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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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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对股权激励制度的研究,业界关注点大多集中在上市公司层面,而对非上市企业关注度较弱,但非上市企业对股权激励制度同样存在需求.本文分析股权激励机制的原理以、实施过程中潜在问题及相应对策,以期为企业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2.
创业板上市公司纷纷选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来吸引和留住人才,作为其为高管准备的"金手铐"。但由于内部控制和外部约束的缺失,股权激励在带来较多正面效应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负面效应。因此,厘清股权激励的规制缺漏,强化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规制,将使得股权激励能真正地推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变革,满足其创新发展的人才需求。  相似文献   

3.
李华  鹿跃 《法人》2014,(8):52-53
正实践中大量的"200人公司"徘徊在资本市场门外,这源于历史形成的原因和旧有的政策规定。不久前先后出台的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办法和审核指引文件,为200人公司公开发行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开启了一扇门200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此规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下称"200人公司")无论是公开发行上市,还是新三板挂牌,都受到限制,致使很多公司被挡到了资本市场以外。  相似文献   

4.
正在日常的公证实务中,作为承办员会时不时的遇到涉及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公证申请,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协议公证、股权继承公证、股权质押贷款合同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文书以及一方为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各类协议、声明书抑或委托书公证。在这些公证申请中,一些公证员常常会过于自信的忽视非上市股份公司有别于他类公司的股东资格的确定、对于股权"清洁度"和有无负担的审查和股权质押操作实际  相似文献   

5.
一、管理层收购的概念、起源和功用(一)国外的管理层收购制度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简称MBO)是一种公司收购制度。它起源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流行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欧美国家①。国外典型的M B O专指对上市公司的收购,通常的做法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层、核心技术人员等)集资设立一个壳公司,以该壳公司为主体对外融资,目的是收购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所有普通股股票。收购完成后,壳公司获取上市公司的全部股权,之后壳公司与上市公司合并,上市公司由公众公司改变为非上市的私人公司。M B O是…  相似文献   

6.
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资合性质,《公司法》并没有赋予其可以通过章程对股份转让作出限制的权利。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就其股份转让通过章程作出限制,在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种种争论。本文通过国外立法对比研究,结合分析公司的人合资合性、章程的自治性及我国公司法分类的实际,提出并非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章程对股份转让作出限制都无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应区别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形作不同解释。对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公众公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定的限制应认定为无效;但对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规定是有合理性的。从司法实践角度看,这样的理解有利于统一法院处理该类型案件的适用标准,避免因不同解释各地法院对同一种类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  相似文献   

7.
王玉红 《法制与社会》2013,(36):204-205
非上市公众公司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由于法律的空白和相关监管制度的不完善,致使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严重缺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为此,证监会在广泛吸收各方面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于2012年10月11日正式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增加和调整了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定向发行、信息披露等程序的监管。明确了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范围,完善了相关的监管体制。标志着国家正式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8.
上市公司控制权强化机制有助于稳固控制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但往往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实践中常见的是终极控制人利用"双层股权"及"金字塔结构"操控公司行为。各国或地区采纳的规制路径可归纳为四个种类:一是规制"双层股权",消解金字塔结构;二是消除"双层股权",但允许"金字塔结构"的存在;三是有限地采用"双层股权"与"金字塔结构";四是禁止采用"双层股权"及"金字塔结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计对控制股东的规制路径,联系我国公司运作的实际,可以保留股权控制的"金字塔结构",但应强化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并根据该结构运行中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改进措施。可先行在诸如创新型公司及国有控股文化传媒企业中,将"超级表决权股"限制在IPO之前,要求上市公司公开采纳该结构的相关信息及对公众投资者利益安全性的保障措施。建议在维持既有股票市场板块格局的同时,对证券市场进行差异化安排及制度创新,建构"隔绝控制权强化机制"以严格执行公司治理标准,通过设定"不受等比现金流权支持的表决权"上限规则,以配套实施证券监管中的仲裁机制。  相似文献   

9.
《商务与法律》2006,(1):46-47
2006年1月1日,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瑚办法》(试行)开始实施。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1)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相似文献   

10.
根据证监会于2005年12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之规定,股票期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自证监会《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目前我国已有300多家上市公司实行了股权激励,其中,有2/3的上市公司选择实施股票期权模式,可见股票期权模  相似文献   

11.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是资本流通和交易的重要方式之一。而由于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缺失,相关股权交易纠纷逐年增加。本文从一则案例谈起,阐述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问题。一、问题的提出被告上海卓越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非上市股份公司,注册资金为2100万元,其中525万元由上海南极化工(集团)公司出资。2003年,  相似文献   

12.
<正>2006年1月1日中国证监会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股权激励机制的正式建立。股权激励是指公司股东会赋予企业员工一定比例股权或限制性股权,使得被激励员工与公司股东一起分享利润、承担风险,激励员工长期勤勉为企业服务的一种企业管理措施。股权激励机制是完善公司治理的一种机制,目标是激发核心员工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尚未上市的高新科技公司而言,实务中比较常见的股权激励模式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干股分红权、持股平台股权、实际股权。  相似文献   

13.
王永德  刘云亮 《行政与法》2009,(12):109-112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是现代公司结构治理的重要措施和内容之一。股权激励适用对象是上市公司的内部职工,它具有许多法律特性,如激励标的及对象特定性、激励股权锁定性、激励程序公开性等;我国近几年在实施股权激励机制中,存在不少问题,表现为:激励标的征税标准不明、对制定股权激励计划主体公正性存疑、激励幅度和业绩评价均无法律依据、激励机制监管缺失等等;解决问题的对策有:明确股权激励措施的税率制,实行独立董事股权激励计划负责制,实行股权激励标准制,完善股权激励监督制等等。  相似文献   

14.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未对股权变动模式给以全面、系统的规定。除无记名股权与上市公司股权,《公司法》对其它类型股权变动模式并无明文规定,需要解释。《物权法》不但未对此加以明确,反而冲突迭生,有必要进行再梳理。《物权法》对股权质押采登记要件主义存在缺陷,《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也有错误。应对股权变动进行类型化的规定,对有限公司股权变动采交付主义,对非上市股份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权变动采背书主义,对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公开发行股权变动采附条件的背书主义。  相似文献   

15.
皮海洲 《法人》2011,(1):62-63
股权激励在很大程度上的本意是推动公司的发展,然而一旦违背这个本意,则将沦为上市公司高管们的创富工具,而不利于公司的长足发展  相似文献   

16.
一、基本案情2005年12月份至2006年11月份,某投资咨询公司总经理刘某、副总经理李某伙同该公司某地区分公司负责人郭某等人,以所谓"原始股"股权短期内即可上市为幌子,让其公司员工向他人推销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非法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代理买卖业务。将市场价仅为1元左右的四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以3.40元-3.90元  相似文献   

17.
大量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应该避免采用股权再融资方式筹集资金,以减少对公司价值产生的负面影响,但至今国内外特别是我国仍有不少上市公司偏好这一方式.本文尝试运用行为金融学理论,从投资者非理性的角度对此进行解释.结论是非理性的噪音交易者制造了公司管理者利用股权再融资的"时机窗口",而我国不合理的制度背景,产生了更为严重的非理性行为,造成了我国上市公司强烈的股权再融资偏好.  相似文献   

18.
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的界定因未有效区分公司法律形态、未厘清公司控制权本质,导致主体范围的界定存在相同情形被恣意区别对待,不同情形被恣意同等对待的弊病。虽然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条以界定法人清算义务人范围的形式,进一步明晰了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范围。但前述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未科学界定的弊病,并未彻底消除。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应在有效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条规定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区分公司类型、厘清公司控制权本质,实现区分界定,即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封闭公司特性,法定清算义务人应为全体股东和董事;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具有公众公司特性,法定清算义务人应为公司控制股东和董事。  相似文献   

19.
《现代法学》2016,(2):72-81
类别股指经由公司股权各项子权利分离重组而创设的,权利内容各异的股份。系类别股法律规范与契约安排协作之产物。类别股立法干预之核心,在于恰当设置类别股章程自治之边界。如果强调类别股具有合同法框架中的契约性权利性质,则生成章程自治式类别股立法路径;如果着重类别股具有公司法视阙下的法定化权利性质,则形成类别法定及子权利法定两种法定主义式类别股立法路径。在深入分析类别股种类及立法选择的基础上,应区分公司形态,将三种类别股立法路径分别适用于封闭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及上市公司。如果资本市场对类别股资源的需求与既定的类别股法律规则产生断层,则类别股契约自治将以一种自下而上的回应力量,推动类别股立法向趋于公司自治的方向循序演进。  相似文献   

20.
上市公司有效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证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百多年前 ,美国法学家们站在世纪交点上 ,颇有远见地提出了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即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债权人和雇员之间关系如何协调的问题。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公司中 ,所有者即为管理者 ,因此不存在法学界所说的代理问题。在上市公司中 ,股东所拥有的股份已证券化。股份证券化又能够动员大众资本适应巨大资本集中的要求 ,但是随着上市公司的巨大化、股份的分散化以及股东的社会化 ,大部分股东实际上没有发言权。尤其是现代上市公司结构的复杂性、业务的专业性 ,不易让公众股东评判公司的经营。况且“随着每个公司股东人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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