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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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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年新《公司法》第16条对1995年《公司法》的规定做了进步性修改,由“禁止公司对外担保”修改为“限制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满足限制条件的公司担保行为才为合法有效的担保行为”.但是考虑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所带来的风险,现行公司担保限制条件仍存在很多问题,应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公司法》第16条规定了公司在对外提供担保时需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议,但是此条缺少对担保合同效力的规定,使得对于此条中的三个条款应如何理解和适用产生了很大争议,主要焦点为在决议效力有瑕疵的情况下其效力能否影响外部的担保合同效力。基于第16条文义本身实则难以看清公司对外担保的整个流程,而《民法总则》第134条将决议行为纳入法律行为体系,加之新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于决议不成立以及决议失效后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这有助于我们理清公司决议和对外担保合同的关系所在。在理论和立法都趋于成熟的背景下,可以将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分为对内决议行为和对外担保合同,对两个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分别评价,以解决《公司法》第16条因缺少法律后果而产生的争议。  相似文献   

3.
《公司法》中对公司转投资行为的规定较为笼统,不能满足实践中解决相关纠纷的要求,尤其是没有明确违法转投资的法律效果,裁判不一的现象较多。2005年《公司法》修改以后,表面上取消了对公司转投资行为的限制,实际上并没有放宽要求。为更好地实现公司自治,促进公司法的现代化进程,应进一步放宽对公司转投资行为的限制,同时统一对违法转投资的效力认定,加强对关联企业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4.
新《公司法》增加了有关公司担保的规定,确立了公司的担保能力,规定了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程序和相应限制,体现出对债权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这对于规范公司对外担保有明确的现实意义.但是,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局限性,仍有许多缺陷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5.
任丛丛 《工会论坛》2011,(2):153-154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对于公司的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做出了程序性规定。如果公司违反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外提供了担保,公司是否能够主张担保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是否具有查阅公司章程的义务。从公司法整体上看,查阅包括公司章程在内的公司登记事项是第三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国外的相关立法也有与我国公司法相类似的规定。将查阅公司章程规定为第三人的义务也存在着现实的障碍,查阅公司章程只是第三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相似文献   

6.
《公司法》第16条规定由公司章程确定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随着对“推定通知理论”和“越权理论”的抛弃,公司章程的公开行为本身不构成第三人知道的证据,第三人对公司章程不负有审查义务。进而需要区分公司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的法律效力,不能以担保决议违反章程为由主张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当章程对担保“沉默”时,我国采行“股东会中心主义”,应当运用“营利性”原则将董事会的决议权限定在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7.
公司转投资的若干问题及完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转投资行为在公司内部形成大股东控股的股东会,在外部形成关联企业等一系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交易的负面影响。1993年的《公司法》严格限制了转投资的对象和转投资额,新修改的《公司法》中取消了相关规定。本研究在肯定立法进步的前提下提出一系列目前面临的新的转投资引发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制度在现代法律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公司作为市场最重要的主体在担保制度发展中起着不言而喻的作用。公司是否具有对外担保的能力一直是人们讨论的热点《公司法》第16条的出台,承认了公司对外担保的能力,但是为了保护交易的稳定安全,我们应该如何定性违反法律越权担保的效力和第16条的规范属性以及应对债权人做何种要求?  相似文献   

9.
我国公司对外担保权利能力问题目前在立法、司法上都较含混,我国<公司法>可以考虑做出相应的修改,明确公司可以为各类主体债务提供担保.这既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是世界各国公司立法的普遍趋势,而且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10.
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名为禁止董事、经理的对外担保行为,实则限制了公司的意思自治,而且将担保对象区分成自然人与法人,对法人可以提供,对自然人加以禁止有违立法平等原则.相关司法解释将该类担保合同解为无效对有关各方的利益平衡不尽合理,有斟酌的必要.纵观各国立法例,结合我国现有法律制度,该条款存在的必要性令人怀疑.  相似文献   

11.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没有对反收购行为进行规制,使得反收购行为处于无序状态。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被收购公司针对收购行为可以采取措施,隐含着对反收购行为的规制,这对于规范目标公司的反收购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明显的缺陷。本文就反收购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缺陷进行了分析,并希望通过修改《公司法》、《证券法》对反收购行为予以全面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   

12.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原有《公司法》已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原有《公司法》进行了大面积的修定,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加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规定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等。  相似文献   

13.
随着新《公司法》的施行,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必须经过集体决议,作为担保权人有义务对之进行形式审查。  相似文献   

14.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各国公司法普遍对股权对外转让加以限制,包括其他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指定购买制度等。我国公司法吸收了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例,也进行了限制股权对外转让的制度安排。但新《公司法》中如转让事项通知事项具体内容亟待明确、强制购买义务有形同虚设之嫌、优先购买权制度尚不完善等。笔者从西方法系中限制股权对外转让制度解析入手,反思了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这一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了改进的具体思路。  相似文献   

15.
贾涛 《工会论坛》2007,13(5):148-149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主体为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程序不同,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是公司自身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公司对外担保的数额受公司章程记载的限制。商业银行在接受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时,应从其决策主体、程序、对象和数额等方面进行审查,以防不必要风险的发生。  相似文献   

16.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不仅是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制,也是对作为相对人的债权人作出的指引。公司章程中记载的担保相关事项,不仅是内部管理规范,也具备一定的外部效力,唯担保债权人处于善意时可以对抗。而善意的判定标准,在于是否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是否完成了相应的审查。但相对人的这种审查义务只是形式上对公司章程和相关决议的审查,并不涉及决议是否真实有效。公司的董事、监事对公司负有忠诚义务,在管理经营公司的业务之时,应当毫无保留地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若公司董事、经理违背此义务,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应负个人责任。  相似文献   

17.
公司章程可对公司外部人设定义务,这一理解表面上与公司章程的性质相悖,实际上,诸如在公司担保领域,交易第三人负担形式审查公司章程义务的观点已为司法实践逐渐接受和固化。然而,仅从《公司法》第16条的文义难以得出法律明示交易第三人应当审查公司章程,因此,这一裁判观点亟待解释论支持。在公司章程特定条款"对外"效力问题上,不宜仅虑及公司法原理而忽略其与商事登记法规则的联系。运用商事登记的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理论,可以实现"公司章程登记"与"交易第三人负担审查义务"相衔接,且为审查义务标准提供度量依据。这一理论也可沿用至解释和识别其他公司章程特定条款的"对外"效力。  相似文献   

18.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法是规范市场主体的重要法律。由于历史原因,使近在咫尺的海峡两岸在公司法律的具体规定上存在诸多差异。比较和研究两岸公司立法的不同,对促进两岸经济、法律发展将会有所裨益。 一、两岸公司立法沿革之比较 台湾现行公司法中在国民党政府1929年制定的《公司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1946年,台湾公司法吸收了英美公司制度的一些做法,增加了有限公司、外国公司、  相似文献   

19.
2005年新修改《公司法》从立法上正式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一方面这是顺应国际上对一人公司相继立法的趋势,另一方面也是使得我国以往就已存在的"非法"一人公司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相似文献   

20.
《公司法》修改后的公司资本制度为公司转投资降低了门槛提供了便利,但公司转投资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如资本虚增、董事监事利用转投资控制股东会等老问题依旧未得到解决。尽管这些问题并非资本制度改革所带来的,但在放松对公司转投资限制的同时,也应构建其他法律制度对其负面影响进行制约。建议从完善公司信用制度入手,在法律层级上确定转投资行为的披露制度,界定并限制交叉持股,限制持股公司对于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并进一步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等,通过完善法律规则以规避其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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