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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最高额抵押制度优越性与危险性并存,该制度虽具优越性,但缺陷不少,如立法上的规制欠缺。借鉴日本成熟的制度设计,构建基础关系、重复抵押、减额请求权、消灭请求权四位一体的制衡体系,有利于促进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2.
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具有积极的价值功能.但最高额抵押亦有其弊端,如设定巨额的最高额抵押,致抵押物价值不能充分发挥;或债权人不与债务人正常交易,使债务人经济活动自由受限,因主合同备案存在瑕疵最高额抵押权实现不了等.完善我国最高额抵押立法应明确规定最高额抵押确定请求权制度、减额请求权制度和消灭请求权制度;以立法形式规定综合授信合同及其他带有约定决算期的框架性合同可以作为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合同进行登记备案.  相似文献   

3.
最高额抵押的设立 ,应由当事人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 ,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立法对最高额抵押宜采用登记要件主义 ,应统一我国的抵押登记部门 ,完善抵押登记的程序和内容。最高额抵押的变更如涉及第三人利益 ,对变更前抵押物上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应不具有对抗力。  相似文献   

4.
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为现今多数国家民法,如德国、日本、瑞士等国民法所承认。我国的《担保法》亦对最高额抵押权作了规定。由于最高额抵押权在我国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而《担保法》的规定又十分简单,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5.
最高额抵押突破了一般抵押每次发生的债权分别设定担保的传统模式,促进了交易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价值功能。文章从各国对最高额抵押的法律规定出发,循序渐进地分析论证了最高额抵押的价值与个性,所担保债权的范围、变更及限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最高额抵押立法的若干设想。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法对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规定得不甚明朗,对最高额抵押变动和确定的事由、效力也规定得不太充分.在具体应用最高额抵押时,应使其担保当事人约定的因继续性交易而直接产生的债权,允许其内容随基础关系之移转、抵押当事人继承、合并、分立等因素而变化,在其确定之后,只要担保的第一笔债权到期,即可在在最高额内变价抵押物以回收债权本息.  相似文献   

7.
最高额抵押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实务性问题,主要集中在最高抵押额的确定、决算期的确定、担保债权的范围及抵押合同中应有的其它约定方面。解决好这些实务性问题,对维护交易秩序,减少交易纠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在银行贷款中附最高额抵押,程序简化而方便当事人,但金融风险随之增大。因此最高额抵押合同公证在实践中的运用日益为人们所重视,其证明、监督、保障职能在防范金融风险、减少诉讼时间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对大陆法系财团抵押制度和英美法系浮动抵押制度的主要特征及其利弊进行了比较和评析。随着担保法理念的转变和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我国企业将面临更多的挑战与机会,因此我国应该借鉴财团抵押制度和浮动抵押制度,以完善我国企业担保制度的立法。针对专家提出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建议将企业财产集合抵押制度和企业担保制度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0.
抵押制度是近现代各国民法最重要的担保物权制度。我国现行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都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但立法上的缺陷及冲突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有待于我们从理论上作进一步的探究。关于重复抵押问题,建议立法肯定重复抵押制度,规定抵押权的次序和次序变化的原则。  相似文献   

11.
2003年日本修改担保法及民事执行法,扩大雇佣关系先取特权范围,新设不动产收益执行制度,新设抵押权消灭请求制度,明确了根抵押权本金确定事由,2004年修改民法,重新整备保证债务规定,还对根保证契约的范围、本金确定期日、本金确定事由等重新做出规定,基本实现了担保法制的合理化.  相似文献   

12.
动产抵押系英美法系的一项法律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引入此项制度,必将与传统的物权法体系产生冲突。由于动产抵押缺乏公示性,第三人若善意取得该动产,其所有权必将与该动产的抵押权产生冲突。因此,立法的目的就应在于两者之间如何取得平衡。  相似文献   

13.
对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房地产抵押权的冲突,为平衡承包商与抵押权人的利益,法律可以规定承包商进行垫资的,双方应当就预期垫资款额进行强制公示性登记,该登记款额为承包商行使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最高限额。如果实际发生的垫资款少于该登记款额,则以实际发生的垫资额为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对于该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应当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实现,而不论其发生的时间先后。  相似文献   

14.
预售商品房抵押的学理基础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售商品房抵押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中涉及到很多法律关系。预售商品房抵押在实践中早已客观存在?,但相关立法却显得较为滞后。预售商品房抵押的设立突破了传统民法中的抵押权设立方式,其法律特征也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房抵押,抵押的标的是期待权,从民法基础理论的角度对预售商品房抵押的学理问题进行探讨确有必要。预售商品房抵押依理论具有可操作性,今后我国若能在立法上对其作出较完善的规定,将会对我国房地产法学理论及实践带来有益的补充与完善。  相似文献   

15.
抵押权的附随性为抵押的传统属性,但抵押权独立化已成为明显的趋势。在抵押权的独立进程上,可依抵押权独立性由低到高将其分成三种形态,最终抵押权获得完整意义上的独立。抵押权的独立化是经济动因决定的法运动,有客观必然性,我国应跟进。  相似文献   

16.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设定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既不是留置权 ,也不是优先权。笔者认为 ,应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界定为法定抵押权。因为 :第一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法定抵押权属于同一种权利样态 ;第二 ,在我国现行民事担保立法体例框架内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只能为抵押权的一种 ;第三 ,考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立法过程可知 ,本条自设计、起草、讨论、修改、审议直至正式通过 ,始终是指法定抵押权。  相似文献   

17.
民国时期农业雇佣关系的调整主要靠大量的习惯法,即雇佣习惯法。与一般雇佣习惯法相区别,特殊雇佣习惯法是雇佣制度与租佃制度、借贷制度、典当制度相混合的产物,它们主要表现为种地头、二八种地、带地佣工及典雇等制度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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