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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胜强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8(1):39-43
事实既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或者发生的事情,同时又是被人感知和赋予人的意义的客现存在,是被主观化了的客观的动作、过程或者状态.司法过程中,法官根据法律对案件事实进行加工,提取出法律事实,并进一步阐发法律事实的法律意义,在此基础上才能作出判决.法官的这些活动是法官通过行使法律解释权而进行的,事实因而成为法律解释权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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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作为一种解释现象,存在于人类法律活动的各个领域。但是,不同领域的法律解释具有不同的目的和特性。谁在解释法律实际上是法律解释主体的问题。对法律解释主体范围的界定取决于对法律解释场合的认识。对行政法的法律解释不仅存在于行政司法审查的过程中,也存在于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法官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解释行政法,公务员在法官解释行政法之前的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也在解释着行政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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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的逻辑基础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陈金钊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5,(4):47-51
法律思维是一种职业思维方式,它不能违背一般逻辑思维规律.法律思维是一种运用形式逻辑规则的反省性思维.人们可以运用形式逻辑规则反思关于法律问题的种种判断.这实际上是从逻辑学的角度论证了法律思维的可能性.本文主要是通过比较霍姆斯法官"反逻辑"的思维模式,评价了狄亚瑟法官的法律思维,强调了法律思维的基本工具是形式逻辑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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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司法的过程,应当本着一种认真的态度进行。司法的过程不仅是适用法律的过程,还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进行严密的法律推理,而这一过程中法官需要运用多种法学方法,如规范分析法和社会分析法等。简言之,每一个案子的司法的过程都应当是一个具体化的过程。法官正是在司法具体化过程中展示了法律真正的意义。所以法官对每一个案子判决的形成都应当正确运用法学方法,同时使判决呈现出具体化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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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的语言中,很多语词是有内在意义的,不能随便指称.分析人们在日常使用"法律解释"与"法律的解释"时的意指,会发现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因此"法律解释"与"法律的解释"并不能相互指代.中国学者在进行学术研究时应首先注重概念的准确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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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一个对法律活用的过程 ,法官的德性在整个司法过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原因 :一、这是法律德性在司法过程中的动态延伸 ;二、这是弥补法律自身缺陷所必需的 ;三、这也是司法公正的有效保证。当前 ,我们在强调法律全面严谨的同时也要重视法官德性的培养 ,特别是应为规范法官的道德品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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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的视域中,"以人为本"是与物本、神权和官本相对立的一种理念.要在法律发展中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就必须以人的权利为价值目标,以人的法律社会化为基础,以法律人才的培养为关键."以人为本"的法律发展观必须坚持三大发展原则,即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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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胜强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2(3):74-78
司法权是法官在个案中行使的以裁判权为重心的权力,法律解释权是法官在个案中行使的对所适用的法律和所要处理的案件事实进行解释的权力,法律解释权属于司法权的一部分。司法权与法律解释权是同一种性质的权力,二者有许多相同之处。但法律解释权是一种相对独立存在的权力,它与司法权有一定的区别。厘清二者的关系,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保证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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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离骚>中的"求女"和<洛神赋>中"恋爱"情节的比较分析,指出这两篇的作者在思想上有相通之处,"求女"与"恋爱"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作者对美政理想途径的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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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伦理”与“文明冲突” 总被引:11,自引:1,他引:11
汤一介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3,(1):79-83
1993年9月在美国芝加哥世界宗教大会上发表的《走向全球伦理宣言》,希望能在不同化传统中找到某些维护世界和平的伦理原则,找到“一种最低限度的基本共识”。这是一个值得认真讨论的非常重大的课题。对此本提出四点看法:寻求伦理观念上的“最低限度的共识”很有意义,因为人类在伦理问题上必定有其共同的方面,必定存在可以为不同化传统的民族与国家共同接受的伦理准则;寻求“全球伦理”需从各个民族化传统中吸取资源,在尊重各民族化传统的伦理价值的基础上,发掘和利用有利于构建全球伦理的思想和观点:寻求“全球伦理”必须关注当今人类存在的重大问题,如“和平与发展”问题、政治问题、社会问题、经济问题、环境问题等;“和而不同”应是寻求“全球伦理”的原则,此原则不仅对消除不同国家与民族间的矛盾、冲突、战争有正面的积极意义,而且亦是推动各国家、各民族化健康发展的动力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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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是协调人类社会各种关系的主要依据,“情”是基础,“理”是“情”的规则化,“法”是尽“情”适“理”的设计。三者虽在目标和源生上具有一致性,但在社会生活中却常以矛盾的形式引起人们的关注。不同的文化视阈下,对“情”“理”“法”的关系看法不尽相同,三者以一种哲学式的否定之否定的逻辑不断相互促进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结合我国的文化特征和现代社会发展的实际促进三者融合互通,建构完善与“情”“理”精神相一致的法律制度体系,杜绝不合乎现代社会之“法”的“情”“理”对“法”的干扰,善用中华文化之“情”“理”释解现代社会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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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文通过比较西方学者和我国学者对其所下的定义来展开阐述并解释"第四势力"与"舆论监督"的概念。其次,探讨二者的相同之处,如:二者都体现媒体的基本职能,二者都不是绝对的自由,二者都体现公益性,二者都来源于公民权利。第三从法理的层面运用阐述二者的不同点:二者的主体性质不同、二者所包含的内容不同,法律对二者的要求不同,对二者的主要制约方式不同。最后,探求我国"舆论监督"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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