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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抚养纠纷抚养纠纷指因抚养权归属与变更、抚养费给付与变更以及探望权等产生的纠纷。一、调解抚养纠纷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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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后,子女只随一方生活,另一方因此而给付必要的抚育费.此后,由于种种原因,带孩子一方不愿再带孩子,或者未带孩子一方要求带孩子而诉至法院,法院将这一类案件的案由确定为:“改变抚养关系”.仔细想来,如此确定案由实则词不达意.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的养育和生活上的照料.父母离异后,子女随一方生活而另一方给付必要的抚育费,事实上双方均在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无论随哪一方生活,父母都与子女给终保持着抚养关系.“改变抚养关系”则是指子女与父母一方的抚养关系的终止,与另一方建立新的抚养关系,显然,这种案由不能明确反映当事人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或母方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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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王某某,中共党员,原系某市交通局局长,兼该市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年6月,王某某的女婿周某找到王某某的儿子王某,称其想承接某高速公路的隔音墙工程,并承诺接到工程后赚了钱会给王某某好处。王某将周某想承接工程及答应给好处的情况告诉王某某,王某某答应帮忙,并亲自给高速公路项目办负责人黄某某打招呼。在王某某的帮助下,周某顺利承接了某高速公路的隔音墙等工程,总标的约700多万元人民币(以下未注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周某从中赚取了近300万元利润。2008年12月,王某的同学周某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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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父母离婚后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吕玉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对于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种新的抚养方式认真加以研究,无论在法学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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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与子女之间是血亲关系,生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得免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姻亲关系,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义务虽不是法定,但多年来已形成事实抚养关系且继父母离婚时仍约定继续承担抚养义务,那么,继父母事后能否解除其约定的抚养义务,又该通过何种方式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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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制作的离婚案件裁判文书在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上都是这样表述的:“子女××由××抚养”。据调查,某县法院所有的离婚案件裁判文书 都是这样表述的。这样表述,我们认为不妥。 我国《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婚姻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离婚以后,父母任何一方都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双方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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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范围广泛,但目的很明确,就是协助国家把下一代培养造就成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有用之才。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具体地说,包括下列三项内容:(一)抚养子女父母对子女的生活和学习,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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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长寿老人的增多,"老养老"的家庭越来越多。然而,老年子女有赡养老年父母的责任,老年父母却没有继续抚养老年子女的义务。2013年8月7日,像往常一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立案法官又开始了一天忙碌的工作。排在第一号的是一名专业的律师,他提交的诉讼材料显示,原告是一位94岁的老人宋青,起诉的是自己64岁的儿子张武,要求儿子腾退房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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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员李某,常年出差在外,妻子耐不住寂寞,与一张姓男子勾搭成奸。李某听到风声,闹着要离婚,可妻子不愿意,逢人便说李某诬陷她。怎么办?李某突然想到了儿子小明。他把儿子叫到跟前,啪地甩出一沓钞票:“从今天起,你给我看住你妈,每天工钱两块;若发现她跟别的男人在一起,每次奖励50元。”为了领奖,小明整天游荡在街头,并把盯梢情况一一记录在作业本上。终于有一天,妈妈发现了这个秘密,她一把将本子撕碎:“不准跟你爸胡说,你要告他说我每天都呆在家里。”“爸爸说奖给我钱的!”“只要听话,我也奖励你。”随即拿出50元塞到小明手中。小明高兴得跳了起来……这一对“聪明”的父母,将把孩子引导向何方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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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取得孩子的抚养权,母亲周某将女儿“藏”了起来,甚至不上其上学。日前,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离婚纠纷,周某未能如愿,法院一审判决女儿由父亲王某抚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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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已满18周岁的子女要求父母继续承担抚养义务,如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情形的,该子女仅有诉权,但无胜诉权。诉讼中,其父母双方或一方自愿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予释明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应径直判决其父母继续承担抚养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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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8月,被告张某为刚满月的儿子没了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保险费由单位逐月从其工一资中扣除转交保险公司。9月,张荣与丈夫陈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儿子归张某抚养。3个月后,儿子意外死亡,张某随即将5250无保险金从保险公司悉数提走。陈某得知后多次找张莱索要自己的一份,遭到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围绕两个问题在法庭上展开了争论,这笔保险金到底是不是遗产?投保人是一人还是两人?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这笔保险金是父母为子女授的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他死后的人身保险金不应列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