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重构——看得见的正义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对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以及司法权威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文章以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再审程序制度作为域外法的参照,指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必须进行有限性的改造,使之确实成为"看得见的正义".最后,文章提出了建立"再审之诉"的正式诉讼程序制度,在再审申请范围、受理法院、再审的程序与实体法定理由重构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案,并对再审程序予以修改.  相似文献   

2.
试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缺陷及重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诸多问题 ,已经成为实现司法改革目标的障碍。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缺陷的同时 ,探讨了民事再审程序重建的构想  相似文献   

3.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关于再审程序划分的"三阶构说"日渐占据民事诉讼学界的主导地位。结合"三阶构说"的理论和现有法律,深入研究并完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程序具体内容,并针对其中若干疑难问题展开讨论,提出进一步完善申请再审案件受理程序的理论方向和具体构想,力求建立起更加完善、更具有操作性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程序。  相似文献   

4.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既是完善司法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中国法治自主型进路的选择。解决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入法后在司法实践中呈现的问题,需要正确把握其发展方向,从充分保障下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正确处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民事抗诉的关系、完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备案程序、构建人民法院专门性审查机制、培养和建立外部运行司法生态等不同角度和层面共同完善其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5.
论在WTO法境下构筑科学完善的民事再审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对司法的中立性、独立性、统一性、公开性、权威性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行的民事再审制度亟待改革和完善 ,以适应经济全球化要求、在WTO法境下平等保护各方民事主体合法权利 ,已成为司法界的共识。本文试从提起再审的主体、申请再审的事由、受理再审的机关及再审适用的程序规则等方面对再审程序的重构提出一点设想。  相似文献   

6.
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修正的60个条款中,直接与再审审查程序有关的共计8条,涉及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调整、事由的适当限制、期间的重新确立、检察监督职能的完善等多个方面。结合司法实践,对本次修正的再审审查程序中的亮点作一解读,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一种纠错程序,是独立于三大诉讼程序之外的特殊程序,是两审终审审级制度的例外和补充.在当前社会矛盾突出,涉诉信访困扰法院工作、影响社会稳定的大环境下,审判监督程序发挥着特殊作用.但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运行过程中,仍存在着当事人申请再审难的问题.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角度出发,试图通过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律构架,构建科学合理的"再审之诉",引导人民群众理性表达司法诉求,维护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8.
论再审程序应体现司法效率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司法工作的主题,再审程序亦应体现客观公正与司法效率统筹兼顾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再审制度,对于申诉、申请再审和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时限、次数、审级、条件等没有实质性的限制.导致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情况普遍存在,影响了司法效率.依据效率原则,应确立以当事人申请再审为基础的启动再审途径,实行一次再审终局制度,并对启动再审的时限、审级作出限制.  相似文献   

9.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范意旨在于,以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权为制度核心,回应民众诉权正当化保障的诉求。从新的条文看,法条的文本意义与当事人对再审程序应然的现实要求方面,出现些许误差,表现在再审受理审查法院的级别设置和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等方面。希冀在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时,可以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10.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关于再审程序划分的“三阶构说”日渐占据民事诉讼学界的主导地位.应从“三阶构说”的理论基础出发,结合现有法律规定,深入研究并完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程序具体内容,并针对其中若干疑难问题展开讨论,提出进一步完善申请再审案件受理程序的理论方向和具体构想,力求建立起更加完善、更具有操作性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程序.  相似文献   

11.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法院2008年11月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四十二条确立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但是,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模糊,关于此制度的设计存在诸多缺陷,在民事诉讼法修订时需要进一步立法规范。  相似文献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从总体上看,是遵循民事诉讼的规律,依据民事诉讼的特点,总结审判实务中的经验,吸取理论研究的成果而制定的,具有务款多、规定细、内容新的特点。但是,对于如何界定“明显违背立法本意”和“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该司法解释中的若干规定仍有探讨和商榷的余地,也还存在进一步改进、完善的空间。  相似文献   

13.
再审检察建议是目前民行检察监督方式的一种革新,利用这种便捷的监督模式,可以极大地缓解民行部门上下级案件分布和人员分配失衡的矛盾,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实现事实上的“同级审,同级抗”,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节省司法资源,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和缺陷,导致了人民检察院无法全面履行自己的检察监督职责。文章从我国民行检察监督的现状以及在民行检察监督中推行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4.
1991年民事诉讼法确定了民事检察制度,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十分缓慢。2007年10月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了审判监督程序,细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明确了再审法院和法院裁定的再审期限。这次修改推动了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民事检察制度存在的弊端。本文从审判监督程序修改内容及对民事检察工作所带来的影响入手,分析现行民事检察制度的不足,并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进行粗浅的法律构想。  相似文献   

15.
我国民事诉讼审判方式过分强调开庭审理 ,忽视审前准备 ,导致审前准备程序与庭审程序界限不清 ,功能错位 ,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难以确立 ,诉讼代理制度发展不充分等弊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制度 ,应当在此基础上尽快修改《民事诉讼法》 ,完善民事诉讼制度 ,构建以证据交换为主要内容的审前准备程序 ;设立审前准备程序法官 ;合理配置法官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使当事人真正成为审前准备程序的主体 ;严格诉讼代理人的条件 ,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以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目的。  相似文献   

16.
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在不断改革中逐步走向完善,但是由于立法上再审程序对普通程序的依附性没有消除,加之现有诉讼程序系统内某些自洽性的阙如,导致了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诸多误区。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后的程序应定性为再审程序而非普通程序。在完善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时,应注意对程序违法是否导致发回重审作具体分析,恰当发挥重审制度的诉讼监督功能,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避免诉讼的延宕。实务中也有必要取消发回内部函,提升发回重审裁定的法律约束力。对调解书再审时,如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应裁定发回重审,并妥善协调与民诉法第204条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长期以来,案外人都无法通过自主主张诉权来实现其受到生效裁判危害之权利的救济。这极大妨碍案外人实体权利的救济,影响了诉讼功能的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五条通过扩张解释,赋予了有限的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权利。准确理解和严格把握该司法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的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的主体资格问题,是一个理论及司法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18.
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显现出诉讼效益低、诉讼成本高、两审法院之间组织管理出现矛盾等制度瓶颈问题。新近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40条对其作出了最新的修正,包括缩减适用范围、合理限定程序事由、规定使用次数等。但本次修法仍存在较大局限性,如对实体事由修正不彻底、未有效限制自由裁量权、对发回重审的裁定格式及拘束力未明确等。重新审视该制度并对之进行改良,可从明确规定法定事由、充分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增加救济程序以及明确发回重审裁定的格式及拘束力等方面加以探索。  相似文献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理解》和《侵权责任法》先后实施,直接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情形下的侵权补充责任.但是,安全保障义务这一特殊情形下的侵权责任如何适用?希冀从安全保障义务出发力图对侵权补充责任作以深入阐述,重新思考我国现行立法,并从实证角度作了简要分析,认为应扩大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范围.  相似文献   

20.
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设定为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前置程序.从理论上讲,检察机关的地位更趋合理.然而,这种程序设计在实践中又有可能对司法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因此,继续研究检察权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科学配置,找准检察机关在该程序中的合理定位,对于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检察制度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