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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村民自治立法之批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村民自治组织在性质上当属团体自治,村民自治事务理当由团体全体成员共同决定,但现行法律以及地方立法规定实际上误解了其应为团体自治的本质。同时,因村民委员会所担负的管理部分公共事务本质上为农村物业管理,加之,村民委员会在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形下担当管理农村集体财产角色的影响,致使村民委员会的立法设计基础不尽合理,所以,在将村民委员会所管理的部分公共事务定位为农村物业管理以及借鉴城市居民自治为典型代表的业主委员会的前提下,应重新检讨村民委员会的立法基础,同时,因农村集体财产成员与农村物业管理成员并不一致,管理农村集体财产的村民自治组织理应单独立法。  相似文献   

2.
论地方立法体系的科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科学合理的构建地方立法体系 ,不仅能够实现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 ,使地方立法体系完备科学 ,而且也能避免地方立法之间的重复、交叉、冲突 ,使地方立法和国家立法相衔接。为了保证地方立法体系的科学性 ,在构建地方立法体系的过程中 ,应根据地方立法的实际 ,遵循合法性、可行性、科学性、适应性等原则 ,并且要在长期的地方立法实践中 ,采取科学确定地方立法体系的调整范围、确定地方立法思路、制定地方立法规划等步骤与方法逐步完成。  相似文献   

3.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是自治权力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立法自治权是否充分行使是检验自治权落实情况的重要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是五大自治区之一,自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广西各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地方自身特点,颁布实施了20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一批有关民族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广西的民族立法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针对广西民族立法的不足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4.
地方执行性立法是地方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细化和补充是地方执行性立法的基本方式。实践中地方执行性立法不重复上位法的立法路径存在技术障碍和现实困境,已难以满足新时代地方立法的要求。在内容上形成一个逻辑自洽、体系严谨、协调统一的规范整体的体系化路径成为地方执行性立法功能实现的必然选择。鉴于地方执行性立法体系化存在着一系列合法性、合理性难题,地方执行性立法应当创新立法技术,通过“嵌入式立法”,即在上位法立法计划内,将基于“地方性知识”产生的制度需求细化、补充到上位法规范体系之中,形成一个统一的规范整体,从而解决地方执行性立法的合法性、合理性难题,确保上位法的有效实施,提升地方法治的整体水平。  相似文献   

5.
韩业斌 《法学》2021,(2):146-159
区域协同立法的合法性困境主要体现在缺乏直接的《宪法》《立法法》依据,地方立法机关因为惧于区域协同立法面临的违宪违法风险鲜于从事区域协同立法活动。区域协同立法合法性依据的缺失背离了限制权力的法治原则,容易导致地方立法权的滥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再次强化。辅助性原则为破解区域协同立法合法性困境提供了有益启示。基于辅助性原则的基本主张,我们首先需要尊重地方的探索试点精神,同时尽快启动中央干预措施,可以通过修改《立法法》赋予区域协同立法以合法性,在上级干预措施的选择上,基于比例原则的要求,也可以采用法律解释的形式赋予区域协同立法以合法性,这样既能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同时也可以使区域协同立法早日摆脱合法性困境,以便更好地服务于跨区域社会治理和区域一体化进程。  相似文献   

6.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采用了国务院指导性文件与地方立法先行先试相结合的推进方式。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包括政府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两种形式,广泛分布在除西藏外的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立法历经十余年探索,逐步完善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项程序制度,为中央立法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立法经验。国务院现已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立法工作,条例作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法应当吸收地方共性规定与成熟制度,完善公众参与等外部机制,适度规范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关系;条例作为中央层面立法,构建程序制度应当使之具有可操作性,避免条例出台后地方仍需大量重复立法细化规则。  相似文献   

7.
和谐社会下新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和谐社会下新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存在立法上的不完善,包括宪法对村民自治的规定不完善和村民自治的立法不完善。实践中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与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还未理清。为此要完善村民自治的相关立法,为村民自治的发展与完善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明确村委会与乡镇人民政府、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8.
新修改的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3款首次明确肯定了地方补充性立法的法律地位,标志着国家立法机关对待行政处罚领域地方补充性立法态度的正式转变。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这一规定,在规范层面完善了行政处罚领域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关系的结构;在功能层面扩大了地方立法权限,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应当认真对待地方补充性立法所面临的合法性困境。这一困境在诸多现实情形中有着鲜明体现,需要进行细致梳理和分析。“领域说”“事项说”“行为说”试图廓清“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范含义,进而纾解这一困境,但由于它们都持有形式化的标准,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明确地方立法权限的作用,实际效果有限。明确地方补充性立法的权力边界,应当构建一种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相统一的合法性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9.
<正>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也是一项新的而又十分重要的地方民族立法工作。截至1986年底,全国137个民族自治地方中,已有吉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省的8个自治州、3个自治县颁布了自治条例。其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也正在积极慎重地起草和制定。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在学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起草、制定自治条例的过程中,对自治条例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它的概念、特征、内容和立法原则等,提出了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根据自己的学习和参加地方民族立法工作实践的体会,对上述问题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与法学界和从事民族工作的同志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10.
论授权立法的合法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周少青 《河北法学》2003,21(6):12-18
从历史的和立法理论的角度研究授权立法的合法性,指出授权立法产生的一定历史必然性以及与民主、法治等重大宪政原则相抵牾的合法性欠缺;分析了各国对授权立法合法性欠缺的补救措施及其在法理上的意义;最后文章还探讨了授权立法的合法性研究在当前我国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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