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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西方刑事诉讼制度中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能否构建完善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关键在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司法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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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国外已经发展比较成熟。这一制度旨在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借鉴英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引入这一制度使其本土化。但我国目前与合适成年人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对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作规定,这为推行与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也带来了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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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制度和合适成年人制度都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非常重要的制度,两个制度的功能定位虽然不同,但相互之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合适成年人制度保证侦查程序形成更加公正合理的案卷材料,为以后的社会调查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社会调查制度全面的反映未成年犯的个人情况,是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犯的司法程序和开展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基础。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发挥两个制度的配合作用,可以实现对未成年犯罪人权益全方位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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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一词肇始于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指警察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合适成年人到场,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中虽然没有“合适成年人”用语,但也有要求成年人参与的相关规定。^1就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目前正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上海市长宁区、福建厦门同安区试点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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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群体属于弱势群体,需要特殊的社会关怀和法律保障。“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弥补了程序法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部分缺憾,现阶段在我国建立该项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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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7日,由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所、青少年法律保护中心和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共同举办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实践探索研讨会——暨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基地签约、揭牌仪式”在同安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未成年人司法方面的理论专家和实践部门的同志约30人参加了会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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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少年司法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讨会”会议综述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2003年3月20日,“中欧少年司法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讨会”圆满结束。这次为期三天的会议是由华东政法学院与欧盟瑞慈人权合作中心联合举办的,旨在通过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探讨,深化对少年犯讯问中合适成年人参与的作用、意义、价值的认识,并就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中是否要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和怎样建立这一制度等问题本着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精神,采取模拟表演、录像播放、分组讨论等多种形式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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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到场制度(以下简称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予以确定,但规定的较为原则,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一些细节问题未予明确。本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分析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意义,理清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选择和选任标准,呼吁对合适成年人进行专业化培训,阐述了检察机关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法律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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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研究——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视角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试点项目的重要内容,本文借鉴国外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从人格行为理论及再社会化理论和未成年人的特点等方面论证了该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以及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解释中的依据,并分析了构建我国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