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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改变指控罪名判决的根源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第(二)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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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审判中 ,法庭改变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并作出有罪判决 ,可以说是司法实践中的惯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76条第 (二 )项规定 ,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但最近有不少人撰文认为 ,人民法院改变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并作出有罪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并且有代行控诉权、严重侵犯被告人的辩护权之嫌。笔者对此不敢苟同。首先 ,从刑事审判权、公诉权二者的权限范围及相互关系来看 ,人民法院改变公诉机关指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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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不能改变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存在不同意见。有的主张,法院可以改变指控的罪名,而且不受限制。其根据是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以及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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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条款是对人民法院定罪专属权的规定,是从立法上确立了定罪权的专属。人民法院具有无可争辩的审判权,伴随这种权力所产生的判决也具有相对的权威性和普遍的约束力。而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侦查权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仅能够初步确定犯罪,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也只限于指控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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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可以改变起诉罪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 (二 )项规定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也就是说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构成甲罪名向法院提起指控 ,并未指控被告人犯有乙罪 ,而人民法院有权作出被告人构成乙罪名的判决。有人对此持异议 ,认为人民法院判决罪名必须与指控罪名相同 ,否则会产生“以审判职能代替了公诉职能”和“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的弊端。[1]对此见解 ,我们不敢苟同。首先 ,对于“以审判职能代替了公诉职能”问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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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人民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权,是指法院在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罪名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相吻合时,享有直接以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对被告人作有罪判决的权力。我国刑事诉讼法无论在1996年修订前或是1996年修订后,均未对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判决时,是否享有变更指控罪名权作明确的规定。换言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不享有变更指控罪名权。具体地说,即使被告人的行为确实触犯了刑法分则中的某一罪名,但只要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未以此罪名对被告人提出指控,人民法院审理后,也不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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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6月 29日)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种解释的含义,就是: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构成甲罪名向法院提起指控,并未指控被告人构成乙罪名,而法院却有权作出对被告人构成乙罪名的判决。同时,实践亦屡见法院擅自改变起诉罪名而下判的做法。笔者认为,上述解释和实践做法会产生如下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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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变更指控罪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 ,有一种司空见惯但却招致颇多非议的现象 :合议庭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后 ,如果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罪名与控诉的犯罪事实不符 ,法院通常径行判决变更指控罪名以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修正后的刑诉法对这种做法未置可否。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第2项明确规定 :“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换言之 ,从制度层面来看 ,法院直接变更指控罪名已经于法有据了。但长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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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中疑罪难以从无的原因第一,立法上的缺陷。首先,刑诉法没有规定二审程序可作出疑罪从无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可以作出以下三种裁判:有罪判决、无罪判决和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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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生效前区法院将姚某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而区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市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支持区检察院的抗诉申请。此时,二审尚未开庭,有证据证明姚某有逃跑的企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3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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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二审必须开庭的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了发回重审程序。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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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刑事诉讼的抗诉机关,被害人无权单独提起抗诉或上诉;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却规定了被告人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有权提起上诉。也就是说,同是刑事诉讼当事人,被告人有上诉权,而被害人只有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权,而没有上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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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这种情况:公诉机关以某一罪名对某被告人提起公诉,但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却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而是构成另一罪名。在此情况下,法院是否有权变更起诉所指控的罪名呢?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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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在对被害人的保护方面有重大进步,加强了对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益保障,赋予了其当事人的地位和极为广泛的诉讼权利,但是,被害人仍没有独立的上诉权。《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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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法院的定罪判决并未涉及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也不是判决检察院起诉的罪名能否成立,而完全是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来判决被告人的罪名,这样一来,就可能会产生法院判决认定的罪名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一致的情况。比如检察院起诉的抢夺罪,而法院最后判决的却是抢劫罪。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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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贪污贿赂案件职能管辖错位的特点及原因所谓贪污贿赂案件职能管辖错位是指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或法院判决时,与立案时确定的罪名不一致,且属职能管辖变化或者尽管罪名一致,但不属于检察机关职能管辖范围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除贪污贿赂类案件和自诉案件以外,其他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安司法机关职能管辖的规定。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根据罪名进行职能管辖划分的,这种划分较好地考虑了三机关的权力特点以及保护公民权利的要求,但是这种划分也有一定的弊端,那就是在立案阶段,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或者法院判决时,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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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一段时间以来,仍有一些媒体称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这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一定程度的思想混乱。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立有罪”。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不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他人确定有罪。其中“依法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和诉讼制度,依照刑法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