带来的问题,实体不公正得不到司法审查的救济.  相似文献   

13.
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基础的方式,具有快捷、便利和低成本的优势,有利于劳动争议及时有效的处理和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在解决劳动争议、平息劳动纠纷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其存在的立法定位偏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缺乏独立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劳动争议调解能力欠缺、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还缺乏有力的制度保障等缺陷和问题日渐突出。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思路是:加强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建设,强化政府在其中的主导作用;取消劳动争议的企业内部调解和仲裁调解;提升劳动争议调解的专业化水平;赋予调解协议以法律效力等等。  相似文献   

14.
我国合同法第402、403条分别规定了隐名代理、与英美法系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相类似的代理形式,在这两种代理中,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本人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仲裁合意,那么仲裁条款能否约束本人与第三人呢?我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做出规定。从理论上分析,在第402条的情况下,仲裁条款可以直接约束本人与第三人。而在第403条的情况下,则需要进行具体分析,不能直接适用合同法的法条规定。  相似文献   

15.
中国是否需要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已论战多时。本文从临时仲裁具体设计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临时仲裁在中国实施的若干设想,以期为临时仲裁的施行作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6.
在英美法系,合同中管辖及仲裁条款的并入分为将行业标准条款并入合同,把一个合同中的管辖或仲裁条款并入另一个合同,以及把一方当事人的标准条款并入合同三种情形。在中国国际航运中也经常发生并入的情形,但适用标准不统一。  相似文献   

17.
作为有关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典型案例,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涉及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除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和有效性问题外,长期为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忽视的是对仲裁条款范围的解释问题。以该案为例,在认定仲裁条款有效的前提下,法院在判断仲裁条款是否涵盖当事人有关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时,首先应对仲裁条款是宽泛的仲裁条款还是限制性的仲裁条款进行认定。如果当事人之间的仲裁条款属于宽泛的仲裁条款,则无论对该案如何定性,有关纠纷都应由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如果当事人之间的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的界定是限制性的,则中技公司有关侵权损害赔偿的主张就超出了仲裁条款的范围,因而不必受其约束。  相似文献   

18.
综观我国现行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医患双方协商多隐含非公平、非自愿成分,卫生行政调解基本处于闲置状态,民事审判的权威与效率难以实现,而医疗责任鉴定的公平与权威备受质疑,因此,该机制不能适应妥善处理医患纠纷这一社会热点问题的需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发展及运行表明,多种性质、功能、程序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各有其运行空间,且能形成功能互补,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本身具备的意思自治、非对抗性、开放性等特点决定其对处置医患纠纷具有较强的适用性。重新架构与配置我国医患纠纷多元化处理机制的设想为:保留但限制医患双方自行和解,设立医事仲裁和医患纠纷第三方专业调解制度,以医、法结合的原则对医患纠纷的审判及鉴定机制加以改进,并建立审判机关与鉴定机构在医疗事实认定与过错责任确认方面的协同机制,形成多元化机制并存、互补的良性结构。  相似文献   

19.
西部欠发达地区仲裁机构受理涉外仲裁案件,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碍,而且更加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更好地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仲裁的本质,客观上满足了当事人对仲裁服务的需求,方便、高效及节约成本,西部地区仲裁机构10年来国内仲裁经验的积累和仲裁人才的锻炼与储备,也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可靠的基础。  相似文献   

20.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提高仲裁员的素质、依法加强对仲裁员的监督就显得极为必要。必须建立、完善适应仲裁员特点的管理方式,不断完善仲裁机构内部的规章制度和相关程序;明确仲裁员有限、法定的民事法律责任;在目前仲裁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的背景下,枉法仲裁罪的设立,仍然有其自身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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