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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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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收集了33例伪装命案现场的案件,对其种类、特点等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对这一类案件的判别勘验方法进行了探讨,供参考。1案例资料本文收集的33例伪装现场的案件,均为已破案件,其中有18例在勘验现场后能及时识破伪装,迅速破案,占54.54%,有10例在案发后未能及时识破伪装,而是经过系统全面的尸体检验和综合了现场勘验、案情调查等情况后,识破伪装,致使案件侦破,占30.30%,有5例则是经过较长时间的侦查,未能破案,最后从伪装现场的角度出发,重新审查复核有关资料,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最后侦破案件,占15…  相似文献   

2.
发生了斗殴、杀伤等刑事案件,都必须先进行现场勘验、尸伤检验等侦查活动。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然后才能依法作出处理.这种做法.中外古今皆然。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刑事检验的规定,尸伤检验等技术也随之产生。至宋代.随着检验制度的逐步完备,法医检验技术也有重大发展.南宋《洗冤集录》的问世.标志着系统研究尸伤检验技术的学科——中国古代法医学的形成。《洗冤集录》的著者宋慈对古代法医学的形成,其功甚伟.实为中国法医学的鼻祖.人类法医学的奠基人之一。  相似文献   

3.
由现场勘查的性质反思我国刑事立案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军伟 《法律科学》2005,23(1):71-74
现场勘查是侦查破案的起点和基础 ,是获取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的重要途径 ,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十分重要。我国传统理论、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均笼统认为 ,现场勘查的内涵是对现场进行的实地勘验、检查 ,现场勘查的性质是侦查活动。现场勘查之内容应包括现场实地勘验和现场访问 ,从其性质看 ,立案前的现场勘查和非犯罪事件现场勘查也应属于侦查活动 ,但刑事立案制度的存在使其实然性质又不是侦查活动 ,因此立案制度有其不合理性 ,建议将侦查确定为刑事诉讼活动的起点  相似文献   

4.
现场勘查的核心和中心任务是实地勘验。实地勘验是侦查阶段收集证据,特别是物证的重要手段。实地勘验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侦查的进程和质量,关系到诉讼能否顺利进行。本文主要关注当前中国公安部门实地勘验指挥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侦查指挥人员如何进行实地勘验的指挥和指挥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以及作为一个实地勘验的指挥人员应该具备的意识。以期对实地勘验指挥工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裴炜 《政法论坛》2022,(4):156-166
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快速扩张促使侦查机关创新相关侦查取证措施,但同时也与传统侦查措施体系产生了张力。远程勘验作为传统勘验措施从物理场域转向虚拟场域的变形措施,一方面在形式上延续了传统勘验的概念表述,另一方面则在具体规则设计上不断突破刑事诉讼法对勘验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在此背景下,传统侦查措施体系的完整性和内在逻辑的连贯性被打破,集中体现为远程勘验措施呈现出“名”“实”分离的状态,以及远程勘验与提取、技术侦查等相关措施的关系紊乱。对此,在进一步修订刑事诉讼法时有必要理顺新旧措施之间的结构,从基本权利保障的角度使远程勘验回归勘验的性质与功能定位,在此基础上协调远程勘验与相关措施的衔接过渡,并在尊重他国主权的前提下探索远程勘验跨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相似文献   

6.
现场勘验检查就是通过刑事案件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证认识和记录犯罪现场的过程,其中现场上遗留的手印痕迹是认识现场的重点特征,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注重发现和提取手印痕迹,这就要求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在勘验现场、检验手印时采用正确的方法,力求完整、真实记录现场手印。随着科学技术,尤其是DNA技术的进步,现场勘验检查时应当将手印痕迹检验技术与其他学科技术相结合,使现场手印痕迹的证明力更加直观、稳定。同时应当注重加强现场勘验检查人员人身防护,防止显现手印时使用的化学试剂和特殊光线造成人身伤害。  相似文献   

7.
《法律科学》98年1期登载了裴苍龄同志的《论证据资料》一文(以下简称《裴文》),其独特的论证角度令人耳目一新。但对其中一些观点,也有商榷之处。一、关于“模糊了勘验、检查和鉴定的性质,也模糊了勘验、检查人和鉴定人的性质”问题《裴文》认为:“勘验、检查笔录是由勘验人、检查人通过勘验、检查活动制作出来的;鉴定结论也是由鉴定人通过鉴定活动制作出来的。”因此,把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就“模糊了勘验、检查和鉴定的性质”,“就意味着勘验、检查和鉴定都是制造证据的工作,也意味着勘验、检查人和鉴…  相似文献   

8.
本文通过命案现场的勘验、分析,推测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目的,刻画犯罪嫌疑人,为侦查指引方向;提取并检验现场微量物证为确认犯罪嫌疑人及认定犯罪事实提供依据。探索命案现场勘查工作的有效进行。  相似文献   

9.
勘验、检查笔录的采用标准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问题研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法官对某特定的勘验、检查笔录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是勘验、检查人员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行动指南”,也是刑事诉讼参与人质疑其能否作为“定案根据”的依据。从关联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三个方面探讨勘验、检查笔录的采用标准,以期为刑事诉讼实践,尤其是勘验、检查主体制作笔录提供理论方面指导。  相似文献   

10.
<正>侦破杀人碎尸案件有多种途径,其中藉法医学勘验现场发现、拓展信息破案则是最重要的途径。杀人碎尸案件有杀人现场、碎尸现场、抛尸现场、移尸过程中形成的移动现场和轨迹性的现场。杀人碎尸案的现场勘验是一项以应用法医学技术为主、融汇多学科技术的庞大工程,最常参与的有痕检技术、理化检验技术、影像学技术、警犬学技术,运用和涉及的知识有医学各科、食品卫生、昆虫学、植物学、水文学、地质  相似文献   

11.
杨涛 《检察风云》2010,(2):64-65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机关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等侦查措施,而监听、窃听这些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并不在法定的侦查措施之列。但你因此认为在现实中,公安机关侦查刑事犯罪。不会运用监听、窃听手段。那你就大错特错了。  相似文献   

12.
李绘 《法制与社会》2010,(32):75-77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和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盗窃车内财物犯罪呈逐步蔓延之势,发案数占盗窃案件数的比例也逐年提高。本文从盗窃车内财物犯罪案件的概念、作案手段入手,深刻分析了此类案件的特点,详细阐述了盗窃车内财物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重点、分析研究案情的要领和采取侦查措施的方法。期望此文能为打击盗窃车内财物犯罪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相似文献   

13.
发生了斗殴、杀伤等刑事案件,都必须先进行现场勘验、尸伤检验等侦查活动,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然后才能依法作出处理,这种做法,中外古今皆然。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刑事检验的规定,尸伤检验等技术也随之产生。至宋代,随着检验制度的逐步完备,法医检验技术也有重大发展,南宋《洗冤集录》的问世,标志着系统研究尸伤检验技术的学科——中国古代法医学的形成。《洗冤集录》的著者宋慈对古代法医学的形成,其功甚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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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侦查工作中,正确利用通过科技手段得来的照片、录音和指纹印痕是十分重要的。下面,让我们来结合实践经验进行必要的探讨。照片的利用在科学组织的侦查工作中,现场勘验笔录作成之后,还要进行认真的分析,以便确定下一步的侦查方向。把笔录与所附照片进行比较,即可清楚地看到笔录与照片的异同,找出需要补充侦查的哪些情况,在这里,照片既可用作检查现场勘验是否全面,又可依  相似文献   

15.
莫然  黄勇 《政法学刊》2016,(4):30-39
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之下,我国侦查模式也经历着从"口供本位"向"物证本位"转型的关键时刻。2014年公安部为进一步推动侦查模式之转型,出台了"一长四必"现场勘验新机制,并迅速在全国侦查机关中予以实施。从该机制之内容与推行方式可见我国侦查模式改革依然延续着以往运动式改革之路径。以广州市两基层公安机关在2012年至2015年现场勘验情况为样本,考察现场勘验新机制的实施效果并进而分析现有改革路径的正确性。调查结果显示:"一长四必"现场勘验新机制虽然短期效果显著却不利于"物证本位"侦查模式的构建和发展,有必要在保留其优势的同时做出调整,改变对短期效应的过分追求,重视侦查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赋予侦查人员凭借专业知识做出判断的权力,同时完善侦查取证的配套法律法规,为侦查活动提供规范与指引。  相似文献   

16.
方全  刘晶 《犯罪研究》2002,(5):60-62
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依法可采取多种侦查行为,较常见的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和鉴定等。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为应对犯罪活动日益隐蔽化和组织化的趋势,各国的侦查部门越来越多地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一些特殊的侦查手段,如电子监控、诱惑侦查、测谎仪测试等。实践证明此类侦查行为对于突破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确实行之有效。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中尚缺乏指导和规范此类侦查活动的程序规定和证据规则,实践中还存在不少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法医在命案侦破中的作用是为侦查提供线索,为诉讼提供证据。命案侦破中最关键的环节是法医对命案现场的勘验和分析,主要包括对血迹的发现和提取.遗留物和附着物等生物检材的搜寻和提取,尸体以及尸体周围相关物品的勘验分析等。这些技术手段在某种意义上已经突破了传统的法医病理学概念,即主要解决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性质以及致伤工具等关于受害人的问题,而要通过现场勘验来刻画案犯。即关于案犯的分析。  相似文献   

18.
《现代法学》2016,(2):174-188
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应然范围应当仅包括五官感知类笔录,不应包括搜查、扣押类笔录与证据提取类笔录,其在证据属性上应当属于言词证据。国外在勘验、检查笔录证据能力立法模式的设置上,存在传闻证据模式与直接言词模式两类,我国宜选择传闻证据模式,但同时应当借鉴直接言词模式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勘验、检查笔录缺乏证据能力规则约束,勘验、检查人员出庭作证缺乏规制的问题,应当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规则予以建构。勘验、检查笔录原则上不具备证据能力,应当要求法庭审判时法官亲自进行勘验、检查或者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勘验、检查笔录只有符合以"可信性之情况保障"与"必要性"为设置标准的例外情形时,才具备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19.
侦查员或现场勘验人员在进行现场分析时,可充分利用勘验过程中发现的人的活动痕迹,同时结合人体损伤特征,对人的行为进行分析、还原,达到现场重建的目的。本文介绍了一起出租屋内的死亡案件,现场勘验人员利用现场勘验和尸体检验情况,成功地对现场中人的活动轨迹进行了分析,完成了现场重建,为判断案件性质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  相似文献   

20.
本文从证据学、心理学等角度阐述了勘验、检查笔录得以存在的理论基础,以新的视角——勘验、检查笔录特点、形成过程、证明作用及诉讼证据的内在本质——重新认识其证据属性,提出仍应保留勘验、检查笔录这一证据形式的观点,并就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规则及程序规则进行探讨,以期对刑事证据立法和刑事诉讼实践提供理论方面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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