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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报认定被告人身份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流动人口犯罪较为集中的地区,以自报内容认定被告人主体身份在司法判决中占有较大的比例,这种作法虽然有程序法上的依据,但这应是法律规定的例外。在司法实务中,被告人为了规避法律的惩罚以及社会的谴责而虚报、谎报自己的真实身份,给司法判决以及刑罚适用都带来了诸多的问题。因此,强化流动人口的身份信息管理,注重收集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并将无法查实真实身份的被告人的照片刊印在判决书中,均是解决被告人自报身份问题的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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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内案件宜请军队律师何新民当前,军内案件的被告人请地方律师作辩护人的现象比较普遍。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容易造成军事秘密泄漏。一是被告人的主体身份暴露。由于律师有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和与被告人通信的权利.在这些过程中,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包括被告人所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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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经常出现被告人身份无法查实的情况,给办案工作带来一定的不便,本文通过调查某法院近年来自报身份的情况,分析自报身份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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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大量的人口流动在给当地经济带来繁荣景象的同时,也给当地的社会治安造成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流动人口犯罪较为突出。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在处理这些案件的时候,首要面对的是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问题。但由于流动人口的复杂性和制度上的缺失,往往使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难以确定,这就需要犯罪嫌疑人自报身份。但自报身份正确与否对之后公安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和追诉工作能否顺利展开有着重要的影响。可见,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不仅关系到侦查工作的正常运作,也关系到一个地区乃至社会的稳定。本文试着从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报身份的总体情况、产生的原因、具体的表现以及应对的对策等角度对自报身份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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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报身份虚假陈述问题研究——以东部G省为视角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学成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10(2):91-9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报身份虚假陈述现象在沿海发达地区已经十分突出,给司法机关履行法律职责带来极大困难。解决这一问题应该从加强户籍身份管理入手,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另外,在法律层面上应及早明确自报身份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同时制定相关的纠错程序及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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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以及自报身份尚未查清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时间总是以身份不明为由随意计算。对于故意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成年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无可非议,但对于身心尚未完全成熟的未成年犯因身份不清而任意对其关押并不妥当。因而,笔者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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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在侦破刑讯逼供案件中占有重要地位,笔者结合办案谈一谈做好刑讯逼供案件现场勘查工作应注意的几项事宜,供大家参考。一、现场勘查的组织领导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通常涉嫌刑讯逼供案的多为长期在基层从事侦查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其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现场较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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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书是检察机关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阶段最重要的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犯罪事实、涉案证据、适用法律的最后认定.是确认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合法性及巩固侦查成果的重要措施.也是审判机关审判公诉案件和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具体依据,关系到案件的质量和检察机关的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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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与证据开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不明确,在理论上认识不一致。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是否是诉讼主体。传统大陆法系理论认为刑事诉讼主体是公诉人或者自诉人,被告人和法院,这是比较狭义的诉讼主体理论,排除了侦查机关、被害人、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主体地位。我个人认为将辩护人定位为诉讼主体比较合适,理由如下:l、在我国辩护人是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参加诉讼活动的,但是,一旦辩护人参加诉讼,就有其独立的诉讼地位,是依据自己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认识展开辩护活动的,而非依据被告人的意志进行的,辩护人并非是单纯为被告人服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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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案件处理程序研究 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办案实践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认罪,是指被告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可能发生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个诉讼阶段。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是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两种程序。本文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为研究对象,对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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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被指控犯罪以后,就成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人物,处于特殊的法律地位。他既是诉讼的主体,又是证据的来源,同时也可能是刑罚的对象。被告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犯罪或怎样进行犯罪的知道得最清楚,他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每个案件的被告人,从个人利害得失出发,无不要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就其行为有罪还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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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案刑事诉讼过程中,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现象时有发生,无论是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都有发生。要有效遏制受贿案件中的翻供现象,侦查工作面临新的要求,即侦查人员不仅要有取证、录取口供的能力,而且要具备固定证据和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再生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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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贿赂案件侦查中的再生证据及其运用马迅贪污、贿赂犯罪属于“隐形犯罪”,这类案件的被告人大多都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案难办,证难取,是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侦查工作的显著特点。如何拓宽侦查思路,探索侦查规律,开辟取证渠道,是当前深化反贪污、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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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第九十二条 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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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的办案期限是指法律对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分别从事侦查、审查起诉和刑事审判工作在时间上的要求和限制。羁押期限则是司法机关因刑事诉讼所需,依法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在时间上的要求和限制。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把这两种不同的期限混同为一,从而导致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超期羁押.侵犯人权。本文试图将公诉案件的办案期限和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羁押期限进行对比澄清,以从理论和制度上找出超期羁押的原因,彻底解决超期羁押问题。 一、法律对刑事公诉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整个刑事公诉案件大体规定了三个办案期限。分别是侦查机关的侦查期限、检察机关的审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