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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几个问题孙才森一、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必要性商业秘密是市场主体自我保护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重要形式,是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无形财产。建立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正当权益予以确认和保护,不仅有利于促进商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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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国数据库的保护模式主要有版权保护、特殊权利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木文通过对这三种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优缺点的比较,提出了数据库属于区别于知识产权和物权客体的信息财产,对数据库的保护应该通过新引入“信息财产权”的方式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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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的发展给商业秘密的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云存储中的信息会影响商业秘密的构成认定,但云服务合同中的条款不能作为用户放弃商业秘密的表示。云服务商给商业秘密帯来了威胁,应强化服务商在保护商业秘密中的责任。针对黑客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应从打击黑客和发挥服务商作用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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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是指网站经营者利用自身的网络设备如服务器为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中所形成的专属于用户个人的网络空间和数据。其中包括电子邮箱、qq号码、网络游戏及装备等。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受到很多学者的关注,本文将浅析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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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钓鱼(phishing)是在网络上盗窃身份的一种形式,它使用诱骗性的电子邮件和欺骗性质的网站来引诱人们泄露信用卡号、注册用户名、密码和社会保障号码等个人财务信息,盗取用户资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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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行情信息是经过证券交易所整理、编排的信息集合体,本质上是数据库。我国著作权法和证券法都没有明确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的法律性质和权利内容,无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证券交易信息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法律应当给予“特殊权利”保护,数据库制作人证券交易所享有复制权和再利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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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某一网友以“上海热线”删除了其注册的citiz.net免费邮件地址为由向上海热线质疑,这位网友认为其在申请注册免费邮件时,“吸铁石”的“用户接收条款”并没有告知用户这方面的内容,因此,“上海热线”此举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围绕着免费邮件是否应受法律保护问题,存在着争议。对此,我们予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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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发展使得依托各类网站进行非法活动的案例不断增加,为了对这类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惩治,需要对违法网站结构、Web程序、数据库等进行分析,对犯罪行为的关键信息进行取证。网站的原始数据一般存储于数据库中,而数据加工规则会记录在数据库存储过程、程序代码、或编译后的程序文件中。研究基于逆向工程理论,首先将网站数据库逆向为数据模型图,获取整个系统信息结构模型;对网站程序文件进行反编译,得到代码执行规则,确定网站关键业务模式。网站数据取证实践案例表明,采用逆向工程方法可以有效辅助理解系统内部全局信息关联,找到关键取证对象,准确获取关键信息与原始数据对应规则,形成证据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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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有超过10亿的注册用户。每个月有超过10亿幅照片上传到网站。网页可以用超过50种语言呈现,还有数十种语言正在开发中。如果这是一个国家的话,它将是世界第二大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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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江海在两被告的某网站上注册了一个交易账户,该账户注册信息包括:全名(拼音)、电子邮件地址以及联系信息(PAYPAL地址)。原告叶某的账户相应邮箱收到该网站发出的中文冻结通知表示,因为账户多次收到出价不买警告,所以网站已经自动冻结了账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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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律信息网于1995年创立,是全球范围内第一个中国法律信息网站。该网站及“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产品起源于1985年北大法学院的一个边缘科学研究课题——《计算机辅助法律研究》。时至今日,北大法律信息网已成为世界著名的中国法律信息服务平台。专注于为法律人和公众提供专业法律信息服务.并努力成为中国最优秀的法律信息服务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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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理论与立法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随着商业秘密财产价值之凸显,我国现行法律所提供的保护规范已明显不足。本文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范围、性质、特征以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归责原则和方式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归纳和分析,并在引述和比较国内外相关立法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之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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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秘密可否作为对合资企业的出资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据此规定,一般将商业秘密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商业秘密的法律地位各国学者素有争议。大陆法系持非财产说;英美法系中英国持契约关系理论,美国持财产说,视商业秘密为权利人的私有财产;还有的学者持作品说,认为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为图纸、配方、报告、数据等,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入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人们开始将商业秘密当作知识产权来对待,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逐渐为人们所认同,并出现在正式文件中,如1992年《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即将商业秘密归入知识产权范围。1994年TRIPs协议明确将商业秘密列入知识产权,并在第39条要求各成员国有义务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应纳入知识产权予以保护已经成为通说。我国在学理上普遍认可商业秘密可以作为财产权。这是商业秘密可以作为出资的前提与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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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一直是围绕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一个两难命题。信息披露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商业秘密的保护则是从维护企业的竞争优势着手。如何解决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冲突,成为我们的一大课题。本文从信息披露制度和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论基础入手,着重阐述两者冲突的根源和范围,找出协调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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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与商业秘密保护是对立统一的,本文从信息披露制度和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论基础与现状入手,通过分析两者之间的冲突,找出协调两者冲突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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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境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3)
对于财产利益形态的发现往往是时代变迁中法学研究的重大突破。在互联网发展进入平台时代后,流量成为市场主体争夺的利益形态。通过对典型行为的分析,可以认识到侵权乱象之源是流量在财产法上的地位缺失,流量应作为财产并获得法律保护。从法律角度看,流量是互联网企业通过对网站运营过程中,基于用户使用网络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数据集合,其表现为以比特方式存在并借助数字化信息符号等电子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流量具有经济价值性、无体无形性和可支配性。基于流量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对其控制及支配方式的特殊性,将其纳入传统民法财产法体系并不妥当,应将其纳入信息权体系予以规范。在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民法典起草中,应对互联网新型财产权利进行规范,以包容之态面对科技创新所带来的人类财富价值形态的多样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