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7 毫秒
1.
边秀琴 《河北法学》2007,25(8):103-106
受贿罪中的受贿对象不应仅限于财物,还应包括物质性利益和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利用本人职权的便利,包括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但不包括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而非主观要件,在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应当"有条件地保留",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既遂.  相似文献   

2.
《检察理论研究》1992年第一期刊登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收受财物应否定罪问题笔谈》一文,就一案例(略)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受贿罪,进行了讨论。此文共列举了三种观点:王树成同志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仅指利用行为人自己的职务之便,不能包括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即否定说。曲辰同志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者谋取非法利益,并非法收取请托者的财物,也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肯定说。武乾同志认为对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要作具体分析,不能认为都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认为都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折衷说。上述三种观点可以说是代表了我国刑法界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第三人职务上的便利能  相似文献   

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羽的决定》和《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于我国《刑法》第185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但由于受贿罪立法的单一化,仍适应不了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使得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错综复杂的受贿现象,不得不硬往过于简单的法律条文上去套。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一般意义上讲,仅指利用本人现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本人现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的行为属于一般受贿罪。可是,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利用本人现在职务的便利之外,还有利用他人职务便利的情况,…  相似文献   

4.
论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是指行为人对于单位财产具有合法持有、控制、管理、支配的工作和业务职责。"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因行为人职务而形成的便利,并非是指"工作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能限定在行为人职务所能控制的范围内,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行为人仅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上下级制约关系;行为人同时利用自己和他人职务上的便利。  相似文献   

5.
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之便"是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同时也是理解受贿罪的重要前提,关于"利用职务之便"如何进行界定是刑法学界一直探讨的重要问题。本文结合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的相关规定,对"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包括在行为方式上,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关系方面,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关系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后从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方式上对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了总结。旨在通过本文的研究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中正确认识这一罪名和理解运用到具体的案件定性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6.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当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首先是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所具有的职权,即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其次,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也包括利用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这在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相似文献   

7.
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受贿罪的必要要件.因为,受贿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必须与职务相联系.因此,正确理解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于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受贿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相似文献   

9.
论索贿犯罪     
索贿以行为人主动索取为已足,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也不要求具有勒索性和胁迫性.具体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勒索他人构成索贿;乘他人有求于己之机主动索要财物也是索贿;单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财物而不以为他人谋取某种具体利益为交换的也构成索贿,此种单纯索贿因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而在定罪上具有重大意义,其中蕴含着深远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0.
《法学》1991,(4)
“两高”《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可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两种情况: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前者易于判别,对后者则常有分歧,应予探讨。首先,“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具有如下的特征:一是条件形成的派生性。这种“便利条件”,虽然不是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却来自本人职务  相似文献   

11.
在司法实践中,利用过去或将来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这一行为的定性,存在较多的争议。一般而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能是现任职务,不包括过去职务,但是在职后无论是索取还是收受他人财物,只要其获得的利益与其任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认定为受贿,不应有“双方约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12.
受贿罪中何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直是实务界争论的话题,尽管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会议纪要中给出了明确的界定,但并不能囊括当前交错复杂的职权关系,在职权界定相对不明确的前提下,如何认定"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成为摆在当前实务界的一个难题,本文主旨在于阐明含义、说明情形、帮助实务界在承办具体案件中认定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  相似文献   

13.
高海才 《法制与社会》2012,(30):251+2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理论上一般称之为斡旋受贿罪。在斡旋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不仅要求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还要求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因此,如何确定"不正当利益"的范围对于斡旋受贿罪的定罪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4.
受贿罪的本质是“权益交换”,“权”指国家赋予个人与单位的权力,立法上的规定是“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益”指人们需要的所有的好处,而并非仅仅指财物.受贿罪的司法认定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职务的影响力被收买、若有若无地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职务便利是否与所收贿赂具有对价关系、他人代为支付的行贿款是否属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等等均需要论证,建议修改《刑法》第385条,将其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不正当好处的,是受贿罪.”  相似文献   

15.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分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利用现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将来、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必须是在职务上与他人存在制约关系。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则不宜以受贿论处,宜在立法上设立斡旋受贿罪。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目前尚无规定,修改刑法时有必要作出补充规定。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受贿不能构成受贿罪,可作党、政纪处理。”  相似文献   

16.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利用自身因执行职务而获取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相似文献   

17.
由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构成的一个客观的必要条件,合理地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对于科学认定职务侵占罪极为重要。本文对职务进行了界定,探讨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提出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完整理解内容。  相似文献   

18.
本文认为,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犯罪,其涉案金额为60万元。具体缘由分析如下:一、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张某尽管符合这一主体要件,但要构成职务侵占罪,还必须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客观特征。就职务侵占罪中何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法律及司法解  相似文献   

19.
本文案例启示:身份或编制不等于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资格。斡旋受贿罪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现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现任职务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该罪的成立前提之一是斡旋者与被利用者之间没  相似文献   

20.
杨明 《法制与社会》2011,(6):293-293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但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之便"的内涵,却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棘手问题。从利用职务上便利的对象上分析,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直接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经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时间角度分析,又可以分为:利用现在职务上的便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