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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与商标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护商标权是商标法律制度的核心,如何加强和完善商标权的保护,是商标理论中的重要研究课题。对商标权的保护,往往是通过赋予商标权人一定的禁止权来实现的。从正面讲,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相应地,从反面讲,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仅能排斥他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却不能排斥他人在不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和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不同商标。但在商标  相似文献   

2.
我们凭什么取得商标权——商标权取得模式的中间道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权注册取得模式已成为主流,它取代商标权使用取得模式具有必然性,因为它更利于经营者取得和保护商标权,更符合现代商业发展规律,也更契合商标权的对世权属性.然而,注册取得模式在理论上违背了传统商标理论,在实践中导致"垃圾商标"泛滥成灾,是造成我国商标审查效率低下和商标使用秩序混乱的罪魁祸首.我国<商标法>在第三次修改时,应吸收注册取得和使用取得模式的精髓并避免其缺陷,采取"使用+注册"的商标权取得模式.  相似文献   

3.
商标注册是私法形式主义的产物.商标注册的价值就是注册在商标权取得结构中的效用.不同的权利取得模式下,注册的价值展现出不同形态.在注册原则下,注册被要求作为权利构成中的一个要素,其就成为权利取得的内在程序机制.我国的注册制度史是一个管制型、唯注册论的异变历史,这种移植中的改写成为束缚商标价值发展与商标功能实现的理念性障碍.我国商标法修法草案中的立法宗旨最终还是落在商标管理上.从政策的角度分析,商标注册的政策目标是实现商标管理,在商标注册权力分配政策已经变革的前提下,这一目标并不符合商标法实践,需要作出偏向私权的调整.  相似文献   

4.
论商标权的正当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泽 《科技与法律》2005,1(2):68-72
构成商标的“符号”而非商标本身是智力成果,“符号”的智力成果性和创造性不是商标权的内容,也不能作为商标权的正当性基础。商标权的正当性应从“人与人”的而非“人与商标”的关系上寻找根据商标权的存在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免于混淆,符合公众利益;商标权只是赋予权利人在特定商品上使用特定符号的权利,不属于垄断,商标权的存在并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对商标权进行过度保护,将增加他人选择商标的成本,并最终间接地损害消费者利益;注册和使用都能产生公示公信力,都是商标权正当性的表现形式,在注册原则之下应承认使用取得。  相似文献   

5.
商标权的原始取得有注册取得和使用取得两种方式,二者在法律的价值取向上分别体现了公平和效率的原则,而商标制度的历史发展也反映了从使用到注册的进程。但是单独采取任何一种制度都有无法克服的缺陷。本文试对我国目前的商标权取得制度的优化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6.
注册和使用是两种取得商标权的方式,TRIPS第15条第3款提供了一种使商标注册依赖商标使用的可能,这种可能的价值在于在坚持使用取得商标权的同时,尽量吸收注册制度的有益元素。英国和德国承认使用和注册都能取得商标权,但商标注册并不依赖商标使用,法国商标权只能通过注册取得,而商标使用却并不是注册的条件。美国联邦商标注册制度是TRIPS第15条第3款所提出的可能性的典型代表,它坚持商标使用产生商标权,发挥商标注册所具有的宣示商标权的作用,而且通过将注册申请视为"建设性使用"而使注册对商标权的归属有所影响。美国联邦商标注册所依赖的商标使用,通过成文法和司法案例来进行解读,成文法在司法审判中得以解释和细化,司法审判中形成的新规则又及时为成文法规所吸收,从而使成文法规得以不断发展,这对于我国如何完善立法是很好的榜样。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下,实践中长期存在着“重注册、轻使用”的做法,商标恶意抢注、囤积现象严重。注册商标不使用不仅有违商标注册的目的,而且导致注册商标资源的浪费。而商标识别功能的实现,是以商标的使用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既是商标权人的权利,更是商标权人的义务。注册商标权的维持也往往以持续的商标使用为基础。为了保障商标使用义务的履行,需要通过规范义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督促商标权人真正地将注册商标投入使用。既让不使用的注册商标面临撤销风险,同时还应统一商标不使用的法律后果,对不使用的注册商标进行全方位的权利限制。以此,强化商标权人的使用义务,既是对我国商标注册制的纠偏,同时也是在制度体系上保障商标回归其真正功能。  相似文献   

8.
彭学龙 《法学研究》2010,(3):149-162
在第一性的意义上,商标权无疑源于企业在交易活动中对商标的实际使用。这一论断既可从商标制度演进的历史中得到验证,又契合财产权劳动学说和符号学基本原理。尽管如此,各主要国家都先后建立了商标注册制度,并由此形成商标权注册取得和使用取得两种确权模式。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各国商标法乃至国际公约都作了充分的技术设计,致力于寻求注册和使用在法律效力上的合理平衡。我国现行商标法采取一种近乎绝对的注册取得确权模式,在客观上助长了商标抢注行为,导致大量注册商标与市场实际脱节,影响了商标制度的正常运行。应在总体上沿袭注册取得传统模式的同时,明确规定基于使用也可取得商标权,并依此对商标法进行修订。  相似文献   

9.
对商标权取得原则和商标“反向假冒”的思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刘晓海 《知识产权》1999,9(1):16-19
一商标权取得原则① 1.我国商标权注册取得原则的绝对性 按现行中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这一条确立了我国商标权只有基于注册才能取得的原则。商标注册取得原则包括下列内容:用于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在先申请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核准注册在先使用的商标②;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核准注册由各申请人协商一致确定一申请人,核准注册该人的商标;如达不成协议,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一申请人,核准注册该人的商标③…  相似文献   

10.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把某一特定的商标用于某一商品上的一种专有权,其具有独占性、地域性和时间性,未经商标权所有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或申请注册与受到法律保护的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世界各国为了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大多制定颁布了商标法,但由于各国商标法对商标权的申请、审查、注册等所作的规定不同,涉及到商标权的有关问题则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冲突,而且在涉外商标权方面,极易发生纠纷。  相似文献   

11.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层次性,其根本目的具有公益性,是通过赋予并保护商标权的方式予以实现的.商标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并非保护私权的私法.商标权的客体形式上是标志同来源的指代关系,实质上是商标权人合法的竞争利益.商标权的权利属性应为准财产权或有限的财产权,此财产权的效力仅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商标权的财产权属性仅在商标转让、许可或企业并购的过程中显现,其基础是其所承载的商誉.商标使用才是商标获权的根源,意指标志来源意义上的使用.应合理平衡在先使用和在后注册之间的关系.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的根本判断标准,应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商标共存.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救济应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特定情形之下所受损失与所获利益在适用作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判断标准时应有先后顺位.  相似文献   

12.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层次性,其根本目的具有公益性,是通过赋予并保护商标权的方式予以实现的.商标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并非保护私权的私法.商标权的客体形式上是标志同来源的指代关系,实质上是商标权人合法的竞争利益.商标权的权利属性应为准财产权或有限的财产权,此财产权的效力仅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商标权的财产权属性仅在商标转让、许可或企业并购的过程中显现,其基础是其所承载的商誉.商标使用才是商标获权的根源,意指标志来源意义上的使用.应合理平衡在先使用和在后注册之间的关系.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的根本判断标准,应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商标共存.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救济应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特定情形之下所受损失与所获利益在适用作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判断标准时应有先后顺位.  相似文献   

13.
注册商标的权利产生机制问题处于行政法与民法的交叉地带,对此一直颇具争议.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注册商标权的性质和效力,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商标审查程序的改革和商标确权制度的适用.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商标注册不是行政许可或赋权而是行政确认,确认引起注册商标权产生的法律事实.在民法的视角内,结合民事法律事实理论和商标制度自身原理的分析表明,商标申请是引起商标权产生的法律行为,审查对商标权的产生不具有实质意义,公告却起着将对世权进行公告的法律功能因而是该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商标权仅是一种禁止权而非使用权,对该权利宜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从而将商标申请权纳入保护期,并去除商标注册作为侵犯在先权利的程序性铠甲.  相似文献   

14.
《现代法学》2014,(3):62-72
商标法上的注册制度与商标观念的变迁关系密切,注册制度的现代化与商标的财产化相伴相随。现代注册制度经历了从私人控制到国家控制的转变。从制度属性上看,对注册本质的把握有确权与授权两种传统。就商标的本质而言,确权更具说服力。注册制度具有权利推定、权利公示以及维护公共道德与秩序的功能。经由注册制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那些有损道德与秩序的标志排除在商品市场之外。注册取得商标权尽管具有取证方便的优势,但其容易导致抢注及囤积商标,具有破坏诚信经营的负能量。为纠正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的弊端,我国《商标法》应当在规范商标使用的前提下,对商标注册的效力、先用权及商标共存制度等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5.
版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管育鹰 《知识产权》2004,14(4):25-29
本文讨论的是商标作品的合法商标权人与版权人或其他合法使用作品者之间发生冲突的问题。版权人许可将其作品做商标使用,则商标权人即获得了依照商标法“使用”该作品来标示其商品来源的权利;版权人原则上不应阻止后者依商标法使用该作品,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商标的进一步利用必须得到原版权人许可。另一方面,若作品被注册使用在常见的作品载体商品类别上,则版权期满后商标权人极易与其他任何依著作权法使用该作品的人产生冲突。因此对将此类商标作品注册为图书等作品载体商品上使用的应持慎重态度;另外,将无版权的作品做商标,应被推定为是在该作品的第二意义上使用该商标,其使用应适用商标权的有限限制原则,即不能禁止他人为说明自己有权印制的作品载体的内容而在该载体上印制该有代表性的图形作品。  相似文献   

16.
商标在先使用的法律意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制度,除了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其他商品和服务均可使用未注册商标。当一个在先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被他人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或者被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为注册商标的时候,在先使用人是否有权禁止他人的使用或者对抗他人的注册,是近年来我国商标法理论和实务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本文将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一、在先使用与商标权我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没有使用一般意义上的“商标权”一词。凡提及与商标有关的权利时,均使用了严格意义…  相似文献   

17.
反向混淆一般发生在注册商标权人实力弱,而商标侵权使用人实力雄厚,对消费者而言,其不太可能会认为商标侵权使用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注册商标权人,反而可能会误以为注册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商标侵权使用人。反向混淆遏制了实力较弱的注册商标权人增强自己商标声誉的能力,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商号权的保护以国内地域性为标准,域外商标、商号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没有形成商誉的,不构成在先权利,不予保护。  相似文献   

18.
在格劳秀斯、普芬道夫关于私有财产权产生的自然法逻辑以及德霍斯的“知识共有”理论基础上,阐发“知识共有”理论之内涵:知识财产权是人们就共有知识利用和分配达成的协议.据此,商标权的本质就是以实现特定符号识别功能的义务换取对这一符号的垄断使用权的协议.使用商标实现识别功能是达成协议的实质要件,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是达成协议的形式要件.使用产生商标权是基于“消极共有”的“占有—默示同意”契约,注册产生商标权是基于“积极共有”的“分配明示同意”契约,两者各有优劣.从“知识共有”理论的“协议”视角解读商标权取得本质可为商标权正当性论证提供新的进路,对我国商标实践中实现使用行为价值的理性回归,也可为解决未注册商标抢注纠纷等实践问题提供理论指导.  相似文献   

19.
李扬 《法商研究》2012,(3):76-84
并非所有商标抢注行为都是恶意、非法的。在注册主义商标权制度下,商标法一定程度上是鼓励商标抢注的。为了平衡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与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我国商标法在禁止抢注行为时,不应过问抢注者是否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而应当规定只有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时,才能阻止他人在类似范围内抢注。为了保护既有使用事实和利益,应赋予在先使用者在先使用抗辩权。为了防止混淆,应当强制性对在先使用者课以附加适当区别性标记的义务。为此,应当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1条后半句之规定,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20.
论商标权的限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 商标权限制之立法本旨 知识产权的权利往往都有一定的限制,如其行使不得违背善良风俗,不得阻碍科技和社会进步等。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其权利限制可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解释。广义的商标限制,是指法律法规对商标权人以商标专用权为核心的权利及派生出来的禁用权、续展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等有关的注册商标权所作的种种限制,其中包括商标权的地域性、时间性限制,以及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注册商标的转让、许可使用等所作的限制性规定,这种意义上的商标权限制实质上包含了商标权人的义务。狭义的商标权限制,“是指在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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