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论票据质押的设立与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票据质押的设立与效力认定,目前存在纷争,原因在于对《担保法》第76条和《票据法》第35条的关系存在不同认识。《担保法》第76条和《票据法》第35条实际具有各自的适用范围,票据质押既可以依据《担保法》的规定采用质押合同的形式,也可以依据《票据法》的规定采取背书的形式。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票据法》和《物权法》中,质押背书对票据出质具有不同的作用,于前者为生效要件,于后者则没有要求。尽管如此,两个法律文件关于票据出质的规则并不存在根本冲突。当事人既可按照《票据法》经质押背书设立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权,也可以按照普通债权质押设立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权。只不过,根据不同法律规则设立的票据质权在内容上存在差异,且未经背书的票据质押因为不符合背书这一技术要求而不具备《票据法》上的特别效力。  相似文献   

3.
高伟  高照 《法制与社会》2012,(36):83-84,89
我国的《票据法》、《担保法》和《物权法》对质押背书在票据设质中的必要性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规定.但两个看似冲突法律文件在内在逻辑上具有统一性,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票据设质行为的二元性,从而导致了票据设质立法的二元性.票据设质当事人既可以按照《票据法》进行票据质押,也可以按照普通民事法律进行票据权利质押.不同的法律规则的适用,将导致票据设质行为不同效力的产生.  相似文献   

4.
票据背书法律规制之我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董翠香 《法学论坛》2005,20(3):79-84
流通是票据的生命,背书是票据流通的主要方式。我国票据法律法规对票据背书进行了较为具体和详细的规定,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其未规定空白背书及背书涂销;关于背书的后手对直接前手背书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含义不清;对期后背书效力的规定自相矛盾;对委托取款背书及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的再背书限制不明确;司法解释对质押背书时“质押”字样记载的效力的规定易生歧义等,均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或阻碍了票据的流通,建议《票据法》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5.
张英 《广东法学》2006,(4):48-50
票据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其所持有的票据上为设质背书,并将该票据交付于债权人占有,债权人如届期得不到清偿,得通过对设质的票据行使票据权利而实现自己债权的行为。以“不得转让”的票据设定质押主要是指以禁止背书的票据设定质押,即指由出票人或背书人依法对票据的背书性加以限制,或者由法律规定对票据的背书性加以限制。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背书禁止”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约定的“背书禁止”,其中包括《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出票人记载“背书禁止”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背书人记载“背书禁止”;还有一类是法定的“背书禁止”,其中包括《票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期后背书的“背书禁止”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委托收款背书中被背书人的“背书禁止”。  相似文献   

6.
票据制度与物权制度关于票据质权设立规则存在冲突:《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规定设立票据质权必须进行质押背书;《票据法》规定票据质权的设立应当进行质押背书。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相关司法解释不仅没有解决这一冲突,反而放大了这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票据质权设立时未进行质押背书的,其所设立之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未进行质押背书的,不构成票据质押。上述规则的冲突现象,不能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来解决,也不能以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来解决。不能认为民法担保物权制度与票据法票据质押制度分别创设了两种效力不同的票据质押制度。《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作有别于《票据法》票据质权效力与实行方式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所谓的“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客观上不能发生。不同法律确定的票据质权内容、效力、实行方式相同。票据质权设立规则不应有异,必须完善立法解决规则冲突。  相似文献   

7.
我国《票据法》第36条规定了期后背书,但条文存在自相矛盾、逻辑混乱的现象;对"期后背书"应作理论解释,而不应局限于文义,故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后所为的背书也应包括在内;期后背书仅具有普通债权转让的效力;票据立法应就不断完善,以避免理论和实践的混乱。  相似文献   

8.
我国担保法第75、76条规定:汇票权利可以质押;我国票据法第27、34条规定:出票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但是我国担保法、票据法都没有明确规定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是否可以质押。有些票据法教科书云:背书从其目的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转让背书”;一类是以设立委托收款或设立质押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即使出票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也不妨碍持票人将该汇票质押背书。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先不去评论,但是这种观点在金融界、司…  相似文献   

9.
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仅签名于汇票背面以表明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虽然我国《票据法》否认了空白背书的法律效力,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的出台,空白背书的效力得到了有限的承认,该《规定》第49条赋予空白背书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同等法律效力。这种背书人以外的人补记被背书人的权利即为补记权。本文拟就空白背书补记权的几个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0.
张英 《中国司法》2007,(2):95-97
票据质押是一种票据行为。票据质押一经依法成立,便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质权人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其可于债务人届期未清偿债务时依法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也得以再背书转让票据实现自己的债权;同时建议我国《票据法》增加背书涂销制度以便于被担保的债务如期清偿时返还设质票据。  相似文献   

11.
我国《票据法》对期后背书的规定,不同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票据立法的规定,且存在逻辑混乱,理应作出修改。应借鉴国外立法例,规定期后背书仅具有普通债权转让的效力,即背书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被背书人取得的是票据权利,可对背书人之外的前手债务人主张之;前手债务人可以其与背书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被背书人。  相似文献   

12.
董翠香 《法学论坛》2012,(2):146-151
我国票据立法并未明确规定票据单纯交付的效力,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票据只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不能以单纯交付方式转让。传统票据法理论同时认可票据背书与单纯交付转让的效力,世界各国和地区票据立法均认可票据单纯交付的效力,我国司法实践也普遍承认票据单纯交付转让的效力。我国《票据法》应当明确规定票据转让方式及空白票据转让方式,承认票据单纯交付转让的效力。  相似文献   

13.
票据质押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被我国《票据法》和《物权法》所承认。由于票据权利不同于其它的权利财产,两个法律文件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在质押权的成立、质押权的效力以及质押权的实现等方面产生了如何适用的问题。基于两法的立法目的不同,依据两法所成立的票据质押并不冲突,属于不同的法律制度范畴,但在法律适用上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4.
票据流通中有两种转让方式,背书和直接交付。直接交付作为非典型的转让方式,往往是转让人和受让人自由选择的结果。以美国为例,即使在转让人非自愿的情形下,为了保护票据的流通,尤其是对正当持票人的保护,在自由主义原则指导下,只要符合推定交付的要件,便承认其效力。直接交付均发生在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流转中,我国《票据法》除了对无记名支票态度不明确外,明确否定了无记名汇票和本票、空白背书的持票人权利,因此从源头上否定了将直接交付作为票据转让方式。但是,这种否定却违背了票据流通之本性,因此建议修改我国《票据法》相关条文,承认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建立票据直接交付制度。  相似文献   

15.
背书伪造是指在票据上伪造他人签名的背书行为。背书伪造对其他真实签名效力的影响,各国票据法的规定基本相同。关于背书伪造对背书连续性的影响,两大票据法体系存在相当严重的分歧。  相似文献   

16.
抗红 《法学杂志》2006,27(4):129-131
票据质押既是一种权利质押形式,也是一种具体票据行为,《担保法》和《票据法》都对其进行了调整和规范。但立场不同,侧重各异。本文通过对票据质押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和票据质押权利实现等方面问题的具体分析,统一协调两部法律的协同作用,促进票据质押担保方式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与<票据法>对票据质权的规定存在冲突,前者规定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为票据质权成立的对抗要件,后者规定为生效要件;前者规定质权人可以转质,后者并无明确规定.<物权法>是关于票据质权的一般规定,<票据法>对质权设定方式设有专门规定,票据质权应依<票据法>规定以背书方式记载"质押"字样才能有效设定;承认票据转质缺乏制度基础,各国票据立法均不予承认,因此,票据质权人不得享有转质权.  相似文献   

18.
所谓禁转记载票据,是指出票人或背书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票据法》、《担保法》的推厂实施,同时因票据本身固有的支付手段、信用手段、结算手段和融资手段等多项经济功能,票据正越来越厂泛地应用于对债权进行设质担保。那么,有了禁转记载的票据能否和普通票据一样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呢?其质押效力及后果又如何?《票据法》与《担保法》对此并没有明文规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自正式实施至今已整整三个年头了。可以说,三年前《票据法》的实施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进一步完善发挥了重大作用。在此期间,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很大成就,经济体制也发生许多变化,票据立法配套主作和票据纠纷的审判工作都有了较大的发展。而三年前颁布的(票据法)在许多方面已不再适应当前的经济生活和商事流转。本文试图就我国空白背书制度的相关问题,对我国的(票据法)作一检讨。空白背书(BankIndorsement),又称不记名背书、略式背书或不完全背书,是指票据的背书…  相似文献   

20.
郭站红 《法律科学》2013,(5):101-107
期后背书在不同立法例上存在不同的界定,它们体现了不同的立法观念。我国票据法杂糅着不同立法例上的期后背书制度,忽略了该制度背后隐藏的票据法理念,造成了不当后果。基于票据法关于期后背书规定的比较分析,我国票据法关于期后背书的规定应予以修正,重新界定期后背书,确立期后背书与期前背书的推定规则,并在确定期后背书法律效果为一般债权转让效力的基础上,赋予特殊情形下期后背书之被背书人主张善意取得的权利。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