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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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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17号各区退役军人局、区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社会事业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激励现役军人矢志强军、献身国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北京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就立功受奖军人奖励标准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正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各市、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3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3.
正甘政办发[2018]172号2018年8月29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2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4.
正黔退役军人发[2020]7号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区、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现将《贵州省伤残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4月13日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保障残疾军人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3]15号)要求,结合我省  相似文献   

5.
鄂民政发[2008]51号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政府第318号令)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相似文献   

6.
正鄂退役军人发[2020]21号各市、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支持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根据国家12部委《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和省17部门《湖北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鄂退役军人发[2019]35号)精神,现就做好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奖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7.
《宁夏政报》2015,(5):18-20
<正>宁政发[2015]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军分区(警备区)、县(区)人民武装部,武警宁夏总队,宁夏公安边防总队、宁夏消防总队:为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现就加强全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8.
正青政办[2018]17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省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18年12月13日为全省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方案为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切实做好对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营造爱国拥军、尊崇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  相似文献   

9.
正(2020年5月28日)沪退役军人规[2020]3号《上海市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第41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10.
《江西政报》2015,(3):21-22
赣府发[2014]48号2014年12月31日各市、县(区)政府,各军分区(南昌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省政府各部门,省军区各部门:《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4年9月正式印发,并公开发布。为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正>粤退役军人规〔2023〕3号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为规范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有效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2.
二○一六年二月六日宁政规字[2016]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我市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江苏  相似文献   

13.
<正>青政[2015]1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军分区(警备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纠纷,妥善处置好涉军涉法问题,切实维护好部队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部队与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军民融合发展;有利于军人安心服役,提高部队凝聚力、战斗力;有利于强化官兵  相似文献   

14.
正(2020年5月9日)沪退役军人规[2020]2号各区退役军人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医保局: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上海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5.
<正>黔府办函[2015]4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武警贵州省总队,省军区各部门,各军分区(警备区),贵州陆军预备役步兵师,各人民武装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以下简称德见》),进一步做好我省涉军法律援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同意,现将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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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青政办〔2005〕16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二○○五年十一月)为切实解决我省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体现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优待,根据《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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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黔退役军人发[2020]5号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区、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现将《贵州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3月9日贵州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残疾抚恤管理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具有本省城乡  相似文献   

18.
<正>吉民发[2018]53号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财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21号)要求,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调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  相似文献   

19.
一、问题的提出 2005年4月18日,民政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5]52号文件),公布了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取消在职和在乡差别后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的标准,这个标准比以前中央公布的标准大有提高,受到优抚对象的赞扬和社会各界的肯定.  相似文献   

20.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宁政发(2008]20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等部门共同拟定的《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2008年11月)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健全和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在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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