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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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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法条授权立法的唯一法律载体,授权立法条款以立法权转移和立法义务设定为根本目标,其法律功能是将授权主体的职权立法权定向转移至被授权主体,实现立法权和立法义务的再配置。实质上授权立法条款是宪法和职权法对立法权和立法义务再配置的产物,因而只存在于宪法和职权法以外的法律之中。宪法和职权法以外的法律中的立法条款有执行性立法条款、创制性立法条款和变通性立法条款三种类型。按照授权立法条款的实质标准,只有创制性立法条款和有关经济特区的变通性立法条款属于授权立法条款,是被授权主体授权立法权的合法性来源。以其形式标准而言,授权立法条款的形式特点有二:一是个中立法主体不具有职权立法权;二是个中立法主体具有职权立法权但使用了“另行规定”或者“特别规定”的法律概念。  相似文献   

2.
地方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如何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的功能成为我们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地方立法包括两种类型:地方实施性立法和地方创制性立法。两种类型都各自发挥着不同的社会功能,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了功能弱化的现象。地方金融立法是地方实施性立法的一种类型,以地方金融立法为切入口,分析如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地方立法的功能。  相似文献   

3.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治创新的制度需要,使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授权国务院在自贸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但暂时调整法律规定并非法律修改,作为一种非法定的授权立法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暂时调整法律规定的立法授权,在授权主体的合理性、被授权机关的适当性和授权内容的合法性上皆与现有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在未来自贸区的法治创新中,必须正视自贸区发展的法治瓶颈与长期性,防止代议制立法模式下行政权力的僭越。通过推进以《立法法》为突破口的多途径改革,获得变通执行法律的空间,并借助法解释学助力自贸区法治创新的实现。  相似文献   

4.
依据"职权法定"原则和"职权宪定"原则的法治精神以及现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制度,目前在我国依法享有立法职权的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国家机关享有的立法权都不具有法律上的自主性和独立性,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和《立法法》享有的国家立法权的某种形式或某种意义上的"授权"。由于现行宪法和《立法法》没有明确其他国家机关享有的立法权的基本法律特性是一种"授权",故在立法权限的划分上出现了自相矛盾的制度设计,并且也没有能够有效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立法权限相互冲突的问题。因此,可以通过修订《立法法》的方式来进一步理顺立法授权关系,或者是通过修订《立法法》创制与国家立法权相对应的具有独立意义的地方立法权概念,从而围绕着"职权法定"原则来处理不同国家机关在立法上的基本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5.
目前,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在事项范围及对行政行为设定权方面,都存在空间过于狭小的问题,已造成地方治理所需法律规范供给不足、立法特色难以体现、抄袭上位法现象严重、细化成为多余等现实困境。必须从解决地方治理对法治规范需要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积极性等初衷出发,努力释放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空间。对立法事项的范围要全面扩展;对行政行为设定的立法空间要采取分类设置,通过一事一授权和精准授权方式实现地方立法空间的释放。要通过修改《立法法》等相关法律释放地方立法空间。同时,对立法权空间释放后的各种担心,要从理论上作出分析和解释,以扫清赋权中的理论障碍。  相似文献   

6.
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与控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应通过加强议会(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授权与监督、控制立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健 全对行政立法的行政审查,建立全面司法审查制度来进一步强化与完善对行政立法的法律监控。  相似文献   

7.
地方立法权扩容已成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举措,推动了地方法治建设。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要切实加强地方法治建设,充分调动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从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和协调性而言,法律规范的冲突难以完全避免。面对事权冲突、职权冲突与规范冲突,地方法治应当从场域秩序、主体秩序、效力秩序、价值秩序等方面统筹规范地方法律关系,形成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内涵的法治秩序,构建在法治建设总体布局前提下的新型地方立法机制。  相似文献   

8.
地方经济立法是国家建立的具体的宪法制度的一个方面和应然内容,属于地方立法范畴,具有地方性、特色性.作为地方立法的内容构成和工作重点,地方经济立法是法律发挥引导、规范、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功能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和重要条件,发挥着补充完善、具体细化,具体实施、贯彻执行,铺垫先导、实验创新等作用.搞好地方经济立法,应当坚持时代精神、自主创新、和谐统一、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9.
2013年,新"国五条"引起的税收立法权收回问题使授权立法再次引起人们的重视,对授权立法进行监督的必要性不言自明,但在我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我国关于授权立法的监督体系并不完备,即使是监督者也不甚明朗。我国授权立法监督系统作为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其完善和发展要立足本国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在提出完善建议之前,应当先对现有系统进行深入的探究,本文着力于对监督者进行辨析。  相似文献   

10.
论立法解释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法解释一词是个多义词,在我国,宪法与法律尤其是《立法法》确立的立法解释制度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及地方性法规专门做出的明示解释,不同于立法,不同于立法机关在监督宪法、法律实施过程中对宪法、法律的解释,更不同于具体应用解释。我国的立法解释制度独具特色,其设立有其合理性,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应注意避免以立法解释之名行修改法律之实,还应注意避免以立法解释干涉具体行政、司法事务。  相似文献   

11.
我国禁毒立法秉承了自晚清以来三次禁毒运动的成果,并且以革命根据地时期禁毒的立法实践为历史渊源。1949年至1978年间,禁毒立法以中国共产党和各级政府的相关政策、文件为主要法律形式,以各大行政区的立法为重心。1979年至1998年间,以“严打”为政策导向,逐渐建立了以刑法为主、行政法与地方立法为辅的禁毒立法体系,主要法律形式有刑事法律、行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两高”司法文件、批准、签署的反毒国际公约和条约、地方性立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等。1998年以后,禁毒政策和立法都出现了一些新动向。  相似文献   

12.
行政立法与授权立法关系问题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立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明确行政立法的权力来源及其与授权立法的关系是我们重新审视我国根本国家制度的必然结果,也是摆正行政立法权的位置、理清我国立法权的运行机制、完善行政立法监督体制的逻辑起点。  相似文献   

13.
执行性地方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上位法的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或上位法的规定作出适合本行政区域实际需要的深化、细化和补充而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行为.要制定出良好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确定地方立法的良法实体标准和形式标准.执行性地方立法良法的实体标准包括以人为本的标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标准、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的标准、有利于社会稳定的标准.执行性地方立法良法的形式标准包括地方性标准、执行性标准、依据性标准、可操作性标准和简明性标准.执行性地方立法可以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不适合时代要求的上位法作出创新性规定,但其范围限于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公权力限制及公务员管理和社会公益保护等方面.  相似文献   

14.
在“依法治国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命题里 ,依法执政是根本 ,依法立法是前提 ,依法行政是关键 ,公正司法是保障。建立和发展依法治国的真实前提 ,必须检索和反思中国立法 ,对行政领域的立法进行全面检讨。重申立法有限的基本理念 ,实现对立法权的监督和制约 ,破除立法“本位”思想 ,确立立法平衡思维 ,摒弃法律万能观念 ,克服立法膨胀现象 ,消除重实体轻程序的立法倾向 ,明确程序立法方向 ,树立正确的法律制度的秩序观 ,维护立法统一和法律稳定 ,对于通过立法促进制度文明和“依法治国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我国政府一贯重视儿童福利事业与权益保障问题,但目前一些地方的"婴儿安全岛"所遭遇暂停或关闭的现实问题,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困境儿童救助体系与救助立法方面仍存在不足。我们应当加快立法步伐,通过制定《儿童社会福利条例》,修订《收养法》,做好与《收养法》相关制度的配套完善工作,建立困境儿童的监护干预、监护权撤销与转移制度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儿童福利与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全方位提高我国困境儿童救助与法治保障水平。  相似文献   

16.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能分工十分明确,议会独享立法权,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制定法律。但由于英国的法律是随着法官的司法活动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其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表现形式都是法院的司法判决,法律的基本原则都体现在判例之中,通过无数个判例确立一系列法律原则,从而使分散的法院判决,组成一个比较有体系的法律系统。因此,在英国,法官不仅具有司法职能,而且在事实上也具有立法权能。  相似文献   

17.
对我国立法监督制度缺陷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立法监督制度设计存在着一些理论上不可克服的矛盾和逻辑上的混乱,即: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存在着立法职权与立法监督权交叉的矛盾;军事法规与军事规章还没有完全纳入立法监督体系之中;错位监督;立法监督与具体的法律适用活动相脱节.这导致了在实践中立法监督工作无法有效地向前推进.要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能够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过程中发挥基础性的法律保障作用,必须重新审视目前的立法体制,对宪法、<立法法>所规定的立法监督制度作出必要的改革.  相似文献   

18.
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基础之夯实,首先有赖于有法可依,要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致力于夯实以宪法为龙头,由中央和地方立法共同构成的部门齐全、内容完备、结构严谨、关系和谐的立法平台。为此,需要完善宪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完善可持续发展立法,加快社会立法,发挥立法保障积极而独到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对地方政府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地方政府立法后评估是提高地方政府立法质量,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手段。本文主要从地方政府立法的角度,通过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现状以及如何构建我国政府立法后评估制度两个方面的分析与阐述,提出建立政府立法后评估的制度框架。  相似文献   

20.
2015年《立法法》修改,大量的设区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维护法制统一的困难进一步被放大。为了避免出现"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法制化"的"立法割据"现象,并维护社会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必须不断完善设区市地方立法的规范体系。具体而言,设区市地方立法规范体系就是设区市立法的质量保障体系,具体要求是立法权限、立法选择、立法内容、立法程序、立法体例、立法语言、立法衔接等各个立法环节科学规范,符合统一的立法标准,目的是保证设区市地方立法工作如同现代化的生产线一样,在生产流程和生产标准的衔接配合之下保证立法产品的规范化。因此,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设区市地方立法规范体系的规划和设计具有重要意义,而这一体系的规划和设计则是以科学评估为基础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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