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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师晓东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8,(1)
网络直播淫秽表演行为具有淫秽影像传输的单向性、观众与主播互动的受限性、实时性、牟利性等特征。"淫秽物品"应当具备固定性与传播性的特征,网络直播的淫秽表演不符合淫秽物品的固定性特征,不能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是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论处。行为人另外实施了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2.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5,(6)
司法解释中将淫秽电子信息归入到淫秽物品的范畴,其在刑法上所涉的罪名是淫秽物品犯罪。但是淫秽电子信息毕竟不同于淫秽物品,这种规制方式必然存在缺点:"物品"二字的使用大大限制淫秽类犯罪的包容性,而且由于采用列举的立法模式使得类犯罪的罪名范围小于具体的罪名。因此对这些问题要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并在此基础上对淫秽电子信息进行明确的界定,以期对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认定能够提供更好的思路。 相似文献
3.
毕中兴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20(5):16-18
网络"裸聊"是指除去脸部外其它身体部位全部裸露在摄像头下,并以文字和动作通过网络视频传给聊天对象的聊天方式,它包括网式裸聊、点对面式裸聊、点对点式裸聊。对这三种类型的定性分别进行讨论,并就"裸聊"是否涉及到传播淫秽物品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公安部"‘裸聊’等同于传播淫秽信息"的定性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姜雅雯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1):52-55,80
网络直播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显现出诸多弊端。其中,网络直播涉黄是比较典型的问题,挑战着法律与道德的底线。然而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不一而足,引发社会各界广泛的讨论。因此,有必要理顺网络主播直播色情内容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淫秽表演罪和聚众淫乱罪之间的关系,以规范实务中罪名的认定。 相似文献
5.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终端用户提供传输技术享受其他终端提供的淫秽电子信息下载或者在线视听服务的网络不法行为,如果具有犯罪故意并对淫秽网站性质达到明知程度,其对网站电子淫秽信息怠于采取技术措施进行监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手机用户浏览网页电子信息的实际情况决定了不能直接将页面请求点击量认定为实际被点击数,不成功的访问请求点击数应当进行扣除;淫秽网站通过自己内网点击相关淫秽信息的点击量以及同一手机用户针对同一淫秽电子信息的重复点击量应当在实际被点击数中进行扣除.判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人的牟利情节,首先应当明确按照何种牟利行为性质进行司法认定. 相似文献
6.
刑法有关淫秽物品犯罪罪名不适应信息社会的淫秽信息犯罪的现状。与之类似的犯罪,英语国家用“淫秽罪(Obscenity)”罪名可概括淫秽信息犯罪的各种情形。我国现行刑法的罪名中的“淫秽物品”应置换为“淫秽信息”,并简化有关“淫秽物品”犯罪的节罪名及其个罪名,实物量刑法将转化为“比特bit”量刑。 相似文献
7.
随着网络技术,特别是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云盘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情况也开始出现,有不法分子将网络云盘作为“传黄”的重要渠道。近期,浙江杭州拱墅警方在“打击整治网络传播未成年人色情淫秽信息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期间,成功侦破一起利用云盘建群传播淫秽物品案。 相似文献
8.
纪康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16(2):1-5
快播公司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具有双重属性,他既为合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提供平台,但同时也为色情、传播盗版、欺诈、非法集资等网络犯罪提供了帮助。通过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传统犯罪难以实现对快播公司的归责。《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为此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实现了刑法前后体系的均衡和刑罚适用的平衡。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9,(1)
(1988年12月27日)(88)新出办字第1512号由新闻出版署制定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作为《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现予发布施行。附件:《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 相似文献
10.
我国对网络管理的现行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和完备,尤其是尚未把网络涉黄违法犯罪纳入到<刑法>之中.这不利于打击网上传播淫秽色情违法犯罪活动.目前,公安机关在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中遇到的主要是界定问题、管辖问题、证据问题、查阅问题和购黄问题.建议:一、加快网络立法,形成法律体系;二、修改现行法律法规,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三、完善办案程序,加大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11.
淫秽电子信息属于淫秽物品的范畴,认定时要把握“淫秽性”的判断标准;具体定性时应准确认定三种传播方式,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认定网上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主体时,应对淫秽信息网站、QQ管理员和个主页制作者进行严格区分。 相似文献
12.
《精神文明导刊》2013,(4):64-64
2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白今年1月下旬集中清理网上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工作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已关闭淫秽色情网站225家,还有一批网站在查办中。国家互联网信息办正在会同工信部门、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为违法违规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企业和开办淫秽色情网站的境内违法犯罪人员。据介绍,此次专项行动整治查处的重点是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的网站及一些网站的栏目、频道,对利用恶意软件、弹出窗口和手机客户端,以及博客、微博客、微信等信息传播渠道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也进行了整治,关闭了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的网站频道、栏目、贴吧、微吧4000多个,关闭博客、微博客、QQ群组、微信账号3万多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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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泽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4)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我国惩治淫秽物品犯罪的单行刑事法规。出版淫秽物品罪就是《决定》所增加的八个罪名之一。出版淫秽物品罪,是指图书、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以牟取利润为目的,出版淫秽物品的行为。此罪名的颁布,对繁荣出版事业,清除“精神毒品”和“文化垃圾”,活跃文化市场,推动社会 相似文献
16.
冯荣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3):17-18
计算机信息技术及其网络的广泛使用,给社会的经济、文化及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深刻变化。另一方面,社会治安问题在网络上的表现也日益凸显。利用网络从事赌博,扰乱治安;淫秽色情的肆意蔓延污染了网络环境;发布和传播假信息,使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干扰。网络治安管理的多样化、虚拟化以及犯罪平台的隐形特征使网络治安成为治安管理的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17.
少年之于国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我们理应保证未成年人有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然而近年来越来越多虐待儿童事件的爆发,引起了人们对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强烈关注。目前,我国尚未设立虐童罪,然而调查表明90%的人支持设立虐童罪。随着虐童事件的发酵,关于虐童罪的讨论成为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鉴此,分析虐童现象及其产生的原因,通过立法增设"虐童罪",无疑是遏制虐童现象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18.
网络色情问题,一直以来广受关注。国家相关部委也建立了齐抓共管、联合处置的机制.不断加大规范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的力度。然而,近期一些手机网站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活动不断蔓延,文章通过对手机淫秽色情网站泛滥现状、成因的分析,分别从技术和法律两个层面提出了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9.
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义不科学,将“实用性”作为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并无必要;“经行为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规定将商业秘密的外延限制过窄,应改为“行为人具有保密的意思”。侵犯商业秘密罪在立法上采用结果犯的模式易导致理论和司法上的混乱,若将其改为行为犯,有助于理顺侵犯商业秘密罪理论体系中的各种矛盾,解决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处罚过失的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应将其非罪化;建议重构完整和科学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体系,修改、完善商业秘密刑事立法,强化我国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防范机制。 相似文献
20.
游戏直播是以游戏画面为主要内容的网络直播行为,当游戏画面构成作品时,直播行为应受游戏画面著作权的调整。在现行《著作权法》下,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都不能调整游戏直播行为,著作权兜底条款成为唯一选择。兜底条款的适用要节制,只在达到条件以后方可适用。未来修订立法要把握规律,彰显传播类权利的重要性,但不必设立向公众传播权,更不能采用"大传播权"模式。应修改广播权的定义,将游戏直播行为纳入调整范围。对新作品的使用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应尽量适用法定著作权,减少兜底条款的适用频率。 相似文献